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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手機非全新賣家被判退一賠三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7-21 15: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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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手機非全新賣家被判退一賠三

原标題:買手機店家承諾假一賠萬

不認賬法院果真判賠一萬

中國甘肅網11月2日訊 據西部商報道 (記者 焦太霞)專營手機的通訊店許諾“假一賠萬”,消費者馮某在此購買手機後,結果發現該手機外觀與該型号手機進網樣品不符,遂訴至法院。2016年11月1日,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對外公布該案的一審理結果,判決甘肅大雁通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西關金達店賠償馮某10000元。

2014年9月3日,原告馮某在第一被告大雁金達店購買價值399元的“聆韻”D9000款手機一部,第一被告在發票背面手寫了“假一賠萬”的承諾并蓋章确認。原告購買該手機後進行了查詢,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設備認證中心認定該手機外觀與該型号手機進網樣品不符,為冒用進網許可标志。後原告就該問題向蘭州市城關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該局組織雙方調解未果後于2015年5月13日出具了終止調解告知書,原告遂訴至法院。另查明,第一被告大雁金達店系第二被告大雁公司下設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城關法院認為:本案原告向第一被告購買手機并支付了相應價款,雙方之間的買賣關系依法成立,原告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保護;第一被告作為涉案手機的銷售者,未盡嚴格的審查義務,銷售了冒用質量标志的商品,依法應承擔退貨及賠償的民事責任,原告應退回涉案的手機;第一被告對原告作出的“假一賠萬”的承諾,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依約履行。由于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下設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依法應首先由第一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在第一被告的财産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第二被告承擔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判決被告甘肅大雁通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西關金達店于判決生效後30日内退還原告馮某購買手機價值399元,原告馮某同時退回所購手機一部;被告甘肅大雁通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西關金達店于判決生效後30日内賠償原告馮某10000元;被告甘肅大雁通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西關金達店的财産不足以承擔清償責任時,由被告甘肅大雁通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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