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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交易客戶退一罰三起訴中介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9-08 13:56:32

二手車交易客戶退一罰三起訴中介?本報訊 (記者 餘建華 通訊員 鹿萱)購買二手車雖然經濟實惠,卻存在一定的風險近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買賣合同案,從事二手車買賣的鄭某因侵害了薛先生的知情權,不僅要退還購車款,還要賠償損失,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二手車交易客戶退一罰三起訴中介?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二手車交易客戶退一罰三起訴中介(溫州鹿城某二手車經營者被判退款并賠償損失)1

二手車交易客戶退一罰三起訴中介

本報訊 (記者 餘建華 通訊員 鹿萱)購買二手車雖然經濟實惠,卻存在一定的風險。近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買賣合同案,從事二手車買賣的鄭某因侵害了薛先生的知情權,不僅要退還購車款,還要賠償損失。

2019年8月開始,鄭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大量車輛出售信息。2020年4月26日,薛先生聯系鄭某,雙方通過微信協商購買一輛價格在11萬至12萬之間、車況良好的二手車,薛先生通過微信支付定金5000元。

兩日後,鄭某通過微信聯絡薛先生告知已經找到車源,并保證車輛無碰撞,發動機變速箱無大修,無泡水無火燒等,車輛公裡數3.2萬公裡。雙方在微信中約定車款11.6萬元,而後,薛先生支付車款。同年5月12日,鄭某将車輛過戶到薛先生名下,薛先生領取了新車牌,辦理投保車險。交付車輛時,薛先生發現了“異樣”:這輛二手車曾于2020年3月14日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定損為全損車,維修費6.78萬元,實際行駛公裡數在2020年1月15日就達到了8.4萬餘公裡。

2020年9月16日,薛先生将鄭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退一賠三”,還要求賠償保險費等經濟損失,合計54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鄭某作為從事二手車交易的經營者,應如實告知消費者交易的标的物的真實情況。由于其非原車主,在案證據難以證明鄭某故意告知薛先生虛假情況或隐瞞事實,難以認定其構成欺詐,故不能支持薛先生要求三倍賠償購車款的請求。雖不構成欺詐,但鄭某未履行二手車經營者相應的如實告知标的物真實情況的義務,導緻薛先生主觀上對車輛的性能産生了錯誤認識,對車輛狀況産生了重大誤解,從而作出了以11.6萬元價格購買車輛的決斷,侵害了薛先生對涉案車輛品質的知情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鑒于薛先生的知情權受到侵害,在交易活動中付出了一定的成本,被告鄭某需賠償。

綜上,鹿城區法院一審判決鄭某返還薛先生購車款11.6萬元,賠償手續費損失、公證費損失、經濟損失合計15.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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