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行動#
鄉村振興普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包括哪些内容?
作者: 豐劍波 北京市京師(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産業振興是鄉村振興戰略的基礎,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産業振興的中堅力量。
為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範提升,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服務和動态監測,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高質量發展;同時強化企業信用約束,擴大社會監督,促進企業誠信自律,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内容進行指導和監督。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内容
(一)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信息;
(二)生産經營信息;
(三)資産狀況信息;
(四)開設的網站或者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五)聯系方式信息;
(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其中,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信息包括需要經過行政許可後才能經營的項目或行業,比如花卉苗木經營資質;變動信息包括所有登記事項的變動都要列入年度報告内容,例如經營範圍變動、法定代表人的變動,經營場所的變動等。
同時,對于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需要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構成情況不同和所涉及的行業領域不同而有所區别。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内容的法律後果
農民專業合作社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内容分為報送内容不及時和報送内容不真實。基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對其年度報告内容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若其違反則行政機關将對此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
(一)報送年度報告内容不及時的法律後果
農民專業合作社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報告并公示,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将在年度報告公示結束之日起10日内将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公示。
(二)報送年度報告内容不真實的法律後果
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内容弄虛作假或信息隐瞞真實情況,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将在查實之日起10日内将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公示。
律師觀點
農民專業合作社也屬于企業的一種,雖然《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是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報内容相比公司法人的年報内容要簡化一些,但《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基本事項應當在年度報告内容中及時、真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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