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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分居期間要怎樣做才有效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8-23 0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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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分居期間要怎樣做才有效

離婚訴訟中,如何證明夫妻已分居?

婚姻家事合規

羅玉玲 江西智橋律師事務所

【案例】

某甲聘請律師向法院起訴丈夫某乙要求離婚,理由是某甲與丈夫某乙已經分居滿兩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丈夫某乙認為與妻子某甲感情尚可,且無分居兩年事實,不同意離婚。

問:離婚訴訟中,如何證明夫妻已經分居?

【分析】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是認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标準之一。隻要有足夠的證據認定夫妻之間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事實,在調解無效後,法院可以據此判決離婚。

本案中的某甲,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應提供證據證明其與丈夫某乙分居滿兩年的證據。法律上的夫妻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形成了不共同居住,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法律事實。生活中常見的分床不分房,或因客觀原因兩地分居或不能居住在一起,在司法實踐中,均不能被認定為法律上的夫妻分居。

【律師建議】

司法實踐中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有:

1、一方為了在外單獨居住而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但有的夫妻因就業、學習等客觀原因不能共同生活,此種情形不構成法律上的分居;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建議通過EMS快件郵寄并在備注欄裡注明“分居文書”,同時保留好郵寄憑證的回執;

4、能證明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書信、電子郵件、微信、短信、錄音錄像等;

5、證人證言,如夫妻雙方共同的朋友或者親戚的陳述。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屬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6、其他可以證實分居事實的證據。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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