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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發520紅包分手後還能要回來嗎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6-29 17:24:30

情侶發520紅包分手後還能要回來嗎(發給情侶的520紅包)1

張水萍 繪

近年來,随着年輕人對儀式感的推崇以及商家的營銷宣傳,加上中西文化的融合,在一些特殊的日子,情侶們通常會用特定數字的轉賬或紅包來表達感情。那麼一旦戀愛關系結束,這些轉賬還能“物歸原主”嗎?如果要返還,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呢?

案情介紹:

2019年12月,李明(化名)與朱丹(化名)經朋友介紹認識,接觸一段時間後确定了戀愛關系。相戀了兩年,兩人最終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在這場為時兩年的戀愛關系中,李明為女朋友朱丹花了不少錢。除了平常逛街吃飯購物遊玩等開銷,在七夕節、“520”、情人節、朱丹生日、戀愛周年紀念日等特殊日子,李明陸陸續續向朱丹通過微信轉賬了28次,共計人民币4萬餘元。上述28次微信轉賬中,轉賬金額分别為1314元、520元,99.99元、13.14元,此外李明還給朱丹發送微信紅包共69筆,達4000餘元。

分手後,李明認為自己的轉賬發紅包等行為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現在既然兩人分手了,那麼戀愛期間的轉賬應該屬于借款,遂要求朱丹歸還上述微信轉賬與紅包共計人民币41602元。朱丹則認為那些錢都是李明自願轉的,并非借款,拒絕退還。于是李明一紙訴狀将朱丹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朱丹歸還上述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明在戀愛期間向朱丹轉賬,本質上應是李明為增進雙方感情,維持戀愛關系的贈與行為。其發送給朱丹的轉賬與紅包款項中,有多筆款項備注有“一生一世我愛你”“我愛你”“生日快樂”“戀愛周年開心”等字眼,其所發紅包與民間借貸中正常的交易習慣嚴重不符,從聊天記錄與備注内容亦無法看出李明有将結婚目的約定作為贈與所附的條件,無法認定李明支付給朱丹的款項為借款,故李明要求朱丹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以案釋法:

原則上,戀愛期間,情侶雙方為維持感情所産生的一方出錢用于看電影、吃飯、送禮物等日常生活開支通常都屬于贈與行為,情侶之間發送具有示愛特殊含義的數字的紅包或轉賬的,應認定為無償贈與,不應認定為借貸,也不應認定為彩禮的範圍。但是發送“520”等特殊含義的數字的紅包或轉賬後,雙方通過借條等方式對該錢款作出約定的,應以雙方約定為準,即應認定為借貸;還有一種情形是一方以結婚或結成某種關系為目的,在紅包或轉賬中寫明條件,從法律意義上可以理解為附有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當不能達到給付錢款一方所追求的締結婚姻目的時,該解除條件成就,贈與行為失去法律上的意義及效力。受贈與人應将受贈與的财産返還給贈與人。

同時提醒大家:戀愛關系沒有專門法律法規予以保障,加上其自由、感性因素占比較重等特點,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情侶們在享受戀愛帶來的甜蜜時,也要學會保護自己。一方面要保持相對财産獨立,并做好大額資金往來的證據留痕,同時也要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内進行消費、贈與,以免分手後出現各種财産糾紛。

相識相戀不易,如果出現财物糾紛,雙方應積極溝通協商,力争好聚好散。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657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将自己的财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658條 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适用前款規定。

(張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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