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愛民螺蛳粉”注冊商标侵權糾紛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黃愛民的上訴,維持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原判:廣西愛民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市愛民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何某、梁某等被告不構成侵權。
78家加盟店成被告
去年3月20日上午,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愛民圖形”螺蛳粉注冊商标侵權案公開開庭審理。該注冊商标的創始人和所有權人黃愛民以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為由,将其侄子何某、何某的嶽母梁某、廣西愛民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愛民公司)、柳州市愛民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柳州愛民公司),以及這兩家公司發展的78家連鎖加盟店告上法庭。
黃愛民起訴稱,何某在明知沒有商标授權的情況下,與其嶽母梁某一起成立柳州愛民公司和廣西愛民公司,不但自己開店,還發展了“愛民螺蛳粉”連鎖加盟店。成為被告的78家“愛民螺蛳粉”加盟店除了柳州市之外,還分布在南甯、玉林、欽州、貴港、崇左、梧州、來賓、賀州、百色等區内多個城市。
原南甯市民受螺蛳粉店(以下簡稱原民受螺蛳粉店),就是被告的78家連鎖加盟店之一。黃愛民向柳州中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廣西愛民公司、柳州愛民公司、何某、梁某、原民受螺蛳粉店立即停止侵犯黃愛民第4131529号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判令上述五方共同賠償黃愛民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5萬元,并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不侵權
柳州中院審理認為,黃愛民系第4131529号注冊商标的權利人,該注冊商标目前仍處于有效期内,其享有的注冊商标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黃愛民依法具備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可以提起本案訴訟。
關于廣西愛民公司、柳州愛民公司、何某、梁某、原民受螺蛳粉店是否實施了侵害涉案注冊商标專用權行為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原民受螺蛳粉店在其門頭招牌、“美團”網頁宣傳上使用被控侵權标識“愛民螺蛳粉”的行為,并未構成對涉案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侵害。因此,對黃愛民要求廣西愛民公司、柳州愛民公司、何某、梁某在本案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請也不予支持。
2019年8月24日,柳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黃愛民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黃愛民負擔。
自治區高院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後,黃愛民向自治區高院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五被上訴人立即停止侵犯上訴人第4131529号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判決五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萬元,并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從整體比對來看,被訴侵權标識“愛民螺蛳粉”以文字的形式表現,而涉案注冊商标“愛民”是類似印章造型的圖形,二者在整體視覺上有很大的差别。從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對來看,涉案注冊商标“愛民”的主要識别部分為“愛民”文字及圖形的組合,被訴侵權标識“愛民螺蛳粉”中“螺蛳粉”三字是廣西柳州地方特色小吃的名稱,不具有識别服務提供者的作用,其主要部分是“愛民”二字。通過對主要部分的比對,雖然兩者“愛民”讀音相同,但是字形不同,前者“愛民”二字還與圖形組合使用,兩者不構成相同或相近似。
從注冊商标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來看,“愛民”二字本身具有關愛百姓之意,屬于普通詞彙,顯著性較弱,上訴人黃愛民未能提交證據證明通過其長期使用和廣告宣傳之後,涉案注冊商标已經成為知名商标或馳名商标,在廣西或者全國範圍内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也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原民受螺蛳粉店使用“愛民螺蛳粉”文字的行為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綜上,原民受螺蛳粉店使用的“愛民螺蛳粉”文字标識與涉案注冊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并不容易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原民受螺蛳粉店行為并不構成商标侵權,黃愛民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因原民受螺蛳粉店“愛民螺蛳粉”文字标識的行為并沒有侵害黃愛民對涉案第4131529号注冊商标享有的專用權,故法院對黃愛民請求判令廣西愛民公司、柳州愛民公司、何某、梁某等被上訴人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訴請不予支持。
編輯丨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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