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人認為夫妻本應相互幫扶,從而白頭到老。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而導緻一方拒絕履行幫扶義務,進而提起離婚訴訟。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幫扶的一方應該如何保護好自己的權利呢?本離婚律師以曾經代理過的一起案件為例說明如下:
男女雙方結婚五年。三年前,女方本診斷出癌症。由此,女方失去了工作。在接受治療了一段時間後,男方便提出了離婚的要求。對此,女方難以接受。于是,男方訴至法院。由于是第一次起訴離婚,不符合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準,所以法院駁回了男方的訴訟請求。半年後,男方再次起訴。
在前後兩次訴訟期間,男方已經搬離住處,且對女方不聞不問。看到男方如此絕情,女方也不想再挽留。于是委托本離婚律師代為出庭應訴。
對于該案,本律師認為女方由于身體原因而長期失業,目前身體也尚未完全康複。其符合經濟困難的法定标準。因此,女方在離婚時有權從男方處獲得額外的補償。為此,本律師結合男方的經濟能力及女方目前的狀況,向法庭提出了20萬元的經濟幫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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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女方長期無工作和收入,且身患疾病,而男方則有較高且穩定的收入來源。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該給予适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綜合這些因素,法院判決全額支持了我方的經濟幫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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