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判九年八個月?屯昌一男子許某明知他人販賣毒品,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一男子被判九年八個月?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屯昌一男子許某
明知他人販賣毒品
卻為了10000元好處費
仍然幫人去快遞網點
領取毒品包裹
結果取包裹時
當場被公安機關抓獲
近日,省一中院一審判決
許某犯販賣毒品罪
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并處罰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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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幫人取毒品包裹被抓獲
2018年5月,林某壯、方某共同出資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販賣,林某壯多次通過微信、支付寶将購買毒品的資金轉賬給方某。5月20日,方某向陳某鋒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陳某鋒指使周某按方某提供的收件地址将毒品通過快遞從江西郵寄到海南省屯昌縣給方某。5月21日,屯昌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方某。方某到案後,辦案民警發現方某近期有一個裝有毒品的包裹将通過快遞寄達屯昌。為此,辦案民警在快遞網點蹲點設伏。
林某壯得知方某被抓後,因無法提供收件人姓名和電話未能取出毒品包裹,便聯系許某讓其想辦法取出毒品包裹,承諾給許某10000元好處費。2018年5月24日,許某前往快遞網點領取毒品包裹時被屯昌縣公安局民警抓獲。經鑒定,扣押方某購買的毒品包裹内含4包毒品可疑物共淨重126.57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77.8%±3.2%。
法院:構成販賣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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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許某明知他人販賣毒品仍提供幫助,販賣毒品126.57克,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有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應當從輕處罰。
許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對罪名有異議,其認為應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許某的辯護人提出,許某準備取包裹時被抓獲,即許某實際上未持有、支配該包裹,更無販賣毒品的行為。此外,無其他證據證實許某有販賣毒品的故意、販賣毒品的行為。更不能以林某壯跟許某說過“拿不到包裹,全程斷貨”來推定許某有與林某壯共同販毒的故意。應對許某行為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未遂。
法院經審理認為,許某明知他人販賣毒品仍提供幫助,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許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126.57克,販賣毒品的數量大,應予嚴懲。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販賣毒品的犯罪中,許某明知林某壯販賣毒品,且林某壯讓其去取的包裹内有毒品,仍幫林某壯代取毒品包裹,應認定為林某壯販賣毒品的幫助犯,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許某在庭審中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安機關當場查扣的涉案毒品126.57克确實未實際流入社會,至于毒品是否實際流入社會隻是評價犯罪危害性影響量刑的因素,這一點可以在本案的量刑中酌情考慮。法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判決許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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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販毒提供幫助是非典型販毒
幫販毒者領個包裹怎麼就成了販毒分子,還被判重罪,入刑10年?海南南威律師事務所律師吳葡秋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如果涉及數量較大,可判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那是典型販毒;為販毒提供幫助,是非典型販毒。許某明知他人販毒,為了1萬元好處費,幫他人取包裹,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構成販賣毒品罪。
轉自:法治時報
來源: 海南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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