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的社保新系統已經上線,很多HR同學在實際操作中會遇到這樣那樣的操作問題,而最讓HR糟心的就是退工時間的操作,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案例
某上海企業員工吳六,3月5日從原單位A公司離職,3月6日入職新單位B公司,那麼請問,吳六3月份的社保是由A公司來交,還是B公司來交?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一組對話(來源于「HR同學會」社群)。
案例分析
從案例可知,員工吳六在3月份牽扯到兩家單位,一是從A單位離職,二是入職B單位,那麼二者究竟哪個企業需要幫吳六繳納社保呢?
首先,我們先來看看相關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其次,為了回答上述問題,老吳先自問自答幾個問題:
1. 新員工入職工作不滿30天,單位是否需要繳納社保?
答:需要。有些人可能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理解有誤,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而不是工作不滿30日就不用繳納社保。3月1日入職,3月2日離職,隻工作了2天,理論上單位也需要繳納社保。
2. 離職員工,最後一個月工作不滿15天,單位是否需要繳納社保?
答:需要。這其實也是大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理解有誤。自退工之日起15日内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而不是工作不滿15日就不用繳納社保。
3. 試用期内不交社保,試用期滿轉正後補交,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試用期一般1-6個月,超過30天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企業這麼做的目的,無非是試用期員工離職,就不交了,能省則省,這其實是違法的。
第三,我們來看一種“長期存在并且似乎合理”的實際操作:
很多HR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會以當月15日為界,15日之前離職的員工由原單位繳納社保,15日之後離職的原單位則不負責,此操作便逐漸成為了約定俗成的共識。但是,這種操作其實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因為原單位無法判斷離職員工是否會斷繳,比如:
1. 離職員工能否立馬入職新單位?
2. 新單位是否存在試用期不交社保的情況?
這種不确定的因素,導緻如果新單位當月沒有按時繳納社保,那麼就會造成員工社保斷繳,涉及生育、醫療、工傷等一系列問題。而一旦出現這些問題,上家單位也無法逃避責任。
所以,綜上所述,員工吳六3月5日從原單位A公司離職,3月6日入職新單位B公司,3月份社保是應當由A公司來交。
關于上海社保新系統的退工時間操作
再次回到群裡的話題讨論,如果根據舊系統,按照“長期存在并似乎合理”的默契來操作,員工吳六從A單位離職并入職B單位,如果A單位沒有繳納社保,B單位是可以正常繳納的,大家在執行的過程中也沒有遇到什麼問題。
但是,現在問題來了,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助經辦系統,即CA網上自助經辦平台,改造升級後,大家無法按照上述操作了。
根據規定:職工在一個月中在多家單位工作的,由第一家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一家沒有交,老系統不會限制後面的單位轉入。但是,現在新系統後面的單位無法辦理社保轉入。也就是說:原單位退工選擇當月的,當月社保還在原單位繳納。就算是選3月1号,3月的社保還是由原單位扣繳。
問:HR在實操中,如果3月份,想讓新單位B公司繳納社保,原單位A公司新系統要選2月份退工,是否可以?
答:可以,但是存在風險。員工如果社保斷繳,涉及生育、醫療、工傷等一系列問題。
問:老系統退工不是默認隻能選15天内麼,今天3月24号了,最早的選擇日期也是3月9号,選不到2月28日,怎麼辦啊?
答:新系統退工時間已經取消相關限制,可以自定義選擇退工日期。
給HR的一些建議
新系統的規則一旦确立,再改回去的可能性不大,因為這本來就是正确的事情。因此,「HR同學會」給同學們一些建議:
1、 員工入職:盡量選擇月初,不要選擇月底,不差那麼幾天;
2、 員工離職:盡量選擇月底,不要選擇月初,如果公司和員工能接受提前結束,盡量不要拖到次月,同時保留好證據。
3、 應交盡交:如果是月中離職的,不要為了省一個月社保,給公司挖個大坑,老闆不會感謝你的,最後隻能HR來背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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