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潇
大熊貓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内,一個原本已經封閉的礦洞,被人偷偷打開,發電機、騾子和鐵鎬紛紛上陣,一場秘密合謀的盜采活動,就此上演。
2022年9月23日,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趙某某、辛某某破壞自然保護罪一案。據了解,該案是大熊貓國家公園設立以來,全國首例涉國家公園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刑事案件。
經審理查明,“老槽溝”礦區位于大熊貓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該礦區已于2017年12月根據大熊貓國家公園規劃要求依法予以封閉并施行自然生态恢複,趙某某、辛某某和馮某合謀,到“老槽溝”盜采鉛鋅礦石,其中,辛某某、馮某用電鎬鑿礦時引發礦洞跨塌,辛某某、馮某被垮塌的礦石掩埋,馮某當場死亡、辛某某受重傷。
最終,法院判決趙某某、辛某某犯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5000元;判處辛某某有期徒刑兩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5000元。
一場合謀:在封閉礦洞盜采礦石
路上的蹄印,還沒完全消融的冰雪,深山裡,盜采者正在合謀一場“見不得光”的行動。
2020年8月,趙某某、辛某某和馮某(已死亡)為謀利,商議共同到“老槽溝”礦區内盜取鉛鋅礦石。
為便于進入“老槽溝”礦區,三人雇人将國家公園核心區入口的大石頭破碎,強行打通進入核心區的通道,破碎後的碎石用于鋪設、硬化路面、壘砌堡坎等,并雇人将小路上的植物砍倒,形成約一米寬的路。
其後,三人先後将發電機、電鎬、電線、礦燈、汽油、生活物資等物品搬入“老槽溝”礦區,在礦洞内用電鎬、錾子等盜采礦石約15天,鑿獲礦石約40噸。
2020年11月,辛某某、馮某用電鎬鑿礦時引發礦洞跨塌,辛某某、馮某被垮塌的礦石掩埋,馮某當場死亡、辛某某受重傷。
2021年8月,辛某某與李某(另案處理)為将“老槽溝”礦區盜采的鉛鋅礦石運出後出售獲利,強行打開主礦洞,用石頭和混凝土對核心區内已經封閉的部分道路進行硬化,并購買6匹騾子并雇人在大熊貓國家公園内生産生活20餘天,二人盜運礦石約6噸。
同年9月,趙某某帶領李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到“老槽溝”礦洞内查看礦石,李某某等人及其使用的騾子在大熊貓國家公園内生産生活7天,盜運礦石重量約4噸。後李某某在運送礦石過程中被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分局工作人員發現并報警。
盜采鉛鋅礦40餘噸獲刑三年兩個月
經鑒定,“老槽溝”礦洞内遺留的袋裝鉛鋅礦石重30472.02kg,鉛平均品位15.65%,鋅平均品位42.10%,價值106652元。
四川省生态環境科學研究院高級工程師劉源月出庭,對專家意見進行說明。他認為辛某某、趙某某等人在大熊貓國家公園核心區盜采鉛鋅礦、破壞國家公園的一系列行為對大熊貓國家公園核心區造成了諸多直接的生态環境影響:在國家公園核心區盜采礦産資源違背了大熊貓國家公園禁止生産經營活動的要求,造成國家公園核心區自然資源鉛鋅礦直接破壞;非法采礦行為導緻礦洞坍塌并且後續無修複,增加了地質災害風險;盜采過程對采礦區域的野生動物栖息地及植被造成直接影響。二人行為導緻大熊貓國家公園核心區生态系統局部受損,匡算造成的生态環境影響範圍為9190.64平方米。
該案偵查人員洪雅縣公安局民警鄧楊平亦出庭對大熊貓國家公園核心區的現場勘驗情況、生态環境破壞情況等進行了說明。
通過開庭審理,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當庭判決趙某某、辛某某犯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5000元;判處辛某某有期徒刑兩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5000元。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是什麼罪?
據了解,該案是首例以破壞自然保護地罪追究破壞國家公園生态環境犯罪行為的案件。國家公園是我國自然生态系統中最重要、自然景觀最獨特、自然遺産最精華、生物多樣性最富集的部分,具有全球價值和國家象征。
大熊貓國家公園作為我國自然保護地體系最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極其重要的生态價值和戰略地位,是國家生态安全高地,必須實行最嚴格的保護。
該案中,辛某某、趙某某為盜采盜賣礦石,明知在大熊貓國家公園核心區範圍内,仍違反自然保護地保護法律法規,破碎國家公園用于封堵入口的擋路石、用混凝土硬化路面,私自開啟礦洞,人員、騾馬在核心保護區内反複踩踏,攜帶汽油、煤氣等危險物品進入核心保護區并使用以化石燃料為能源的機具,在核心保護區生産生活并随意棄置廢棄物及生活垃圾,肆意盜采、盜運礦石等行為嚴重破壞大熊貓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生态環境并造成人員傷亡,屬法律規定的後果嚴重、情節惡劣,其行為應以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定罪處罰。
解讀:非法盜運礦石為何不是非法采礦罪?
一問:趙某某、辛某某的行為表現為非法盜運礦石,在罪名選擇上為什麼是破壞自然保護地罪,而不是非法采礦罪?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罪名,其損害的法益是國家對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三類自然保護地的管理秩序,以及對自然保護地内特殊生态環境的嚴格保護。
辛某寶、趙某強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擅自進入大熊貓國家公園核心區内盜采、盜運礦石,造成國家公園礦産資源嚴重破壞、生态環境損害以及财産損失和人員傷亡,符合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的犯罪構成。
趙某某、辛某某的行為既侵犯了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的法益,又侵犯了非法采礦罪的法益,構成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處理。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第二款規定“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築物,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采礦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破壞自然保護地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在情節嚴重這一檔量刑上,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屬于重法。另,本案如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該罪将無法覆蓋本案被告人違法進入核心區、破壞國家公園生态環境、引發礦區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等全部環境破壞行為及後果。故本案應當以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定罪量刑。
二問: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如何定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破壞自然保護地罪: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築物,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問: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的“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包括哪些方面?
1.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或者單位都可構成本罪。
2.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包括《自然保護區條例》《森林法》《礦産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濕地保護法》等法律和國家級層面制定的《國家公園管理暫行辦法》、省級層面制定的《四川省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辦法》等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
3.主觀要件: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是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内,仍故意實施開墾、開發、修建房屋行為。
4.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實施開墾、開發、修建房屋行為。“開墾”指對林地、農地等土地的開荒、種植、砍伐放牧等活動。“開發”指經濟工程項目建設,如水電項目、礦山項目、挖沙等。“修建建築物”包括開發房産項目等。同時,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施開墾、開發、修建房屋行為,必須達到“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對于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嚴重後果”和“惡劣情節”尚無明确的解釋,應根據現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進行綜合認定。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罪名。通過對刑法第六章第六節16個罪名規定的“情節”“後果”類型進行分析,破壞環境資源類犯罪在“情節”和“後果”方面包含:資源破壞、财産損失、人身傷亡和環境損害四種類型。故破壞自然保護地罪規定的“嚴重後果”和“惡劣情節”,應當圍繞上述四種類型綜合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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