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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4歲女子與男友吵架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8-12 06:17:49

佛教創始人釋迦牟尼擅長深入淺出地為弟子講述佛理,曾經就有一個弟子詢問他“不知者無罪”是不是真的。釋迦牟尼沒有直接回答,而是做了一個比喻,最後闡述的并不是“不知者無罪”,正是因為人們的無知,才會在苦海裡翻騰沉淪。

福建24歲女子與男友吵架(廈門女子與男友同居6年)1

由此可見,在佛法中不存在“不知者無罪”這一說法,但在法律體系中,“不知者無罪”卻真實存在,且包含兩種情況。一是對事實理解錯誤或者沒有意識到存在違法事實,二是對法律理解錯誤或者不知道存在相關法律。

廈門一女子就遭遇了第一種情況,她在和男友同居6年後,回老家時才發現,男友不僅有妻子還有孩子,原來自己才是第三者。崩潰的她嚎啕大哭,那麼該女子是否構成重婚罪,屬于破壞他人家庭呢?

福建省廈門市的李女士可謂吃盡了愛情的苦,早年通過自由戀愛和丈夫結婚後,因為感情不和又匆匆離婚。可兩人已經生下了一個孩子,丈夫不願意帶着一個拖油瓶,并冷血地表示,如果李女士也不想要孩子,就讓孩子自生自滅。

李女士自然沒有丈夫那麼冷血,她甯願省吃儉用也要給孩子應有的物質生活。就這樣,李女士帶着兒子在廈門打拼。

福建24歲女子與男友吵架(廈門女子與男友同居6年)2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可李女士的前夫就像消失了一樣,從來沒有給過兒子一分錢的撫養費。

孤兒寡母的生活雖然艱難,可李女士還是撐了過來,并且在此期間還認識了男友江某。江某不是廈門人,隻是到廈門打工。一次意外讓兩人相遇,随後雙雙墜入愛河。江某沒有嫌棄李女士帶着兒子,李女士也不在乎江某生活窘迫,隻希望能有個人陪在自己身邊。

就這樣兩人過上了同居生活,在鄰居的眼中,李女士和江某就是一對夫妻,兩人也常常以夫妻的名義對外宣稱。可在李女士心中一直有一個疙瘩,無論她怎麼說,江某始終都不願意和她領證。

每次李女士提起結婚的事,江某都百般推脫,以至于兩人同居了6年,卻始終無名無分,隻是一對情侶,算不上真正的夫妻。直到某天,江某破天荒的主動提出要和李女士結婚,這可把李女士高興壞了。

福建24歲女子與男友吵架(廈門女子與男友同居6年)3

不過江某還說自己要先回老家準備一番,到時候回來找李女士,讓李女士耐心等待,不要主動找自己。李女士滿心歡喜地等着江某,可等了一個多月也不見江某回來,給江某打電話也不接。一時心急的李女士,幹脆帶着兒子來到江某的老家,準備找上門。

江某雖然向李女士提及了自己老家的地址,但卻沒有精确到哪家哪戶,因此李女士不得不挨家挨戶的上門詢問,直到終于獲得了江某家的具體地址。可接下來發生的事卻讓李女士傻了眼,江某的母親得知李女士上門後,不僅不給好臉色,還直接将她趕出門,并聲稱李女士是“狐狸精”。

不思其解的李女士找到江某,質問他為什麼一去不返。可江某的一席話,卻讓她當場崩潰。原來江某根本就不是單身,他早就有了家室,家裡不僅有妻子還有兩個兒子。當初他離開家去廈門打工,實際上是為了逃債。

江某天生好賭,結婚後依舊出入賭場,結果背負了巨額債款。面對債主追債,江某幹脆抛下父母妻兒,跑到廈門打工。在此期間,認識了李女士,并且謊稱自己單身,和李女士同居在一起。這也是為什麼,江某遲遲不願意和李女士領結婚證的原因。

福建24歲女子與男友吵架(廈門女子與男友同居6年)4

但在不久之前,江某的父母給他打電話,稱已經幫他還了債務,讓他早日回家,家裡的妻子兒子還等着他。原本就對妻子兒子思念不已的江某,便以結婚為由,謊稱回家準備。實際上是想抛棄李女士,重歸家庭。

回家後的江某,将自己和李女士的事告訴了父母妻子,不過在他的口中,李女士成了勾引他的狐狸精,即使自己回歸家庭依舊騷擾自己。因此江某的母親才會對李女士如此厭惡,堅決不讓李女士進門。

被欺騙了6年的李女士,得知真相後嚎啕大哭。可江某卻在一旁毫無良心地和她提出分手,并聲稱:“我是真的喜歡你,但我老婆孩子這樣對我,我辜負不了他們,所以就隻能和你分手,希望你以後幸福。”

看似這樁情感糾紛到此便結束,比較江某在和李女士同居期間并沒有領結婚證,因此很難追劇他重婚的罪名。但事實真的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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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可能就這樣讓江某逃避法律的追究,他雖然一直沒有和李女士領證,但不妨礙他背叛婚姻,構成重婚罪的事實。

我國《刑法》規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在某些情況下,就算沒有領結婚證,也構成重婚罪。

比如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确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确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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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和李女士就屬于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的重婚,應該追究江某重婚罪的刑事責任。不過重婚罪是相互的,雙方都構成犯罪,既然江某是重婚,那李女士按理來說也是重婚罪才對。

一般來說确實如此,但正如文章開頭所說,我國法律還是支持“不知者無罪”。李女士在和江某同居過程中,并沒有意識到自己違法犯罪,屬于對事實理解錯誤或者沒有意識到存在違法事實。

因此符合“不知者不罪”的要求,建議李女士走法律途徑,追究江某的違法行為,并且對其索要賠償。比較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李女士都是妥妥的受害者。

來源:今日頭條長沙駱波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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