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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人四大皆空怎麼辦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1 03:08:11

出家人四大皆空怎麼辦(出家人四大皆空)1

佛教在我國有着悠久的發展曆史,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宗教事業發展很快,僧人不斷增加。由于寺廟的收入很高,僧人的待遇也随着提高,僧人也就有了一些個人的财物。但僧人是否可以擁有個人财産?僧人死亡時留下的财産是否屬于遺産?死亡僧人的遺産應當由誰繼承或歸誰所有?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沒有具體規定。

一、僧人遺産繼承争議案例舉

2010年1月26日,雲南省的靈照寺方丈釋永修被歹徒殺害,其身後名下有存款400餘萬元和20餘萬債權憑證。釋永修的女兒張譯雲要求繼承這些遺産,被靈照寺管委會拒絕。

張譯雲起訴靈照寺管會,要求繼承父親的遺産。玉溪市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無法證明釋永修名下存款的來源系個人遺産,被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釋永修名下的存款來源于信徒布施、捐贈及寺院賣香火和素齋的收入,遂認定釋永修本人或寺院所接受的布施、捐贈以及通過宗教活動而取得的全部财産均屬該寺院所有。原告的繼承理由不成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1981年上海錢安定遺産繼承糾紛案、1984年北京巨贊法師遺産糾紛案、2003年紹興石佛寺僧人釋本耀遺産糾紛案、2003年五台山釋含淨遺産糾紛案、2008年鞍山市千山香岩寺僧人釋本願遺産糾紛案,除有的案件調解結案外,大都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将死亡僧人遺産判決歸寺院所有。凡原告敗訴的案件,法院都認定原告未能舉證證明死亡僧人留下的财産是個人合法擁有的遺産,從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出家人四大皆空怎麼辦(出家人四大皆空)2

二、佛教戒律與法律對僧人遺産的沖突

佛教戒律規定:俗人出家為僧,即視為脫離家族關系,并在出家後要做到“四大皆空”。僧人不能擁有個人财産,僧人死亡後,其親屬也不能向寺院要求分割亡僧遺産。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還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産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财産權和繼承權。根據法律的規定,公民中包含出家的僧人。

《全國漢傳佛教寺院共住規約通則》第14條規定:“遵照佛制,僧衆住寺,常住供養;僧人年衰,常住扶養;僧人疾病,常住醫治;僧人圓寂,常住荼毗;僧人遺産,歸常住所有。”(常住:指的是寺院或廟宇)《規約》對出家的僧人有當然的約束力,但對僧人親屬并不具有約束力。僧人是法律規定的公民,其直系親屬依照法律規定,要求對死亡僧人的遺産繼承時,《規約》就缺少了相應的約束力。

1998年,中國佛教協會關于綿陽市聖水寺僧人遺産處理問題的複函中引經據典提出:“一切亡比丘物,盡屬四方僧”,“僧人出家後,生、老、病、死一切經費概由所在寺院負責。所以,僧人日常個人所使用的财産,也是寺院共有财産的一部分。僧人圓寂(去世)後,其遺産概由所在寺院按照佛教的叢林規制和傳統習慣進行處理,其俗家親屬不能繼承。”“對有關佛教處理僧人遺産的傳統規制和習慣,從來沒有被人民政府明令廢除或者禁止過,而是作為佛教的信仰内容之一、寺院合法宗教活動和傳統習慣的重要組成部分被保留下來,受到人民政府和人民群衆的認可與尊重,也受到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保護。因此,全國類似貴省綿陽市聖水寺僧人遺産的處理問題,仍然按照佛教的叢林規制和傳統習慣處理,其在家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和拟制血親)不能繼承。”

僧人也是公民,依法享有自己的财産權。僧人又是出家人,教規不準僧人有自己的财産,就意味着其死後沒有遺産。僧人死亡後,親屬是否可以繼承其遺産,便産生了宗教教規與法律的沖突。雖然此類争議并不多,一旦發生就會令法院對案件的審理缺少法律依據而無法裁判。因為,審判機關隻能執行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而無法執行佛教規則。這也是各地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以原告(亡僧的法定繼承人)未能舉證證明死亡僧人留下的财産是個人合法擁有的遺産,而駁回原告要求繼承死亡僧人遺産的訴訟請求。

對于僧人死亡後的遺産繼承權,我國的佛教協會和宗教管理部門始終主張應按照佛教規則執行,即僧人不能擁有個人财産,其所占有和使用的财産均屬所在寺院全體僧人共有。

1984年4月7日中國佛教協會副會長巨贊法師圓寂,其侄子潘某要求繼承巨贊法師的遺産遭到拒絕向法院起訴後。北京市中級法院判決認為:“中國佛教協會遵照佛教叢林制度對巨贊法師的遺産進行了處理,本院準許。”潘某對巨贊法師遺産沒有繼承權,駁回其訴訟請求。

1984年僧人錢安定死亡,其侄子錢伯春憑繼承權公證文書,向玉佛寺要求繼承錢安定的遺産訴至法院。上海市高級法院請示最高法院,最高院答複([1986]民他字第63号):我國現行法律對和尚個人遺産的繼承問題并無例外規定,因而,對作為公民的和尚,在其死後,其有繼承權的親屬繼承其遺産的權利尚不能否定;同意受理法院對原、被告作調解處理。

這個回複非常有特點,即最高法院在不否認死亡僧人親屬享有繼承權的同時,也不支持死亡僧人親屬的繼承主張,而是要求受理法院進行調解處理。但最高法院的回複有一個信号,即僧人死亡後,其親屬享有繼承權。

出家人四大皆空怎麼辦(出家人四大皆空)3

三、最高法院對僧人死亡後遺産繼承的意見不明确

1986年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就僧人錢定安遺産問題的電話答複意見認為:“我國現行法律對和尚個人遺産的繼承問題并無例外規定,因而,對作為和尚的公民,在其死後,其有繼承權的親屬繼承其遺産的權利尚不能否定。”根據該答複意見,可以認為:僧人的遺産應允許繼承人繼承。

1994年《最高法院對國務院宗教事務管理局一司關于僧人遺産處理意見的複函》認為:“我國現行法律對僧人個人遺産的繼承問題并無例外規定,因而,對作為公民的僧人,在其死後,其有繼承權的親屬繼承其遺産的權利尚不能否定。僧人個人遺産如何繼承的問題,是繼承法和民法通則公布施行後遇到的新問題,亦是立法尚未解決的問題。因此,我院不宜作出司法解釋。建議你們向立法機關反映,通過立法予以解決。”

從最高法院的兩個指導意見來看,僧人死亡後,其親屬享有繼承權,但能否繼承僧人名下的遺産沒有明确答複,緻使這一問題如何解決,沒有可執行的法律依據。

根據佛教的規則,僧人死亡後,作為佛教人員,對他的遺産應當按照佛教戒律和叢林清規來處理。根據法律的規定,僧人是國家的公民,其相應的民事權利義務應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産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财産權和繼承權。”

《民法典》及此前的相關法律規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産受法律保護,公民依法享有财産繼承權。

對僧人遺産繼承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因我國法律無例外規定,作為公民的僧侶死亡後,法院并不能通過司法程序否定其親屬對該僧侶遺産的繼承權。

基于以上法律,僧人死亡後,其親屬的繼承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但由于我國現行立法隻對宗教場所的财産歸屬确定為社會公共财産,對僧人個人的财産至今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如此一來,不論是當事人還是人民法院,處理這一特殊主體的遺産歸屬時,面臨着法律層面上依據不足的問題。這也是相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死亡僧人的親屬起訴的繼承權糾紛案中,大都采取舉證歸責法,裁判死亡僧人的親屬因舉證不能而不能繼承死亡僧人的遺産。 這一做法,顯示了現行法律的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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