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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婚姻制度最新

情感 更新时间:2024-10-05 11:56:59

唐朝婚姻制度最新(唐朝時有關婚姻的法律是如何照顧女性的)1

提起中國古代的男婚女嫁問題,人們很自然會想到“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婚配問題确實在古代中國的很長一段時間,都是由封建家長的宗法制決定的,決不任由男女本人自己決定,因為封建家長認為男女結婚是宗族延續的大事,男女個人的意願必須要服從于宗族的傳承。那時男女結婚的目的,更多是為了延續血胤和祭祀祖先,至于男女之間的情感交流隻在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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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面這種認識,封建家長對子女的婚姻情況理所當然地用他們的意志去包辦代替,後來索性成為數千年來男女婚配的定例,一輩一輩都要這樣遵守。但在某些特殊曆史時期,這樣的規矩也曾遭遇演變,使男女婚配更人性化一點,其中,唐代法律就出現了允許部分男女自擇婚姻的情況。《唐律·戶婚》中專門規定:“諸卑幼在外,尊長後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婚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違者杖一百。”意思是青年男女在未征得家長同意,就已經形成婚姻關系的,唐朝法律是會予以認可的,隻有未形成婚姻關系并且又不尊從家長之命的才是違律,需要遭到懲罰。這樣的法律規定在古代社會是很難得的,它為那個時代的青年男女自主選擇配偶開了一個小小的綠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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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朝這樣強大、自信的時代,上自公卿貴族,下至民間百姓,自擇婚配之事并不少見。例如,有這樣一則“紅線牽絲”的逸事:說唐朝名将郭元振年少時,看中了宰相張嘉貞之女,欲娶其為妻,擇日直接拜會張嘉貞說:“知公門下有五女,未知孰陋,事不可倉卒,更待試之。” 張嘉貞回應他說:“吾女各有姿色,惟不知誰是匹偶。”于是令五女各持一絲于幔前,令元振奉之,得者為妻。元振牽一紅絲線,得第三女。此為男子自擇妻室的韻事一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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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一樁女子選婿韻事,《開元天寶遺事》載:“李林甫有女六人,各有姿色,雨露之家,求之不允。李林甫在廳事壁間,開一橫窗,飾以绛紗,常使六女戲于窗下。每有貴族子弟入谒,李林甫即使女于窗下選可意者事之。”這種選婿方式頗為開明有趣。又據《太平廣記》卷一八一《李翺女》載,進士盧儲投卷李翺,翺女及笄,見文卷,對小青衣說:“此人必為狀頭。”李籍聞之,“深異其語,乃令賓佐至郵舍,具白于盧,選以為婿。”

以上列舉的實例說明,貴族男子的婚姻有時可以不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女子在父權的特别許可下,也有可能自己選擇意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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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民間男女自由戀愛結為夫妻者,更是屢見不鮮。如唐代宗大曆年間,有女子晁采“少與鄰生文茂約為伉俪。及長,茂時寄詩通情……乘間歡合。母得其情,歎曰:‘才子佳人,自應有此。’遂以采歸茂。”《幽明錄》中有一個充滿浪漫色彩的戀愛故事,一富家子見賣胡粉女子美而悅之。因無由自達,便每日赴市買粉。久之,女問曰:“君買此粉,将欲何施?”答曰:“意相愛樂,不敢自達,然恒欲相見,故假此以觀姿耳。”女遂相許以私,終成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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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人筆記小說中,還塑造了許多大膽追求婚姻自主的女性形象。如《柳毅傳》中的龍女,原為泾川次子妻,她不甘忍受夫婿的薄待,沖出樊籠。父母欲令再嫁“濯錦小兒某”,她卻執意選擇柳毅,變作盧氏女,與柳毅永結同心。又如《博異志》中多次向楊真伯求愛的女郎,《離魂記》中與王宙私奔的倩女等,都是勇敢主動地追求自已的美滿婚姻的女性形象。文學作品是以社會生活為基礎,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會現實的。它從一個側面表現了唐代社會中婚姻有限自主思想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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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時青年男女除了表現在有限的婚配自由權上,還表現在女子的離婚權益保障上。《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種規定:一、男女雙方可以協議離婚,這種情況是指男女雙方可以自願離異,也就是所謂的“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二、男方也可以仲裁離婚,這是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的“出妻”。 三、男女雙方還可以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義絕”包括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罪、奸非罪和謀害罪。經官府判斷,認為一方犯了義絕的,法律即強制離婚,并處罰不肯離異者,對于“違律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可強制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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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這些規定,其本質是為了強化封建宗法制度,鞏固家長制下的夫權。其中“和離”是值得注意的,在那個強調女子從一而終的封建時代,能夠以法律形式明文規定夫妻“不相安諧”即可離異,這在封建社會是少有的空前絕後現象。在唐代史實中“和離”事例亦屬不少。《唐律》對妻無“七出”和義絕之狀, 或雖犯“七出”而有“三不去”者, 不準其夫擅自提出離婚,否則處一年有期徒刑。這無疑對夫權是一個限制,對婦女利益是一種保護。另外,對婦女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沒有約束和限制,這就從法律上為婚姻的相對自由創造了一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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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史實來看,唐代妻子離婚再嫁的也有不少。《舊唐書·列女傳》記載,李德武妻為戶部尚書裴矩之女,結婚一年,德武坐罪徙嶺表,裴矩即“奏請德武離婚”。有因本家有故而求離者,太宗時劉寂妻夏侯氏;字碎金,其父因疾喪明,“碎金乃求離其夫,以終侍養”。有因夫患病而離異者,武宗會昌六年,右庶子呂讓進狀:“亡兄溫女,大和七年嫁左衛兵曹蕭敏,生二男。開成三年,敏心疾乖忤,因而離婚。今敏日愈,卻乞與臣侄女配合。這是唐代離而複婚的一例,還有民間女子因對婚姻不滿而離婚的事。如顔真卿在江西臨川任内史時,有個讀書人楊志堅的妻子請求離異,顔真卿便判決他們離婚。這些事實表明,唐代離婚較為自由,不僅為法律所允許,而且不受社會輿論非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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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再嫁的難易和貞節觀念的強弱,是衡量婚姻關系自由開放程度的一個重要标志。從唐代看,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習以為常,并未受貞節觀念的嚴重束縛。它與前朝的“從一而終”和後代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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