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直播間被封禁粉絲看得見嗎?近3個月以來,“線上”的消費幾乎每個人都有,春節以前網購年貨,春節後發生新冠肺炎疫情,大家又網購各種生活用品,在這段時間裡,因網購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在今年“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到來之際,記者采訪了幾個較為典型的購物維權案例,借此給廣大消費者一些警示和提醒,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主播直播間被封禁粉絲看得見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近3個月以來,“線上”的消費幾乎每個人都有,春節以前網購年貨,春節後發生新冠肺炎疫情,大家又網購各種生活用品,在這段時間裡,因網購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在今年“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到來之際,記者采訪了幾個較為典型的購物維權案例,借此給廣大消費者一些警示和提醒。
警示案例一:直播間裡買玉石挂件 既不能退款也要不回貨
在疫情發生的這段時間,許多人通過各種直播平台購物。但是相較于傳統的淘寶、京東等購物平台,直播平台的銷售體系還不太完善,發生争議以後的維權中也存在較多困難。
王某在“快手”直播平台中看到有主播直播銷售翡翠玉石挂件,于是先後于2019年4月24日、5月5日、5月16日、5月17日付款向“龍騰墨翠”、“家園墨翠”的主播賬号購買了10件翡翠玉石挂件,銷售價共8988元。王某收到挂件後,發現品相與主播在直播間描述的不符,于是和主播溝通後達成共識,将10件貨品全部寄回給主播,換購其他貨品。之後王某發現直播間裡沒有合适的貨品于是要求退款,但該主播稱不退款不換貨。王某于是在直播時評論要求處理該問題,卻被禁言并拉黑不能進入直播間。
王某向“快手”官方進行投訴,并以郵件的方式舉證,但“快手”客服回複無法聯系到主播。6月10日,“快手”對該主播賬号進行封号處理,幾天後,王某卻發現該主播注冊了另外的賬号進行直播。王某向“快手”官方投訴,卻被回複其提交的舉報内容不能對此賬号進行舉證判定,證據隻能使用一次。2019年7月4日,“快手”給出最終答複,無法與主播取得聯系,協調失敗。至此王某既不能退款,貨品也在賣家手中無法拿回,他将“快手”直播平台訴至法院。
五華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某系以買賣合同為由提起訴訟,則應對買賣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交易截圖,但該截圖未顯示付款的主體信息;王某還提交了寄件人為“張某某”,收件人為“楊某某”的快遞單複印件,但這些證據無法證明其與“快手”直播平台之間存在網購行為,故對他的訴請,不予以支持。目前,該案已上訴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淩雲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春光認為,此案中王某之所以敗訴,其關鍵點在于證據。由于網絡購物模式下買賣雙方彼此不見面,僅通過電子交易平台進行選貨、支付、收貨來完成整個交易過程,因此消費者在網購時保存相應的憑證以證明與賣家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就顯得尤為重要。
李春光表示,民事糾紛的裁定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王某提交的交易截圖中,沒有付款方的信息,即不能證明購買人是其本人,他提交的另一份快遞單據中,收貨人也并非其本人,僅憑此兩樣證據,他無法證明自己是商品的購買人,他也沒能提交其他可以證明自己與商家成立買賣合同關系的證據,無法證明其與‘快手’平台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
警示案例一:網購“粗糧”亞麻籽食用出問題 才發現它不是食品
不少人都會買一些保健食品來吃,市面上有許多保健食品既是食品又是藥品,消費者在購買的時候到底是依照食品标準來買還是藥品标準來買?這其中的差别可不小。
丁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在淘寶網上訂購了11單由某貿易公司銷售的雜糧産品,其中有400包250g裝的生亞麻籽。
收到貨後,丁某某發現,一般雜糧都是粗糧,可以幫助消化,但這些亞麻籽吃進去後,他感覺腸道堵塞、胃部不适。丁某某查詢後得知,亞麻籽在國内沒有食用标準,隻能作為榨油原料使用。該商貿公司以雜糧形式出售并宣傳其食用方式的亞麻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丁某某遂将該商貿公司訴至法院。
五華區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時,法官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産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經法院查明,亞麻子(籽)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版)一部,分類為藥材和飲片,亞麻籽并不包含在國家衛生部公布的101種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名單中。
另查明,國家衛計委于2017年12月21日發布《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通報亞麻籽适用标準的函》,建議将亞麻籽參照堅果與籽類食品進行管理,但在國家衛計委發布該文件之前,并未開展對亞麻籽作為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審查工作。
而丁某某購買亞麻籽是在當年10月24日,故法院确認被告貿易公司将作為藥材的亞麻籽以食品進行銷售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故五華區法院判令被告貿易公司退還丁某某的亞麻籽貨款1984.41元并支付其購買價款的十倍賠償金19844.10元。之後,該貿易公司上訴至昆明中院,但被駁回維持原判。
警示案例三:職業打假人買假打假 法律如何評價
陳某某在呈貢區某藥店購買了16盒不同的保健藥品,總支付價款2300元,營業員未向其出具銷售憑證,陳某某對整個購買過程用手機錄了像。之後,陳某某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查詢産品信息,未查詢到所購買的産品标簽上所标注的信息。陳某某于是将該藥店訴至呈貢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應退還價款2300元,并支付價款十倍23000元的賠償金。
該藥店辯稱,從未向陳某某銷售過這些保健藥品。呈貢區法院認為,陳某某提交的照片及購買藥品時的錄像光盤、案涉産品内容真實,且能夠相互印證,其中錄像内容清晰、連貫,沒有明顯的變造或技術處理痕迹,因此對陳某某的證據予以采信。
法院認為,陳某某在該藥店購買了案涉産品,已實際支付價款,雙方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經查名,案涉産品标簽上的批準文号均未經備案,沒有取得國家許可,屬于法律禁止銷售的藥品。被告藥店應承擔退還貨款并賠償原告陳某某十倍價款的責任。
庭審中,該藥店對陳某某的職業打假人身份提出質疑。經呈貢區法院查明,陳某某為職業打假人。該案承辦法官李解表示,雖然原告陳某某明知該産品存在質量問題仍進行購買,并非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而是存在獲得“十倍價款賠償”懲罰性賠償的目的。但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為食品、藥品直接關系人體健康安全,屬特殊、重要的消費産品,較以獲得懲罰性賠償為目的的消費而言,生産、銷售不合格藥品的危害性要遠大于獲取懲罰性賠償目的。而本案原告購買的是藥品,在食品、藥品領域,法律并沒有對消費者的消費動機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即便消費者是職業打假人,存在獲利結果或獲利動機,仍可認定其消費者身份。
網絡消費維權建議:
在網絡購物過程中,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該如何維權?李春光以及五華區法院法官林昆根據以往的經驗給出了一些建議:
1.選擇靠譜、安全的大型網購平台及信譽度較高的賣家。
2.購物時完整閱讀商品詳情及商家采用标紅、描粗或其他特别字體提示的信息,注意保存網絡頁面截圖(商品描述、活動細則、訂單頁面、聊天記錄及物流信息等),同時要向商家索要紙質發票或電子發票,保存完整的證據更有利于維權;
3.在付款時使用自己的銀行賬戶,并保存付款記錄;
4.盡量由消費者本人收取貨物,如需他人代收,則要在快遞回單處注明收貨人為代收人;
3.收到貨物後及時查驗,最好當着快遞員的面檢查商品,若有瑕疵,可拒簽退回,若簽收後發現問題,及時與商家及平台聯系,将商品拍照,尤其瑕疵部分單獨放大拍照,上傳給商家,消費者在網絡購物後依法享有7日退貨權利,不要錯過最佳處理糾紛的時間;
4.保留購物憑證、交易記錄、商品使用說明書、商品合格證、保修卡等證明購買商品的相關證明材料;
5.消費者應明确自己的維權途徑。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與商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管理平台投訴,并要求平台處理;若網購平台在一定時間内未給出答複,可以向商家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同時可以選擇提起訴訟;網絡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向平台要求賠償,故消費者在提起訴訟時可以選擇的訴訟主體包括生産者、消費者、平台。
昆明日報全媒體記者:辛亞潔
編輯:楊蓉
編審:王一帆
終審:李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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