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往往會涉及到房産分割的問題。根據本離婚律師多年來的辦案經驗認為,約定房屋歸一方所有,并由該方給予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補償是最常見的。由于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房屋僅登記在一方名下,卻在離婚時約定房屋歸另一方所有。因此,離婚後及時辦理房屋更名過戶手續是十分必要的。否則将會讓自己面臨财産損失的風險。比如多年前本律師遇到的如下案件。
男女雙方因為感情破裂而協議離婚。對于離婚房産如何分割的問題,雙方約定:一套被登記在男方名下的房屋歸女方所有,男方應積極配合女方履行更名過戶手續。然而,離婚後女方并沒有馬上主動要求男方配合過戶,而是在離婚一年後才想起要辦理此事。對此,男方的态度發生了轉變,尋找各種理由推脫。最終女方發現男方在離婚後不久便将房屋抵押給了朋友并從朋友處借款130萬元。由于房屋被抵押,導緻客觀上無法過戶。于是,這位女方便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自己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人,房地産管理部門未經其同意,錯誤地辦理了房産抵押手續為由,請求法院糾正該問題。
然而,讓這位女士沒想到的是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房屋登記所有人與債權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并依法提交了材料。不動産登記機構審核材料後,為其辦理抵押登記的性質行為合法,所以駁回了女方的訴訟請求。
對于上述法院的判決,本婚姻律師認為是正确的。原因在于,不動産登記機構以房屋權屬證書為根據,并結合其它财産進行審核且詢問了男方,已經履行了謹慎注意的義務。而夫妻之間的離婚協議屬于男女雙方之間的私人協議,不動産登記機構無從知曉。故該抵押登記手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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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該案中女方的遭遇我們可以總結出:離婚後應盡快辦理房屋更名過戶手續。如果條件允許,應該在達成離婚協議并辦理離婚手續之前就把房屋過戶手續辦完。這是最為穩妥的方式。如果對方在離婚後反悔,具備配合過戶,則應該首先向不動産登記機構申請異議登記。然後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來維護好自己的合法财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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