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但并非所有錢借出去都能要回來
即便是寫了借條
也有可能要不回來
很多人不理解
那是因為借條其實也有“保質期”
何為借條“保質期”
又如何延長借條“保質期”
今天就讓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案情】原告陳某與被告李某是同學,因被告李某老家裝修急需用錢。2002年1月31日,被告李某向原告陳某出具借據一份,載明:“今借到陳某人民币現金40000元整,使用期一年,2002年1月31日。”2022年3月1日,原告陳某訴至當地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償還借款。
庭審中,被告李某辯稱:
一、已經償還完借款,隻是忘了要回借據;
二、原告陳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據”,出具時間為2002年1月31日,載明“使用期一年”,明确了債務償還期限,即2003年1月31日。但原告陳某在直至本案起訴前,長達19年的時間裡從未向被告李某主張過權利,在不存在訴訟時效期間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情形下,原告陳某的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根據相關的法條内容,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院認為,案件争議焦點為原告陳某的主張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
案涉借款發生于2002年1月31日,明确借期一年,即2003年1月31日借款到期。從到期還款之日起,二年内為訴訟時效期間。
而原告陳某于2022年才向被告李某主張權利,期間也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法定事由,故即被告李某确未還款,原告陳某主張權利也已過訴訟時效。
#那麼如何延長借條的“保質期”?隻需一招!
重新建立了一個新的民間借貸關系。也就是說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在原借款基礎上作廢原借條,重新出具借條是對原借款關系的重新确認。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在3年之内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過權利,而且有證據證明,那麼會造成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自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
雙方因債權債務雙方重新建立借貸關系,是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訴訟時效開始重新計算。
對于一時還不上債、逾期不還的債務人,債權人采用這種方法,既不傷和氣,又能掌握主動權,還也能引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有效延長借條的“保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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