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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怎麼核算的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1 18: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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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現也沒有什麼寫作素材來源,想一想又不想浪費時光,還是百無聊賴地找找櫃筒底、擦擦身上老泥,糅合成一篇短文分享給各位朋友。

今天介紹的是住宅維修資金,其規範的全稱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定義,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下面,我們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有關規定作層層剖析:

一、總則篇

(一)法律法規依據。除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等亦有涉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規定。

(二)監管主體。從中央層面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财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從具體執行層面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财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整體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三)主要用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定義,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内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内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闆、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二、交存篇

(一)交存主體。一是住宅的業主,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二是住宅小區内的非住宅(如車位、車庫)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如商業用房,即商鋪、辦公用房等)的業主。

(二)交存标準。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并适時調整,因此各地可能有所差異。

(三)管理主體和方式。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1、業主大會成立前的管理。在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專戶管理銀行應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号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号設分戶賬。

2、業主大會成立後的管理。在業主大會成立後,應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業主大會應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号設分戶賬。(二)業主委員會應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将該物業管理區域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餘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将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接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的監督。

(四)交存時點。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将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如未按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買受人。

(五)續交條件。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及時續交。如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如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财政部門制定。

三、使用篇

(一)使用原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緻的原則。

(二)分攤原則。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如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三)使用程序。

1、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的使用程序。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1、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内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讨論通過使用建議;3、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4、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申請列支;5、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6、專戶管理銀行将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2、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的使用程序。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1、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拟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範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2、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3、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4、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5、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并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備案;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6、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7、專戶管理銀行将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四)緊急使用情況。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申請列支。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将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由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并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備案,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将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發生上述緊急情況後,如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五)不得列支情況。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1、依法應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2、依法應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3、應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複費用;4、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六)保值增值。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國債。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并持有到期。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同時,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财業務或者将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七)轉入滾存使用。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2、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3、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4、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四、監管篇

(一)過戶更名。在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向買受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餘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随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買受人應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協議、不動産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二)滅失返還。如房屋滅失的,應将房屋分戶賬中結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三)核賬公示。

1、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2)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3)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4)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如業主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複核。

2、專戶管理銀行應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複核。

專戶管理銀行應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餘額的查詢。

(四)監督。

1、審計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2、财政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财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财政部有關規定,财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财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财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好啦,今天的分享就暫到此為止了,來日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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