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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工損失的證據有哪些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1 14:16:16

窩工損失的證據有哪些?前言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由各種因素導緻的停窩工情況時有發生,給承包人造成損失但在司法實踐中,并非承包人主張的所有停窩工損失索賠都能夠得到法院支持那麼,哪些情形能夠構成停窩工,停窩工損失包括哪些,承包人如何對停窩工進行索賠,索賠又需要那些證據進行支撐?孫玉軍律師将在本文中對上述問題作出解讀,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窩工損失的證據有哪些?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窩工損失的證據有哪些(停窩工損失計算與證據)1

窩工損失的證據有哪些

前言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由各種因素導緻的停窩工情況時有發生,給承包人造成損失。但在司法實踐中,并非承包人主張的所有停窩工損失索賠都能夠得到法院支持。那麼,哪些情形能夠構成停窩工,停窩工損失包括哪些,承包人如何對停窩工進行索賠,索賠又需要那些證據進行支撐?孫玉軍律師将在本文中對上述問題作出解讀。

一、停窩工情形

停窩工是指承包人在進入施工現場後,不能按照合同約定開工時間開始工作,或開始工作後中間發生停工、緩建,使得施工進度慢于計劃進度,慢于合同約定進度的現象。實踐中,停窩工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開工延遲開工遲延是指非因承包人原因導緻的工程項目未能按照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約定的暫定開工日期開工。開工遲延的主要原因包括未辦理施工許可證,因征地拆遷、土地出讓、三通一平等原因現場不具備開工條件,發包人的規劃設計變更,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未審批,第三人阻撓開工等。(二)中間停工中間停工主要是指工程項目開工後,非因承包人原因停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雖然大多數施工合同中對于開工時間的認定标準為施工監理簽發開工令上載明的時間,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如果經發包人同意的承包人實際開始施工的時間早于開工令載明的開工時間,那麼工程項目的開工時間應當以實際開工時間為準。(三)工效降低工效降低是指施工效率降低,有時也被稱為生産率降低,經常引起工期延長從而導緻施工成本增加,原因包括惡劣氣候影響、工序變更、地基發現淤泥層或流沙層而被迫改變施工方法、甲供材供應不及時、征拆遷工作進展緩慢等。(四)暫估價工程或獨立分包工程工期延長按照現有的建設工程總分包模式,允許發包人在工程發包時将施工内容不明确的非主體專業工程在施工合同中暫估價格,在施工過程中由發包人、承包人或承發包雙方聯合招标确定暫估價工程分包人,并新簽暫估價部分的分包合同;另外還有部分工程項目在簽訂總承包施工合同時便約定部分專業工程不在總承包範圍之内,而是由發包人單獨進行招标簽約,行業内稱之為獨立分包。由于獨立分包不在總包單位的承包範圍之内,暫估價部分雖然在總包範圍之内,但其分包人和分包合同均由發包人指定、确定,故該兩部分專業工程若發生非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長時,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主張總承包合同工期延長和費用補償。(五)遲延驗收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涉及大量驗收工作,比如材料設備進場驗收、隐蔽工程驗收、樁基驗收、主體結構驗收、分部分項驗收、單位/區段工程驗收、竣工驗收等,此處所稱遲延驗收是指工程項目施工完畢後竣工驗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以下簡稱《2017示範文本》)的規定,工程的驗收包括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及竣工驗收。分部分項工程未經驗收的,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承包人申請竣工驗收的,發包人應在收到經監理人審核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28天内審批完畢并組織監理人、承包人、設計人等相關單位完成竣工驗收。由此可知,發包人應當及時對工程進行驗收,遲延驗收将導緻項目的停窩工。(六)遲延接收此處所述的“接收”特指“工程接收”(文件、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遲延接收也可能導緻停窩工)。根據《2017示範文本》的約定,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在驗收合格後14天内向承包人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接收工程的,自應當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擔工程照管、成品保護、保管等與工程有關的各項費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後,承包人方能進行竣工退場。因此,若發包人遲延接收工程,也将導緻項目的停窩工。

二、停窩工損失種類

因停窩工而給承包人帶來的損失往往數額較大,組成也較為複雜,在承包人準備向發包人索賠時,需要分門别類進行計算和主張,孫律師對實踐中常見的停窩工損失種類歸納如下:(一)管理費損失此處所述的“管理費”是指“企業管理費”,是指建築安裝企業組織施工生産和經營管理所需的費用,内容一般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固定資産使用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勞動保護費等,不包括在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和借用資質挂靠合同中約定的“總包服務費”“挂靠費”等。(二)措施費損失措施費是指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生于該工程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非工程實體項目的費用,由施工技術措施費(如施工排水、降水費,混凝土模闆及支架費,腳手架費、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安拆費等)和施工組織措施費(如環境保護費、臨時設施費、安全文明施工費、夜間施工費等)組成。工期、工序是影響措施費的重要因素,在停工狀态下,很多措施費如腳手架費、臨時設施費等仍在産生并随時間的增加而擴大。(三)利潤損失根據《2017示範文本》的約定,在因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未能及時辦理完畢許可、批準或備案,未能及時發出開工通知,暫停施工,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對合格工程重新檢查,暫估價合同訂立和履行遲延,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單位工程等導緻承包人停窩工的情況下,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計算利潤損失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行業平均利潤率計算,二是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通過分部分項費用中列明的利潤計算。在計算出項目總利潤後除以計劃工期得到日平均利潤,再乘以延誤的工期,從而計算出停窩工期間的利潤損失。(四)材料積壓損失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為施工便利往往都會提前進場大量材料,而當停窩工情形發生時,投入的材料并未通過使用轉化為産值,從而産生了資金占用成本無法回款的情況,導緻損失。(五)機械設備人員停窩工損失在停窩工狀态下,在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人員可能完全沒有産生産值,也可能工效降低導緻沒有完全發揮應有的價值,形成停窩工損失。(六)機械設備人員進出場損失在施工過程中,往往都存在部分或全部機械、設備、人員已經進場的事實。當停窩工情形的發生,将會造成施工機械、器具和設備使用成本或租金的損失,以及已投入的勞務人員工資、勞保損失,若在發包人的指令下或承包人為及時止損主動撤出機械設備及人員,也必然會産生相應的出場費用,當複工時則會産生再次進場的費用。(七)人材機轉場損失雖然人材機轉場并非與停窩工必然挂鈎,在正常施工的情況下也可能出現,例如在發包人或政府要求下對臨時設施的轉場。但在停窩工狀态下,人材機轉場的要求可能産生損失,例如施工過程中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優先施工政府觀摩建築,導緻承包人不得不改變原有施工計劃,并将已安排好的人材機進行調度,從而産生停窩工損失。此外,轉場還會産生一定的運輸費用和運輸過程中的損耗。(八)人材機漲價損失在施工過程中,還伴随着承包人對人材機的采購。通常而言,人材機均會随着時間的推移價格上漲,因此施工作業的時間越靠後,施工成本越高。(九)特殊情況下的違約金如上文所述,遲延驗收和遲延接收也屬于停窩工的情形,根據《2017示範文本》的約定,若發包人未按約組織竣工驗收、頒發工程接收證書,或未按約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應當向承包人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十)停窩工費用不予計取的情形實踐中,承發包雙方有時會在施工合同中作出“停窩工包幹”“停窩工費用不予計取”的約定,即發包人利用自身優勢地位,使承包人“被承諾”放棄追索停窩工損失,這是發包人避免承包人進行停窩工損失索賠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判例中,法院認定放棄停窩工索賠的承諾對承包人有法律約束力的案件屢見不鮮,但無論合同中是否約定停窩工費用不予計取,承包人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報送停窩工損失,并盡量通過監理人簽證等方式鎖定停窩工損失的實際情況,以備将來承發包雙方通過商業談判、利益交換等方式對該部分損失進行合理的切分。反之,如果承包人未報送停窩工損失,即便将來發包人有意補償,損失金額也喪失了計算依據。

三、停窩工損失索賠依據

索賠是承包人彌補自身停窩工損失的重要手段,相關的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賦予了承包人索賠的權利,明确了索賠的程序,為承包人提供了索賠依據。(一)法律依據當前,承包人進行停窩工損失索賠的主要法律依據為《民法典》及《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以下簡稱《八民紀要》),規定的承包人主張停窩工損失索賠情形包括:發包人未及時檢查隐蔽工程的,發包人未按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因發包人的原因緻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不履行協作義務導緻停工經催告仍不履行的。1. 《民法典》第798條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803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804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緻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注:上述規定與原《合同法》第278條、第283條、第284條一緻。)2. 《八民紀要》第32條 因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未及時檢查等原因緻使工程中途停、緩建,發包人應當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窩)工損失,包括停(窩)工人員人工費、機械設備窩工費和因窩工造成設備租賃費用等停(窩)工損失。第33條 發包人不履行告知變更後的施工方案、施工技術交底、完善施工條件等協作義務,緻使承包人停(窩)工,以至難以完成工程項目建設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發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視違約情節,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裁判順延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窩)工損失。(二)合同依據實踐中,大多數施工合同都明确約定了停窩工損失索賠。以《2017示範文本》為例:第2.1款規定:“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準或備案,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第5.3.3項規定:“承包人覆蓋工程隐蔽部位後,發包人或監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鑽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查,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在檢查後重新覆蓋恢複原狀。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第7.3.2項規定:“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第7.8.1項規定:“……因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第8.5.3項規定:“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可要求發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第10.7.3項規定:“因發包人原因導緻暫估價合同訂立和履行遲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部分施工合同條款中雖然未明确約定停窩工損失索賠,但是在施工過程當中,往往會通過工程簽證、聯系單、來往信函、會議紀要等雙方達成一緻的書面文件确認承包人的停窩工損失索賠權,例如通過發包人代表或監理簽證确認承包人停窩工的事實以及損失數額或損失的計算方法。

四、停窩工損失的證據

(一)工期損失的證據1. 證明停工時段計算停工損失必然會涉及到停工的時間段,即需要證明停工、複工的時間節點。在實踐中,有的項目停工與複工的節點都在于發包人的通知,時間節點容易界定;但大多數項目停工的原因不在于發包人要求,而在于承包人認為已不具備繼續施工條件或施工能力主動發起,故承包人需要注意以聯系函方式通知發包人停工及複工,以明确停工的時間段。2. 證明及時主張損失補償承包人向發包人主張停工損失補償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體系中屬于“索賠”,如上文所述,當前的示範合同文本中一般都對索賠存有逾期失權的約定,因此損失補償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内主張,即使合同沒有逾期失權的約定,承包人也應當在合理時間内提出主張,并以工作聯系函、簽證單、索賠通知書、會議紀要等形式進行确定。3. 證明停工期間管理費和人工費損失管理費和人工費損失是停窩工損失的主要部分,但證明難度較大。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承包人向發包人主張費用賠償的,應當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損失金額。但是,在證據内容與待證事實之間往往存在差距,因此民事案件的證明标準為“高度蓋然性”原則,而非“排除合理懷疑”原則,那麼究竟何為“高度蓋然性”?司法實踐中,法官對此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換言之,法官既有權利直接确定法院認為合理的損失金額,也有權利以承包人證據不足駁回承包人的損失賠償主張。但是對于法官而言,其利用證據規則顯然比利用自由裁量權風險更小,如此一來,承包人需要對證據的證明力有準确認識,對此,孫律師的個人觀點如下:第一證據為發包人簽證簽認的損失:可以直接計入結算付款,顯然證明力最高;第二證據為發包人或監理簽認的停工期間人員名單(或人數,下同):可以作為損失計算的依據;第三證據為發包人未審批(已逾期失權)的索賠報告:雖然索賠的逾期失權并沒有得到法院公認,但從合同的角度能夠給發包人形成較大的壓力,有一定的證明力;第四證據為經發包人或監理審批的停工方案:在發包人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作為計算停工損失的證據;第五證據為未經發包人審批的已逾期的承包人單方索賠聯系函,或承包人單方制作的考勤表、工資條等:證明力很低,基本不會得到法官認可。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監理簽認的停工人員名單和發包人未審批(已逾期失權)的索賠報告是承包人既有希望取得且有較大證明力的證據,而停工方案是工程停工之前應當報送監理或發包人的資料,其經過監理或發包人審批後也可以作為證明停工損失的證據。4. 證明機械設備、周轉料具損失機械設備、周轉料具損失的證據取證較為容易,也最易被法官認定。例如屬于特種設備的爬架、塔吊與施工電梯,承包人一定要保留安裝、運行的審批資料(其安裝均應取得監理、發包人和政府管理部門的審批,以證明上述設備何時開始進場使用)以及拆除之前向監理或發包人發送的拆除設備聯系單及出場紀錄(不經審批直接拆除易造成拆除時間的舉證不能)。再如一般按照租金計算損失的腳手架,拆除腳手架之前承包人應當向發包人發出聯系單,如果監理、發包人審批同意的,即可按照審批意見拆除;如果監理、發包人未予審批的,則按照聯系單載明的時間拆除;如果監理、業主審批不同意的,承包人應再次發出聯系單說明必須拆除的理由後予以拆除。這樣一來,如果訴訟時仍處于停工狀态的,司法鑒定單位可以根據現場狀況計算鋼管扣件等的數量,從而計算損失;如果司法鑒定之前已經拆除的,則需用經監理、發包人審批的腳手架施工方案證明停工開始時腳手架的數量及停工損失的終止時間(即拆除時間)。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拆除和運輸的過程中,承包人應注意保留與腳手架分包單位、出租單位之間的交接手續和出場紀錄。至于鋼管扣件的租賃費用,司法鑒定單位可以根據市場價評估而非根據承包人的實際租賃價格進行計算。5. 證明現場材料設備的損失現場材料設備損失一般是指承包人已經購入進場的材料設備,由于不能及時發揮價值而給承包人造成的利息損失,此部分損失按照購入材料設備日均花費的費用乘以停工天數計算利息。(二)降效損失的證據降效損失一般是指停窩工狀态下完成一定工程量實際投入成本高于計劃投入成本的損失。其計算過程較為複雜,行業内并沒有統一标準與認識。孫律師認為,計算降效損失一般需要考慮以下内容:1. 首先鎖定固定的工程施工内容,既不能範圍過寬導緻難以計算計劃投入的成本,也不能範圍過窄導緻不能涵蓋窩工期間。2. 根據施工進度計劃、施工組織設計或其他發包人、監理審批的施工方案,計算前述固定工作量所應投入的人材機管理費等成本。3. 根據實際情況,計算前述固定工作量所實際投入的人材機和管理費。4. 計算上述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額,即為承包人的窩工損失。在上述計算過程中,計劃情況較為容易估量,按照施工進度計劃基本可以推測人材機的數量,隻不過需要對定額工日與實際一個工人每天完成的工作量進行換算。難度較大的環節在于窩工期間管理人員與施工工人實際數量的取證,除非監理和發包人每天對未作業工人進行現場盤點,否則承包人可以考慮利用地方政府要求的每天進入施工現場人員記錄進行證明,但這也要求承包人在勞務管理時要求勞務人員在工作量不飽和時也不得在工地以外滞留。(三)漲價損失的證據漲價損失是指因發包人原因導緻的開工時間滞後或施工期間滞後,且在滞後時間内人材機市場價格上漲造成承包人的成本增加。因施工合同中的人材機價格有的約定固定價格,有的允許調差但調差幅度也有大小之分,導緻較長時間的工期滞後會使得計算增加成本非常複雜,且承發包雙方難以達成一緻意見,因此我國現行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都作了相應規定:如《2017示範文本》規定,因發包人原因遲延開工超過90天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中途暫停施工超過84天的,且停工對後續合同履行存在重大影響的,承包人也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在《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以下簡稱《2020示範文本》)中也有類似的規定,當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标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承發包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調整方式調整。關于漲價損失的計算方式,孫律師提出以下四種方式供承包人參考:1. 按照《2020示範文本》規定的方式計算:即承發包雙方可約定采用《價格指數權重表》及價格調整公式進行計算;2. 按照計劃模型與實際模型對比計算:與上文所述的降效損失計算方式類似,及通過實際投入與計劃投入的差額進行計算;3. 按照合同工期外的損失計算:合同約定的調差方式或不予調差僅約束合同工期内的施工内容,合同工期外的施工内容按實際情況計算損失賠償,即通過實際工期與約定工期之間相差的時間段計算該時段内産生的損失。4. 按照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規定的方式計算:例如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規定,因發包人原因導緻工期延誤的,則計劃進度日期後續工程的價格或單價,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四)遲延驗收與接收的證據如上文所述,按照《2017示範文本》的規定,發包人對工程的驗收和接收都有明确的時限,逾期則承包人可以視為發包人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并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因此,承包人在向發包人申請驗收及接收時,應當注意留存提交驗收申請報告、發包人已完成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完成工程移交等證據。

五、司法判例

就司法實踐中的停窩工損失計算方式與證據認定,孫律師檢索并歸納法院相關裁判規則如下,與前文闡述的觀點相對照,供承包人參考:(一)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承擔人工、材料價格上漲所增加的費用【法院認為】人工、材料價格的調整問題。因工期延誤責任在億達公司一方,創業公司僅對工期順延25天承擔責任,因此,對鑒定意見确定的人工差價,一審法院按25/354天的比例分擔合理,應予維持。即創業公司承擔139912.47元,億達公司承擔1981160.53元。材料價格補差問題,……鑒定人出庭作證,認為案涉工程是費率招标,工程價、量均可調,且雙方約定材料價格按照主體竣工驗收前80%工期平均價進行調差,故鑒定機構據此對材料價格進行調差,且不考慮實際竣工驗收時間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創業公司對鑒定人的陳述無異議,因此,本院鑒于工程為可調價,且鑒定機構系按照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前80%工期平均價進行材料價調差,應屬合理。一審采納鑒定意見,認定工程價款為6380775.68元,二審予以維持,并無不當。創業公司再審請求從工程價款中剔除材料調差,本院不予支持。【審理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民再171号(二)監理簽字确認的簽證可認定為停窩工損失證據【法院認為】關于窩工損失如何計算問題。經審查,新秦公司提交的工程簽證報告、機械費用清單、設施料租賃清單、施工人員誤工工資清單等證據經監理部門簽字或蓋章,載明了鴻瑞公司變更施工圖紙、增加工程量、材料供應不到位和未及時支付進度款導緻新秦公司停工待料的事實,并列明損失的構成,還附有租賃合同及工資表,足以證實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窩工的情況屬實,一、二審法院對有監理簽字或蓋章的窩工損失證據予以認定正确。【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3)民申字第318号(三)承包人單方統計的數據不能作為認定窩工損失數額的證據,确有停窩工事實發生且發包人負有責任的,法院可行使自由裁量權酌定停窩工損失【法院認為】案涉工程2011年7月20日的工程聯系單中,監理單位已經簽章确認确實存在因昌隆公司原因導緻江蘇一建窩工81天的事實,但簽證單中并未确定損失數額,也沒有涉及停工損失的計算方法。江蘇一建提供的停窩工損失證據相當一部分是其自己記載、單方提供的工人數量、名單、工資數額、現場機械數量等,昌隆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一審法院鑒于此前雙方在施工過程中也曾發生過8天停窩工,雙方協商的補償數額為7萬元,基本可以反映出停窩工給江蘇一建造成的損失程度,酌定81天停窩工損失為70萬元并無明顯不當。【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7)最高法民終175号(四)因發包人原因導緻的停窩工損失,無論施工合同是否解除,承包人都可以請求賠償【法院認為】三冶公司認為華城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緻使工程停工無法繼續施工,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應予支持。……2015年9月26日主體工程封頂後,因華城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2016年3月涉案工程一直停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緻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規定,華城公司應按照法律規定賠償給三冶公司造成的停工損失。【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7)最高法民終383号(五)施工合同約定承包人放棄發包人導緻的停窩工損失索賠權利,則停窩工損失不可索賠【法院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6.6條約定,因發包人原因導緻的工程緩建,承包人不收取停、窩工費,并自願放棄向發包人索賠的權利;本工程因發包人原因停建,在發包人書面通知承包人後,所産生一切費用及相關損失發包人不再承擔。發包人書面通知前所産生的費用按本合同約定辦理結算。……巨杉園林公司申請再審主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6.6條為格式條款和違反《合同法》規定而無效。本院認為,格式條款系指一方當事人事先制定好的其内容未經雙方當事人讨論的合同條款,其簽約對象具有廣泛性和不特定性,一方面巨杉園林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足以證明案涉合同條款為格式條款,另一方面雙方當事人為平等民事主體,巨杉園林公司為專業公司,應該具有簽約時商業風險判斷能力,其也并未在合理期間内對其認為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提出變更或撤銷的救濟。另外,《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及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并非确認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故巨杉園林公司該項主張法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民申字第1004号(六)施工合同中約定停窩工索賠程序,承包人未按照程序主張的索賠不予支持【法院認為】事實表明,該不确定部分停窩工損失款項雖然有每月的總統計表,但沒有與此總統計表一一對應的每日索賠簽證統計表,這同案涉工程針對确定部分停窩工損失的通常做法不符,一審法院未支持中鐵公司針對該不确定部分停窩工損失的訴請,并無不當。中鐵公司上訴請求瑞訊公司賠償該部分損失,理據不足,應予駁回。關于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間的停窩工損失問題。經查,對此部分損失,中鐵公司亦自認,其并未依據合同約定提出過索賠,因此,在中鐵公司未依據合同通用條款第53條約定履行索賠程序的情況下,根據該條的進一步約定,中鐵公司無權獲得該部分訴請款項的賠償,而其在本案中主張由法院酌定瑞訊公司賠償該停窩工損失400萬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4)民一終字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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