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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仙人掌提取物,提供僞造文件試圖逃證,這是走私?
問:我公司進口的部分貨物需要辦理進口許可證。後來由我司關務人員通過報成其他不需要辦理許可證見的商品編碼辦理海關手續,結果被海關查獲,說是走私,是嗎?
答:根據表述,逃避海關監管的主觀意圖明顯,如果公司集體意志确定如此操作,構成走私。具體要結合涉案貨物是禁止類還是限制類貨物、是否涉稅及其他情形确定法律後果。如排除犯罪,或者未排除犯罪但檢察機關決定不予起訴,仍需行政處罰的,可由海關予以處罰。根據《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是走私行為。根據該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僞裝、瞞報、僞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是走私行為。根據該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沒收走私貨物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0萬元以下罰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的,沒收走私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二)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稅款,走私國家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走私貨物、物品等值以下罰款。此種情形下,結合貴司具體走私貨物類型,貴司所走私貨物及違法所得會被沒收,并可以處以走私貨物、物品等值以下罰款。
典型案例:2020年7月28日,當事人某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H海關申報出口12項貨物,其中第10項貨物為仙人掌提取物25千克,報關單号42582020000058XXXX。8月13日,當事人将前述報關項下貨物删單重報,重報報關單号42582020000063XXXX。經查,仙人掌提取物需實行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管理,當事人在上述申報過程中向海關提供了僞造的《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以逃避海關監管運輸國家限制進出境貨物出境。以上行為有:(一)出口貨物報關單據;(二)海關查驗作業單、歸類認定書;(三)當事人提交的其僞造的《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及國家主管機關複函;(四)情況說明;(五)查問筆錄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列之走私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H海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當事人的上述全部走私貨物仙人掌提取物25千克。
法律分析與合規指引:根據《海關法》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是走私行為。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僞裝、瞞報、僞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是走私行為。本案中,當事人出口12項貨物,其中第10項貨物為仙人掌提取物25千克,需實行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管理,而當事人在申報過程中向海關提供了僞造的《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以逃避海關監管運輸國家限制進出境貨物出境,符合上述法律規範規定的“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限制性管理,運輸國家限制進出境貨物進出境”的,構成走私。根據《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有本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稅款,走私國家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走私貨物、物品等值以下罰款。綜合上述,H海關可以決定沒收當事人的上述全部走私貨物仙人掌提取物25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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