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産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對不動産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2【實質】相鄰關系實質上是對财産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使用人行使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
例如某農戶承包的土地處于其他農戶承包的土地範圍之中,某農戶在耕種土地時,必須通過其他農戶的土地,其他農戶都應當允許其通行。這對某農戶來說是使用權的延伸,而對于其他農戶則是使用權的限制。這種限制和延伸是法律允許的,是雙方當事的權利和義務。
二、相鄰關系的特征
【特征】相鄰關系的特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相鄰關系總是發生在兩個以上權利主體之間。權利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不動産所有人,也可以使不動産的使用人,如承包人、租用人、借用人。
2.相鄰關系的内容是相鄰人間的權利義務。它是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相鄰各方的協議确定的,相鄰一方有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行使方便的權利,其他方富有提供這種方便的義務。相鄰一方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但不得濫用權利。
3.相鄰關系是在不動産毗鄰或相近的特定條件下因對财産的使用而發生的。它不僅涉及占有、使用土地、房屋、建築物、通行道路等不動産本身的相鄰關系,還包括節水、排水、通風、采光、眺望、蒸汽、煙塵、臭氣、噪聲、垃圾等所發生的不利影響或有害侵擾。這種來自鄰人的侵害,既可能是财産上的損害,也可能是人身上的損害。
三、相鄰關系的處理原則和依據
相鄰關系的處理原則是有利于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
在生産生活中處理好相鄰關系問題,就會有利于生産的發展和生活的安定;相鄰關系得到正确處理,社會正常秩序得到維護,還會有利于調動人民群衆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促進生産的發展。既不能單純強調保護單位和個人利益,而影響和破壞生産建設,也不能借口有利生産而任意損害相鄰關系單位或個人的合法權益。
正确處理相鄰糾紛,還必須從團結願望出發,本着互諒互讓的精神,通過協商,公平合理的解決糾紛。協商不成,由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處理。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在處理糾紛時,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和責任的基礎上,本着有利于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予以及時解決。
相鄰關系的處理依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四、幾種主要的相鄰關系
我國有關物權的法律範規定的相鄰關系主要包括:相鄰用水排水關系;相鄰不動産通行或利用關系;相鄰通風采光關系;相鄰不可量物侵害防免關系;相鄰損害防免關系。
1相鄰用水排水關系可以分為:
1)相鄰用水關系。在我國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相鄰各方均有使用的權利。因此,相鄰人應當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變流向并影響相鄰他方用水時,應征得他方同意,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給予适當的賠償。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遊的水位,建築水壩必須附着對岸時,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允許。如果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也是用水壩或其他設施時,應按收益多少分擔一部分費用。水流經過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遵循由近及遠、由高至低的原則依次用水,一方擅自改變、堵截或獨占自然水流,影響他方正常的生産和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害,造成他方損害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2)相鄰排水關系。高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向低地排水的權利。但低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對高地排水所承擔的義務,因排放的水是自然流水或人工流水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對自然流水,低處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承水的義務,高處的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沒有将水一直引到江河或公用排水系統的義務,對自然流水給低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造成的損害,若高處土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無過錯,則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對于人工流水,低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沒有承水義務,隻有過水義務,即隻有流水通過的義務。高處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須采取适當措施,将其人工流水安全的通過低地,直達江河或公共排水系統。排放人工流水給他人造成損害或危險的,受害方有權請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及賠償損失。
還需要注意的是,修建房屋時不得将屋檐滴水向鄰人房屋面排流,以防對鄰人房屋的侵害。因屋檐滴水造成鄰人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2.相鄰不動産通行或利用關系
不動産權利人原則上有權禁止他人進入其不動産,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或進入其不動産的,不動産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如被相鄰土地包圍,以緻與公用道路隔離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權通行鄰地以直達公用道路。通行人在選擇道路時,應當選擇最必要、損失最少的路線。如隻需小道即可,則不得開辟大道,可以在荒地上開辟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開辟。并且對鄰地享有通行權的人,應當依法賠償鄰人遭受的相應損失。對曆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無權任意阻塞或改造,以免妨礙鄰人通行,如果确實需要改道,應取得鄰人的同意。
相鄰不動産權利人難免需要臨時或長期利用相鄰土地或者建築物。對此民法典規定,不動産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鋪設管線利用相鄰不動産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産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3.相鄰通風,采光和日照關系
民法典293條規定,建築物、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标準。不得防害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4.相鄰不可量物侵害防免關系
民法典294條規定,不動産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棄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此規定列舉的侵害及不可量物侵害。相鄰各方可能産生有害氣體的設施,應與鄰人的生産生活建築物保持安全距離,并應采取預防和應急措施,相鄰各方不得以持續的噪聲、廢氣、輻射等侵害鄰人。
5.相鄰損害防免關系
民法典295條規定,不動産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産的安全。此規定即為相鄰損害防免關系又稱鄰地損害防免關系。不動産權利人挖掘土地等行為,危及相鄰不動産安全的,相鄰不動産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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