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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是否出具死亡證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30 08:20:17

2018年,涉嫌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楊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泰州人毛某,稱可以幫助楊某辦理取保候審等事項,謀求輕判刑、少坐牢。楊某累計向毛某提供的銀行卡轉去192萬元“打點費”,最終發現被騙,毛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毛某在取保候審期間,為了逃避刑罰,在開庭前向法院寄去了僞造的“死亡證明”等文件。然而寄來的材料存在疑點,材料上所顯示的章與普通的章有點不一樣,需要鑒定,讓人不可思議的是材料竟是當事人自己郵寄過來的。經聯系毛某的女兒發現,其對于父親的“去世”毫不知情。公安機關調查後得知,毛某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和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都沒有開具過此類證明文件。經鑒定,寄來的證明材料上加蓋的兩枚公章也是僞造的。

派出所是否出具死亡證明(男子為躲避審判竟給自己辦)1

(圖片來源于網絡)

【律師說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中,毛某在取保候審的過程當中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僞造死亡證明,虛構其死亡的假象,嚴重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和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僞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

派出所是否出具死亡證明(男子為躲避審判竟給自己辦)2

(圖片來源于網絡)

【小律提醒】

死亡證明 是醫療機構和死亡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并經醫療機構和公安部門簽章生效,制作、買賣死亡證明是違法行為。觸犯刑法應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才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不應抱有僥幸心理,擾亂了司法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避免再次犯罪。

【法律适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僞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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