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組織犯罪法
普法問答
01 《反有組織犯罪法》何時通過、何時公布、何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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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24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通過,同日,國家主席簽署第10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實施。(出自中央政法委辦公廳《關于切實抓好<反有組織犯罪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02 什麼是“有組織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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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03 什麼是“惡勢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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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内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衆,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04 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有什麼特殊羁押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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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辦理案件和維護監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異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單獨羁押等措施。采取異地羁押措施的,應當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和辯護人。
05 國家工作人員有哪些行為,将被全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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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二)為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
(三)包庇有組織犯罪組織、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在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職渎職的;
(五)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幹預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06 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有哪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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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到報案、控告、舉報不受理,發現犯罪信息、線索隐瞞不報、不如實報告,或者未經批準、授權擅自處置、不移送犯罪線索、涉案材料;
(二)向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阻礙案件查處;
(三)違背事實和法律處理案件;
(四)違反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處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來 源 :陝西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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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核:李昊 責編:王樂樂 編輯:史孟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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