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稅計算有什麼規則?我國現行房産稅采用的是比例稅率由于房産稅的計稅依據分為從價計征和從租計 征兩種形式,所以房産稅的稅率也有兩種:一種是按房産原值一次減除10% -30%後的 餘值計征,稅率為1.2%;另一種是按房産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稅率為12% o自2008 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均按4%的稅率征收房産稅對企事業單 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産稅,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房産稅計算有什麼規則?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我國現行房産稅采用的是比例稅率。由于房産稅的計稅依據分為從價計征和從租計 征兩種形式,所以房産稅的稅率也有兩種:一種是按房産原值一次減除10% -30%後的 餘值計征,稅率為1.2%;另一種是按房産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稅率為12% o自2008 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均按4%的稅率征收房産稅。對企事業單 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産稅。
計稅依據
房産稅的計稅依據是房産的計稅餘值或房産的租金收入。按照房産計稅餘值征稅的, 稱為從價計征;按照房産租金收入計征的,稱為從租計征。
1.從價計征。
《房産稅暫行條例》規定,從價計征房産稅的計稅餘值,是指依照稅法規定按房産原 值一次減除10% -30%損耗價值以後的餘值。各地扣除比例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确定。
(1)房産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會計核算賬簿“固定資産”科目 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因此,凡按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的,應以房屋原價按規定減除一定比例後作為房産餘值計征房産稅;沒有記載房屋原價的,按照上述原 則,并參照同類房屋确定房産原值,按規定計征房産稅。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對依照房産原值計稅的房産,不論是否記載 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産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産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 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 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自2010年12月21日起,對按照房産原值計稅的房産,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産 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産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确定計入房産原值的 地價。
(2)房産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汽、壓縮空氣、 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信、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台等。屬于 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起,計算 原值;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連接管起,計算原值。
自2006年1月1日起,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 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随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 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産 原值,計征房産稅。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将其價值計入房産原值時, 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 零配件,更新後不再計入房産原值。
(3)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此外,關于房 産稅的從價計征和從租計征,還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①對投資聯營的房産,在計征房産稅時應予以區别對待。對于以房産投資聯營、投 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房産餘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産稅;對以房産 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實際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産租金,應根據《房 産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産稅。
②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由于租賃費包括購進房屋的價款、手續費、借款利息等, 與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賃期滿後,當承租方償還最後一筆租賃費時, 房屋産權要轉移到承租方。這實際是一種變相的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産的形式,所以在 計征房産稅時應以房産餘值計算征收。根據财稅〔2009〕128号文件的規定,融資租賃的 房産,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産餘值繳納房産稅。合同未 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産餘值繳納房産稅。
③居民住宅區内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産繳納房産稅。從2007年1月1日起,對居民 住宅區内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産,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 納房産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産原值減除10% ~30%後的餘值計征,沒有房産原值或 不能将業主共有房産與其他房産的原值準确劃分開的,由房産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 房産核定房産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征。
(4)凡在房産稅征收範圍内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 下建築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産稅。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 其中生産、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自用的地下建築,按以下方式計稅:
①工業用途房産,以房屋原價的50% -60%作為應稅房産原值。
應納房産稅的稅額二應稅房産原值x[1-(10%〜30%)] x1.2%
②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産,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産原值。
應納房産稅的稅額二應稅房産原值x[1-(10%〜30%)] x1.2%
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産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 财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③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 分等,應将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産稅。
2.從租計征。
房産出租的,以房産租金收入為房産稅的計稅依據。所謂房産的租金收入,是房屋産權所有人出租房産使用權所得的報酬,包括貨币收入和實物收人。
如果是以勞務或者其他形式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根據當地同類房産的租金水 平,确定一個标準租金額從租計征。對出租房産,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産 權所有人按照房産原值繳納房産稅。出租的地下建築,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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