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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量代表科技轉化率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9 15:41:39

專利申請量代表科技轉化率嗎?根據當前的司法實踐,在專利侵權案件中,以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為依據計算侵權賠償時(不考慮懲罰性賠償因素),賠償額(基數)= 銷售額*利潤率*專利貢獻率(或貢獻度,為行文方便,以下統稱“貢獻率”)已成為行業共識然而,在具體個案中如何确定專利貢獻率,一直是實務中的難點筆者查閱了最近五年的部分司法判決,發現絕大多數案件中,法院在确定賠償額時均指出“考慮涉案專利的貢獻率”,但隻有極少的判決中對專利貢獻率進行詳細分析甚至确定貢獻率的具體數字本文通過對相關司法政策和案例的梳理,試圖總結出确定專利貢獻率的考量因素,以便對實務有所借鑒,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專利申請量代表科技轉化率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專利申請量代表科技轉化率嗎(确定專利貢獻率的考量因素)1

專利申請量代表科技轉化率嗎

根據當前的司法實踐,在專利侵權案件中,以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為依據計算侵權賠償時(不考慮懲罰性賠償因素),賠償額(基數)= 銷售額*利潤率*專利貢獻率(或貢獻度,為行文方便,以下統稱“貢獻率”)已成為行業共識。然而,在具體個案中如何确定專利貢獻率,一直是實務中的難點。筆者查閱了最近五年的部分司法判決,發現絕大多數案件中,法院在确定賠償額時均指出“考慮涉案專利的貢獻率”,但隻有極少的判決中對專利貢獻率進行詳細分析甚至确定貢獻率的具體數字。本文通過對相關司法政策和案例的梳理,試圖總結出确定專利貢獻率的考量因素,以便對實務有所借鑒。

一、涉及專利貢獻率的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政策

1.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确定知識産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2007年7月1日)

第七條 侵權人所獲利潤是因侵犯權利人的知識産權專有權利所獲得的利潤,對因其他因素形成的利潤應當從侵權人整體獲利中予以剔除。

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必要費用或其他利潤形成因素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侵權獲利。

第八條 專利侵權案件中,侵權産品中體現成品的技術功能和效果的關鍵部位侵犯權利人專利權的,可以按照成品的利潤計算賠償數額;在成品中隻起輔助性作用的部件侵犯專利權的,應當按照該部件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成品利潤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賠償數額。

第九條 專利侵權案件中,包裝物侵犯他人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一般應當按照包裝物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被包裝産品利潤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賠償數額;包裝物系吸引消費者購買該産品的主要因素,并且與被包裝産品在銷售時不可分離的,也可以按照被包裝産品的利潤計算賠償數額。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21号)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據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确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應當限于侵權人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因其他權利所産生的利益,應當合理扣除。

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産品系另一産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零部件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成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賠償數額。

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産品為包裝物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包裝物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被包裝産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賠償數額。

3. 最高人民法院陶凱元副院長在全國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的講話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陶凱元副院長在全國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的講話中指出:“要促進形成符合市場規律和滿足權利保護要求的損害賠償計算機制,使損害賠償數額與知識産權的市場價值相契合,與知識産權對侵權行為獲利的貢獻率相适應。”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陶凱元副院長在全國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工作座談會暨全國法院知識産權審判“三合一”推進會的講話中指出:“在嚴格保護知識産權的同時,也需要堅持比例協調,使知識産權保護範圍和強度與其創新和貢獻程度相協調,侵權人的侵權代價與其主觀惡性和行為危害性相适應,知識産權保護與發展規律、國情實際和發展需求相匹配,實現權利人利益與他人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衆利益、國家利益的均衡發展。”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的意見》(法發【2020】11号,2020年4月15日)

2.加強科技創新成果保護。制定專利授權确權行政案件司法解釋,規範專利審查行為,促進專利授權質量提升;加強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軟件等知識産權案件審判工作,實現知識産權保護範圍、強度與其技術貢獻程度相适應,推動科技進步和創新,充分發揮科技在引領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支撐和驅動作用。加強藥品專利司法保護研究,激發藥品研發創新動力,促進醫藥産業健康發展。

5.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侵害知識産權及不正當競争案件确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标準》(2020年4月23日)

1.7【實際損失和侵權獲利的确定】

确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獲利,應當運用證據規則,采取優勢證據标準,考慮知識産權的市場價值、貢獻率等合理因素。

6.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案件适用懲罰性賠償裁判指導意見(試行)》(2020年12月)

第十四條 [合理确定知識産權的貢獻度]确定賠償基數時,應考慮專利、商标、著作權、商業秘密等不同的知識産權對産品的貢獻程度。

同一被訴侵權産品同時侵犯數個知識産權的,應對涉案知識産權對産品的貢獻程度進行區分,合理扣除其他權利産生的價值。一般以最小可銷售單位計算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

7.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産權民事案件适用懲罰性賠償的裁判指引》(2022年4月21日)

十五、關于知識産權貢獻率的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查原告實際損失數額、被告違法所得數額或者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時,應當考慮不同知識産權對産品的整體利潤的貢獻率。

同一侵權産品同時侵犯數個知識産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涉案知識産權對産品的整體利潤的貢獻率,合理扣減其他權利以及生産要素等産生的利潤。知識産權的貢獻率應當根據其在侵權産品中所起作用進行确定。

被告具有本指引第十一條第一款情形,導緻侵權獲利無法精确計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考慮知識産權貢獻率的抗辯不予支持。

8.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侵害知識産權民事案件适用懲罰性賠償審理指南》(2022年4月25日)

3.11【知識産權的貢獻度】

按照侵權獲利方法确定懲罰性賠償基數時,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适當考量權利人知識産權對于商業價值的貢獻程度或者比例,合理确定知識産權貢獻度。

3.12【知識産權貢獻度的考量因素】

确定知識産權對商業價值的貢獻度,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權利客體的創造性、獨創性、顯著性或者價值性;

(2)權利客體的創作研發成本及市場價格情況;

(3)權利人商品與同類商品的市場價格、銷售數量、利潤比較情況;

(4)侵權商品的生産經營成本、市場價格、單位利潤等情況;

(5)侵權内容分别占權利客體、侵權客體的數量比例或者重要程度情況。

二、涉及專利貢獻率的相關案例

案例一:【公報案例】【典型案例】“PTC加熱器”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2018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産權案件)

侵權産品銷售總金額乘以侵權産品利潤率得到的是侵權産品銷售利潤,該銷售利潤并不必然就是侵權行為人因侵權所得的利潤。原因在于,被訴侵權産品的利潤來源除了使用專利技術方案外,可能來自于其使用的其他專利或者其他部件。因此,需要考慮本案專利對于侵權産品利潤的貢獻度。

根據本案專利說明書對發明有益效果的記載,與本案專利要求2的技術方案相關的有益效果包括産品結構更加緊湊,各配件之間在經過壓制後結合更牢固,提高熱傳導性能,減少配件松動造成的安全隐患,提高産品的可靠性和制作成本等。可見,本案專利對于林芝公司PTC發熱器的市場吸引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時,考慮到本案專利權利要求2技術方案實現上述有益效果的特征主要體現在導熱鋁管壓制後在左右側面形成的半圓型凹槽結構,而PTC發熱器還包括其他部件,不宜将侵權産品的利潤全部歸因于本案專利。在林芝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本案庭審的情況下,本院酌定本案專利對于林芝公司侵權産品利潤的貢獻度為50%。

案例二:【指導案例】“路由器”專利侵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147号〕(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案件年度報告60件典型案例之一)

敦駿公司在原審中,依據其已提交的侵權規模的初步證據,申請騰達公司提交與被訴侵權産品相關的财務賬簿、資料等。原審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依法責令騰達公司提交能夠反映被訴侵權産品生産、銷售情況的完整的财務賬簿、資料等證據,但騰達公司并未提交。在原審法院因此适用相關司法解釋對敦駿公司的500萬元賠償予以全額支持、且二審中騰達公司就此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其仍然未提交相關的财務賬簿等資料。由于本案騰達公司并不存在無法提交其掌握的與侵權規模有關證據的客觀障礙,故應認定騰達公司并未就侵權規模的基礎事實完成最終舉證責任。

在已有證據顯示騰達公司實際侵權規模已遠大于敦駿公司所主張賠償的範圍時,騰達公司如對原審法院确定的全額賠償持有異議,應先就敦駿公司計算賠償所依據的基礎事實是否客觀準确進行實質性抗辯。在騰達公司拒不提供有關侵權規模的基礎事實,緻使對專利技術貢獻度的考量缺乏侵權規模基礎事實的情況下,本院對騰達公司二審中關于原審确定賠償額過高的各項抗辯主張不予支持。

案例三:【公報案例】甯海浙升塑料制品廠訴上海茵能實業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上訴案〔(2019)滬民終1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1年第1期)

一審法院在确定本案判賠金額時已經考慮到專利權在産品價值中的比重,上訴人浙升制品廠主張涉案專利對于産品的貢獻率不高但又未提供相應依據,其相應主張不予支持。

案例四:【經典案例】深圳市東方之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帝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上訴案〔(2020)最高法知民終746号〕

雖然本案無法精确計算東方之舟公司因侵權行為的具體獲利,按照侵權獲利=銷售額*利潤率*知識産權貢獻率,鑒于涉案專利為方法和系統專利,被訴侵權的網站系使用了該方法和系統的國際物流查詢網站,且雙方在計算東方之舟公司獲利時均确認涉案專利的知識産權貢獻率為100%,原審法院根據在案證據以及合理的互聯網企業的利潤率,對東方之舟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進行裁量,同時考慮到帝盟公司維權所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維權費用,裁量東方之舟公司賠償帝盟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54620元。

案件五:【地方參考案例】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與甯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廣州晶東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一審:(2017)粵73民初390号,二審:(2018)粵民終1132号〕(2019年度廣東省知識産權審判十大案件)

(一審)關于貢獻率。原告專利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其通過減少零件數量和裝配工序,解決了現有技術因開制模具多所導緻的成本增加和效率低下問題,也解決了因裝配工序多所導緻的容易漏水、漏風、異響等問題。空調是否容易漏水、是否會産生異響,是消費者選購時關注的重點之一。顯然,上述問題的解決會對空調廠商實現利潤産生重要貢獻。而且,本案訴訟發生前被告奧克斯公司曾有兩個型号産品被認定侵犯原告相同專利權,并被責令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在此情況下,該被告仍通過本案八個型号産品繼續使用原告專利,也印證原告專利對其實現利潤具有重要影響。另一方面,被訴室内機雖是空調重要部件,但畢竟不是空調成品。該被告的奧克斯品牌也會對消費者選購産生影響。本院将在充分考慮上述兩方面因素基礎上,合理确定被訴技術方案的利潤貢獻率。

(二審)關于專利技術在實現侵權産品利潤中的貢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确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應當限于侵權人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因其他權利所産生的利益,應當合理扣除。”該司法解釋第二款規定:“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産品系另一産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零部件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成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賠償數額。”據此,涉及産品零部件侵權的知識産權案件中,應以考慮侵權部件在實現成品利潤中的貢獻為原則,以成品利潤為基數确定賠償數額為例外。對于涉案專利在實現成品利潤中貢獻的問題,需要權利人和侵權人分别從各自角度進行充分舉證,才能較為合理地确定符合涉案專利市場價值的貢獻率。權利人可從涉案專利是否涉及侵權産品關鍵、核心部件的角度進行舉證,而侵權人可從涉案專利以外因素(如商标、其他重要專利)對實現成品利潤影響的角度進行舉證。格力公司和奧勝公司均僅提出主張而未舉證。本院注意到:(1)本案專利為實用新型專利,本案專利在十年保護期内,被多次提起無效宣告,曆經多次無效宣告程序,仍保持法律效力,證明本案專利具有技術創新價值;(2)本案專利涉及空調底殼結構,雖然自身成本較低,但其解決了以往技術方案容易漏水、漏風、異響等問題,對實現空調成品利潤具有一定貢獻;(3)奧勝公司曾因侵害本案專利被判決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但在本案中仍繼續侵害同一專利,可佐證本案專利具有相當市場價值;(4)本案專利涉及空調室内機,對于室外機等部件、奧克斯自身品牌等因素産生的合理利潤應予扣除。上述因素,在确定本案賠償數額時均應予以考慮。

案例六: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與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上訴案〔一審:(2016)閩05民初725号,二審:(2017)閩民終501号〕

(一審)移動終端的價值并不是其所使用的專利價值的簡單疊加。一部移動終端由硬件與軟件兩部分組成,在移動終端的硬件配置日趨同質化當下,直接面向用戶的圖形操作界面在提升移動終端視覺吸引力的同時,更帶來差異化的用戶操作體驗,該差異化特征是消費者識别、選擇智能移動終端的關鍵因素。操作簡便、交互方式友好的圖形操作界面能夠很好地增強用戶粘性、提升品牌認可度,有利于移動終端的制造商、銷售商培養固有客戶群、增加産品銷售額。由此可見,圖形操作界面對智能移動終端産品的利潤具有實質性貢獻。本案的涉案專利是智能移動終端用戶圖形操作界面的框架性核心專利,通過該專利的應用,首先解決了如何使用戶簡便地在多個分屏範圍内移動、擺放特定APP圖标的問題。其次,原告創造性地提出了長按組件縮小頁面的方案,用戶長按一個分屏中的圖标時,屏幕兩邊的分屏(如果存在)在當前屏幕區域的邊緣少量露出,指引消費者知曉存在的可用分屏。該方案應用後,即使用戶不熟悉多屏桌面,也能通過本方案的直觀提示,知曉圖标的移動并不限于一個分屏,從而方便地将圖标移動至其他原本隐藏的分屏。長按縮小方案啟發性地引導消費者熟悉并充分使用多屏桌面,大大提高了系統界面操作的成功率和準确性。由于該專利屬于非标準必要專利,在移動終端的制造過程中是否使用具有可選擇性。然而,惠州三星公司、天津三星公司、三星(中國)公司等作為位居全球智能移動終端前三甲的制造商,在制造、銷售的衆多型号的智能移動終端産品中,均使用了本案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可見該專利的市場認可程度極高。綜上可證,本案的涉案專利具有極高的創造力,對實現移動終端的智能化操作貢獻巨大。

(二審)關于涉案專利的貢獻度問題。基于操作簡便、交互方式友好的圖形操作界面在增強用戶粘性、提升品牌認可度、增加産品銷售額等方面的作用,可以認定圖形操作界面對智能移動終端産品的利潤具有實質性貢獻。另外,涉案專利申請日為2010年1月28日,此時智能手機尚未普遍推廣,用戶還不熟悉多屏桌面,涉案專利創造性地提出了長按組件縮小頁面的方案,啟發性地引導消費者熟悉并充分使用多屏桌面,且該操作簡便,原審認定涉案專利具有較高創造力、對移動終端智能化具有巨大推動力,并無不當。

案例七:萊頓汽車部件(蘇州)有限公司與蓋茨優霓塔傳動系統(上海)有限公司、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上訴案〔(2015)蘇知民終字第00172号〕

本案中,萊頓蘇州公司主張以“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來計算賠償數額,具體公式為“賠償數額=侵權産品銷售總量×産品單價×利潤率”,本院将根據查明事實逐一确定對上述公式中各項參數的具體數值,并考慮專利的技術貢獻度,最終确定賠償數額。

在以“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确定賠償額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發明的主題名稱以及權利要求的内容,是準确界定侵權産品的依據;第二,與發明主題名稱相對應的侵權産品的單價是賠償額計算的基礎,不能僅以體現發明點的部分技術特征所對應的零部件單價為基礎,除非當發明主題名稱過于寬泛,也即專利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對于現有技術,改進部分僅在于局部,體現發明點的技術特征之間相互配合或者單獨發揮作用即實現專利的發明目的時,才需考慮是否應對侵權産品的單價予以調整,也即考慮技術貢獻度問題;第三,侵權人因侵害專利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應當全部納入到賠償額的範圍,除非侵權人舉證證明其獲得的利益中,還包含由商業秘密、商标等其他權利所産生的利益。

涉案專利的發明點在于通過非圓輪産生波動校正轉矩,減小或抵消由旋轉負荷組件産生的波動負荷轉矩,從而減少或消除同步傳動裝置的振動和噪音。由此可見,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發動機正時傳動系統中的非圓輪并非獨立工作就能夠發揮減振降噪的功效,而是需要與正時傳動系統中其他所有零部件共同工作,才能實現專利所要實現的技術效果,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發明主題名稱相對于體現發明點的技術特征過于寬泛的問題。而且本案中并無證據顯示還有其他權利對實現侵權産品的價值具有重要貢獻。再結合蓋茨公司及蓋茨上海公司曾針對涉案專利兩次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的事實,特别是在未發生侵權訴訟的德國,蓋茨公司亦提起了針對涉案專利的同族專利的無效訴訟,說明涉案專利是汽車正時傳動系統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技術,具有非常高的市場價值。綜合以上因素,本院認定涉案專利對于本案侵權産品的技術貢獻度為100%。因此本案應當以侵權産品整體的價格作為計算賠償額的依據,對于蓋茨上海公司提出的僅能以非圓輪差價作為侵權獲利計算依據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案例八:甯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蘇塔菲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塔菲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萬國(福州)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2020)閩民初1号〕

關于專利貢獻度的确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産品系另一産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零部件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成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賠償數額。”本案中,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産品為一種動力單體電池的頂蓋,應屬電池産品的零部件。本院綜合考慮涉案專利的種類、專利的穩定性程度、專利所涉及的産品性能對銷售量的影響及其在實現成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另外考慮到甯德時代公司包括本案在内,共向二塔菲爾公司就涉案侵權産品侵犯其其他專利提起五起專利侵權訴訟,酌定涉案專利的貢獻度為10%。

案例九:【經典案例】西門子開關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一審:(2018)滬73民初916号,二審:(2020)滬民終224号〕(2020年上海法院加強知識産權保護力度典型案件)

在确定涉案專利貢獻率時,排除産品功能及其他相關因素的影響,參考原告專利産品與普通開關産品的價格差,法院确定涉案專利設計的貢獻率為20%。

案例十:【經典案例】侵害斐珞爾潔面儀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20)滬民終34号〕(2020年上海法院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涉案産品為電動潔面儀,根據原告提交的多份在先專利,潔面儀或洗臉刷産品最早于2010年進行專利申請,主要區别在于外觀形态。原告提交的涉案專利評價報告也記載:從檢索到的現有設計狀況可以發現,面部清潔類産品整體形狀和各部分的具體設計變化較大,這些變化會對整體視覺效果産生更顯著的影響。考慮到潔面儀産品的功能較為統一,本案中,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外觀設計對專利産品利潤的貢獻度至少在30%以上。

由于兩上訴人未能提出被訴侵權産品上含有其他對産品利潤有貢獻的知識産權,本院考慮被訴侵權産品自有商标等因素,認為一審法院确定的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對被訴侵權産品利潤具有30%貢獻度尚屬合理。

案例十一:廣東羅斯鞋業有限公司、東莞市美奇鞋業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上訴案〔(2020)粵民終1498号〕(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全國法院系統2021年度優秀案例)

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确定賠償金額:(一)關于專利類型。涉案專利是鞋類産品,一般而言,作為鞋類産品,外觀設計對産品價值的貢獻率相對較高。

本院綜合考慮本案專利的類型,被訴侵權産品的的利潤率,美奇公司、達芬公司、曾堯被訴侵權行為情節、經營規模、侵權行為持續時間,羅斯公司必要維權費用等因素,認為雖然二審中增加認定了一款被訴侵權産品,一審确定的賠償金額經濟損失3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15萬元亦足以填補羅斯公司的損失,且沒有證據證明該賠償金額過高。

案例十二:深圳市将者科技有限公司訴東莞市慧衍電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5)粵知法專民初字第1229号〕(廣州知識産權法院2015年度十大知識産權典型案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确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應當限于侵權人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首先,本案真正的被訴侵權設計體現在汽車應急啟動電源主機的外觀,在判斷侵權人侵權獲利時,應當結合涉案專利的市場價值以及侵犯該涉案專利權的上述電源主機在實現整款汽車應急啟動電源的市場利潤時所發揮的作用,以确保損害賠償數額與涉案專利的市場價值相契合,與涉案專利對侵權行為獲利的貢獻率相适應。本案的被訴侵權物為汽車應急啟動電源,屬于具有一定創新程度的高新科技領域産品,其包含的各項零部件均具備一定的技術内容,其中電源主機為其主要零部件,是汽車應急啟動電源中蓄電與放電的主要載體,對實現整款産品的利潤發揮主要作用。

案例十三:古洛布萊株式會社、北京金泰博潤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二審:(2018)京民終162号,再審:(2019)最高法民申4176号〕

(二審)本案中,古洛布萊株式會社主張按照涉案專利貢獻率為10%計算損害賠償數額。被控侵權産品是漁線輪,其外觀主要由産品的功能特性決定,功能品質的優劣是吸引消費者購買産品的主要因素,因此,外觀設計對于産品售價的貢獻率不宜過高。

(再審)原審基于被訴侵權産品漁線輪的外觀主要由産品的功能特性決定,功能品質的優劣是吸引消費者購買産品的主要因素,故外觀設計對于産品售價的貢獻率不宜過高,綜合考慮魚樂漁具公司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産品的銷售價格、銷售範圍、銷售數量、一般市場利潤率等因素酌情确定賠償的具體數額,并未有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并無不當。

案例十四:台州迪奧電器有限公司與三菱電機株式會社、上海皆成電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上訴案〔(2018)滬民終434号〕

就被控侵權産品,三菱電機對迪奧公司分别提起了本案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訴訟以及另案侵害發明專利權訴訟,并在本案及另案中分别主張迪奧公司侵權獲利的1/6和5/6。涉案外觀設計專利以及另案發明專利均為産品整體專利,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涉案外觀設計專利與另案發明專利對于被控侵權産品的貢獻率為100%,并尊重三菱電機針對兩案自行分配的尚屬合理的索賠比例,并無不當。

案例十五:東莞市星宇工藝品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聯盛興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2021)粵民終311号〕

考慮到産品價值的實現,并不完全取決于外觀設計專利,必須考慮外觀設計專利對産品的貢獻率。聯盛興業公司因侵權的獲利,可通過“銷售價格×利潤率×外觀設計專利貢獻率”來計算。因雙方當事人對利潤率、外觀設計貢獻率均未提交證據,且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證明星宇公司因聯盛興業公司侵權遭受的損失,故本案對星宇公司因侵權遭受的損失、聯盛興業公司因侵權的獲利均無法直接計算。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以下因素,适用法定賠償标準酌定賠償數額,銷售數量應作為本案确定判賠數額的重要參考依據:1.涉案專利為裝飾表帶的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在本案對産品價值的貢獻率較高。2.侵權産品市場價值較低、銷售價格不高,本案産品為18元/個。3.聯盛興業公司自認銷售1300個,按照前述單價作為計算基數,利潤率按照30%、外觀設計貢獻率按照50%估算,計得本案的侵權獲利不足1萬元。

三、總結

(一)發明、實用新型專利貢獻率考量因素

1.同一侵權産品是否同時侵犯數個專利權。如果同時侵犯數個專利權,應區分涉案專利對産品的整體利潤的貢獻率。

2.同一侵權産品是否同時侵犯其他知識産權。侵權産品如果同時侵犯原告的商标權、商業秘密,應區分涉案專利對産品整體利潤的貢獻率。

3.被控侵權産品是否屬于另一産品的零部件。如屬于另一産品零部件,需根據零部件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成本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确定貢獻率。

4.涉案專利的創新價值。與專利類型是發明或實用新型無關。如涉案專利屬于基礎專利或核心專利,或經曆多次無效仍保持法律效力,可推定涉案專利具有技術創新價值。

5.涉案專利解決的技術問題對消費者選購産品的影響。如涉案專利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消費者選購時關注的重點,則涉案專利對被控侵權産品的利潤貢獻率較高。

6.涉案專利是否标準必要專利。如果涉案專利并非标準必要專利,則在被控侵權産品的制造過程中是否使用具有可選擇性。如行業中的重要制造商包括被告在制造、銷售的衆多型号的被控侵權産品中均使用了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可推定該專利的市場認可度和貢獻率高。

7.權利人涉案專利商品與同類非涉案專利商品的市場價格、銷售數量、利潤比較。

8.其他因素對實現被控侵權産品利潤的影響。除涉案專利外,如被控侵權産品的利潤也來自被告的商标、字号所積累的商譽、被告自己的商業秘密、被告自己的專利,或被告的營銷能力、被告産品的質量等其他因素,需扣除這些因素對利潤的影響後确定涉案專利的貢獻率。

9.原被告雙方對貢獻率是否認同。如果在案件中,原被告雙方通過起訴狀、舉證質證或代理意見均認同原告提出的專利貢獻率,則該貢獻率被法院采納的可能性較高。

10.被告是否對侵權規模、侵權獲利等基礎事實積極舉證。如被告拒不提供有關侵權規模、侵權獲利的基礎事實,緻使法院對專利貢獻度的考量缺乏基礎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法院對被告主張的涉案專利貢獻度低的主張不予支持。

11.被告是否對涉案專利貢獻率低充分舉證。如果被告沒有對涉案專利貢獻度低的事實,例如涉案專利并非核心專利、涉案專利創新程度低、搭載了涉案專利的産品或零部件價值低、對消費者選擇影響小、其他因素如被告的商标、著作權、商業秘密對被控侵權産品利潤影響大等事實進行充分舉證,則不能影響法院對貢獻率的判斷。

(二)外觀設計專利貢獻率考量因素

1.同一侵權産品是否同時侵犯數個專利權。如果同時侵犯數個專利權,應區分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對産品的整體利潤的貢獻率。

2.同一侵權産品是否同時侵犯其他知識産權。侵權産品如果同時侵犯原告的商标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産權,應區分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對産品整體利潤的貢獻率。

3. 權利人外觀設計專利産品與普通産品(非涉案專利産品)的價格差、銷售數量、利潤比較。

4. 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産品類型及外觀對消費者選擇的影響程度。通常來講,鞋類、手表、裝飾表帶、家具、燈具、手機支架、加濕器、潔面儀等産品的外觀設計對消費者選購影響大,對産品利潤的貢獻率相對較高;相反,型材、電源開關、魚線輪等産品的外觀設計對消費者選購影響小,對産品利潤的貢獻率相對較低。

5. 外觀設計專利是否為産品整體專利。産品整體專利對産品利潤的貢獻率相對較高;零部件專利對産品利潤的貢獻率相對較低,具體判斷需要考慮該零部件是否屬于産品的主要零部件,是否對實現整款産品的利潤發揮重要作用。

6.排除産品功能及其他相關因素(例如被告商标、商業秘密、著作權等知識産權)的對被控侵權産品利潤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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