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起訴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如果自己不服一審離婚判決并上訴後,二審法院一定會更加詳細地把案件重新審理一遍,所以二審對自己來說難度更高。
以上認識隻能說是部分正确。正确的部分是:要想打好二審官司,讓中級人民法院針對一審判決作出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話,的确需要非常強的專業能力,故而說二審的難度更高。但是如果說二審法院會更加詳細地把離婚案件重新審理一遍的話,那就大錯特錯了。
要想理解這個問題,我們不妨先來看一下法律設置二審程序的目的是什麼?二審程序的最重要價值在于糾正一審的錯誤。除非一審審理所涉及的任何問題都是錯誤的,否則,二審法院沒必要,也沒權力把您的離婚案件重新審理一遍。既然如此,二審法官又是如何着手來尋找一審判決中的錯誤呢?畢竟二審法官此前根本就沒有接觸過您的案件。答案就是:根據上訴人所提的上訴理由。正因為如此,法律規定二審審理的範圍要圍繞上訴請求來審理,對于上訴請求中未提及的部分不予處理。由此可見——二審法官是不可能将您的案子完完全全地重新審理一遍的。
既然審理的重點已經明确,那麼二審法院就要視情況而決定是否需要開庭審理了。根據法律的規定,對于經過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後,對于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理由與證據的,二審法院有權決定不開庭審理,而代之以書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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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本離婚律師提醒上訴人如下兩點:
一、上訴時一定要應該提出的上訴請求全部提出來,否則将不能夠再提出。
二、針對自己所提出的上訴請求、理由一定要有新的事實或者證據加以支持,否則敗訴的可能性會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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