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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及其立法說明

教育 更新时间:2024-11-24 13:34:05

教育懲戒及其立法說明?作者:周口師範學院教育科學學院講師 黃寶權,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教育懲戒及其立法說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教育懲戒及其立法說明(教育懲戒權須理性回歸)1

教育懲戒及其立法說明

作者:周口師範學院教育科學學院講師 黃寶權

教育懲戒作為一種教育和管理學生的方式,在中國教育史上由來已久,諸如“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材”等。目前,一方面,賞識教育和關愛教育在教育界頗為盛行,遏制體罰、禁止變相體罰學生在社會上的呼聲一直很高;另一方面,教師想管而不敢管或不知如何管也日益成為困擾一線教師的難題。因此,針對社會公衆對教育懲戒所存在的認識偏差,亟須在理論上對教育懲戒進行澄清,引導人們對教育懲戒有一個正确的認識,使教師的教育懲戒權逐漸理性回歸。

對教育懲戒認識模糊是教育懲戒權難以回歸的主要原因。何謂教育懲戒?簡而言之,懲即處罰,戒乃警戒。教育懲戒是以教育學生為根本目的,懷着關愛學生的态度對犯錯或違反規定和規則的學生實施否定性的批評、處罰等,以達到警示學生防止或戒除其不再發生不符合規範和規定的教育效果。

當前,部分社會公衆對教育懲戒問題存在着不太合理的認識,有些人認為既然提倡教育民主就不應該再使用體罰、懲罰等手段教育和管理學生,認為凡是涉及對學生的懲戒不管出于什麼原因都是不對和不可取的,強調應該用愛、溫暖等方式來感化教育學生。

現實教育生活中,教育懲戒走向了兩種極端——被教師濫用或棄用。如果教育懲戒權被濫用,就會使青少年學生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受到傷害,影響其成人成才;如果教師因忌憚種種責難而放棄了教育懲戒權,将會使學生錯誤或失當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導緻學生養成不良行為習慣,後果不堪設想。所以,有必要對容易混淆的懲戒、懲罰、體罰作一個厘清。從根本意義上來看,懲戒側重于“戒”,而懲罰側重于“罰”,懲罰以罰為目的,它的教育意義要遠遠弱于教育懲戒。體罰與懲罰相比,它是一種直接傷害學生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的懲罰方式,體罰是絕對應該遭到摒棄的。隻要對教育懲戒有一個正确的認識,就不會出現對教育懲戒權的誤解。

要避免出現以愛的名義來逃避或反對懲戒的不理智行為。高爾基認為:“愛護自己的孩子,這是母雞都會做的,但教育好孩子卻是一門藝術。”當前,在民主教育、賞識教育、愛的教育的影響下,如今的教育,竟陷入一種孩子在學校沒有教師敢管的尴尬局面。這和部分家長打着愛的名義來反對或逃避教育懲戒有關。不少家長對孩子的種種要求可謂是百依百順,很少去懲戒孩子。如果教師懲戒行為發生,個别不明事理的家長會四處投訴告狀,甚至威脅毆打教師。很多教師因為管理與懲戒學生而招緻不必要的麻煩。于是,在學生犯錯時,有些教師選擇了沉默,放下了手中的戒尺。為此,有人發出了這樣的感概:如果教師不再嚴格教育和管理學生,學生怎麼學會敬畏和遵守規矩?對于家長來說,愛孩子并沒有錯,錯的是以愛的名義偏袒孩子,從而逃避或反對教育懲戒,而隻有對孩子進行必要的教育懲戒才是真愛孩子。

全國兩會期間,曾有人大代表建議賦予教師一定的懲戒權,引起網絡熱議。該代表建議,把教育懲戒權的内容列出來,廓清懲戒範圍,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規定下來,教師才能夠在法律法規的範圍内履行自己的教育教學管理權,也能夠從法律上保護學生的正當權益不受到侵害,保證教師的教育懲戒權得以理性回歸。

概言之,教育懲戒權的理性回歸需要以法律為準繩。教育懲戒作為一種管理和教育孩子的方式,不可不用,亦不可濫用。對于犯錯的孩子,必要的懲戒不可缺失,但是,如何把握懲戒的度,把教育懲戒控制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内,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為此,政府、相關教育行政部門須結合我國教育實際,盡快制定教育懲戒相關法律法規,規範不合理的教育懲戒,保障教師合法權益。

(本文系2019年度河南省教師教育課程改革研究一般項目“中小學教師教學機智養成策略研究”[課題批準号:2019—JSJYYB—055]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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