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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屬地可以改的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6 15:22:24

ip屬地可以改的嗎?新聞背景今年3月17日,新浪微博平台“微博管理員”發布微博稱,針對目前部分網友在俄烏局勢以及國内疫情等相關話題下發布傳播不實信息,平台為了維護傳播秩序,拟上線用戶近期發帖地展示功能,也即IP歸屬地展示功能3月22日,該功能正式上線,不過平台宣稱暫時隻對部分用戶開放,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ip屬地可以改的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ip屬地可以改的嗎(IP歸屬地公開我同意了嗎)1

ip屬地可以改的嗎

新聞背景

今年3月17日,新浪微博平台“微博管理員”發布微博稱,針對目前部分網友在俄烏局勢以及國内疫情等相關話題下發布傳播不實信息,平台為了維護傳播秩序,拟上線用戶近期發帖地展示功能,也即IP歸屬地展示功能。3月22日,該功能正式上線,不過平台宣稱暫時隻對部分用戶開放。

此舉一出,大量網友表示支持,認為此舉沒有侵犯個人權益,有利于減少謠言散布。當然,也有部分網友表示質疑和反對,不過旋即被扣上“50w,1450”的帽子,被質問“心裡是不是有鬼”,總之,大多數網友似乎都是一邊倒站平台方。

4月15日,抖音、快手、小紅書、知乎等平台也陸續或者計劃上線IP歸屬地展示功能,同樣,獲得了絕大多數網友的支持。

其實,“50w,1450”的論調根本不值一駁,“你反對因為你有鬼”也毫無邏輯可言,本文将單純從現行法律的規定并結合相關理論,簡要分析公開IP歸屬地的合法性問題。

IP歸屬地,隐私還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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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這将是本篇最為難寫的地方,因為理論存在不少争議和模糊地帶,立法也并不完善,筆者先前也無任何研究。

何為隐私?回答恐怕千人千異,的确,這一概念的模糊性極大,對其進行明确周延的定義比較困難,但通說一般認為隐私主要是指私人生活安甯與私人秘密,進而隐私權的定義即為私人生活安甯與秘密不受他人非法打擾的權利。

何為個人信息?目前理論界也沒有特别明确的說法,我們依然取通說,則個人信息即為與特定個人相關聯的、反映個體特征的具有可識别性的符号系統,包括個人身份、工作、家庭、财産、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

僅從概念來看,是否能完全區分隐私和個人信息呢?難以區分。事實上,一直以來,關于二者的關系存在兩種學說,即一元論(隐私包含個人信息或者個人信息包含隐私)和二元論(隐私和個人信息屬于交叉關系),保護方式也存在一元保護和二元保護(即分開保護)模式,筆者較為贊同對二者進行區分,但在此不讨論各學說的優缺點以及贊同二元論的理由,目前《民法典》顯然也采納了此種學說,其于1032條第2款規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甯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同時于1034條第2款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

那麼二者到底有什麼不同呢?筆者查閱了部分期刊,整合出以下幾點:

1.内容不同。隐私包含了私人秘密,例如個人的生理信息、日記内容,也包含了生活安甯,我們顯然不能說生活安甯(私人空間)屬于一種信息;而個人信息具有公開性,至少是一定範圍内的公開性,如身份證号碼、手機号碼等信息,有人提出個人信息和個人數據的概念可以等同,筆者雖不完全贊同此觀點,但是,如果将個人數據約等同于個人信息,反而有助于理解個人信息與隐私的微妙區别。當然,這種界分不是絕對的,說到底還是隐私的概念難以界定。

2.價值屬性不同。隐私(權)重在對個人人格尊嚴的保護,體現為一種精神上的人格權,一般不涉及财産價值;而個人信息還未上升到人格權的的地位,其更加強調流通與利用,具有财産屬性。

3.關鍵特點不同。隐私在于“隐密性”,強調私生活不被刺探,具有一定的主觀性。而個人信息強調“可識别性”,包括單獨識别和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具有客觀性。筆者認為,特點上的不同是最根本的不同,“私密性”才是最難以判斷的,因為一旦牽扯到主觀,問題的可能性就變得複雜起來。

4.權能範圍不同。隐私(權)屬于一種消極的權利,強調私人生活和秘密不被侵擾,相比而言,個人信息更加注重主體對信息的決定和支配,換言之,侵犯隐私往往是其他主體觸碰了不應當觸碰的秘密,而侵犯個人信息往往是其他主體在對他人信息的處理和利用時違反法律。

此外,隐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方式以及其他方面也有不同,但這不是本文的重點所在,故不再加以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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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以上區别,是否能夠區分IP歸屬地在哪一集合項下呢?

IP歸屬地即某個用戶IP地址所在的地域,相較于IP地址,IP歸屬地顯然精确性更差,事實上,微博等平台也僅展示到省一級。問題在于,精确級别對于種屬的劃分并意義,上述第三點區别才是判斷的主要依據。

個人信息的顯著特征是“關聯性”與“可識别性”,那麼通過IP地址能否識别個人呢?答案是可以。要清楚,單純的一個IP歸屬地,也即“北京”、“上海”似乎确實沒有什麼意義,談不上個人信息,然而,微博主頁的IP歸屬地僅僅是一個孤零零的數據嗎?微博個人平台,是用戶記錄生活、展示生活的平台,可能包含大量的生活照片以及其他生活信息,并且微博賬号一般與微信或者手機等其他個人數據綁定,請問,種種信息結合在一起,再加上IP歸屬地,難道沒有可能識别某一個人嗎?

非常有可能!因此,微博平台展示的IP歸屬地一定是屬于個人信息。筆者查閱裁判文書網,在俞延彬與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等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的裁判文書中就看到,法院認為“交易信息中包含了商品信息、店鋪信息、購買時間、商品價格等,通過用戶的支付信息等痕迹信息可以形成用戶身份識别代碼,淘寶公司據此識别用戶關聯的淘寶賬号等,這些信息顯然可以通過與其他信息結合的方式識别出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屬于個人信息。”,法院在這裡也是着重判斷信息在特定情況下是否進行了結合,從而可能具備了“可識别性”,成為個人信息。

IP歸屬地是否屬于隐私呢?個人認為不屬于。原因在于,從隐私的特點和屬性來說,IP歸屬确實難以談得上是非常私密、涉及個人人格尊嚴與自由,相較于個人信息的概念,其與隐私的概念重合度較低。即使對于“私密性”的認定具有主觀性,但是仍需要通過一定的客觀角度進行判斷,包括:主體個人的合理期待、一般人的合理認知以及實際的信息收集和處理場景。筆者認為,就一般人的期待和認知而言,恐怕确實不會把省級的IP歸屬作為隐私,從中國互聯網的輿論看,似乎更加如此。當然,法律問題還是要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尤其是要貫穿“場景化識别”的思路,綜合判斷。

綜上,筆者認為,微博主頁公開的IP歸屬地屬于個人信息,不屬于個人隐私。

公開IP歸屬地,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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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所述,個人信息關注處理和利用環節,那麼新浪微博此舉是否違法呢?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有如下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

(一)取得個人的同意;

(二)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

(三)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

(四)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産安全所必需;

(五)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範圍内處理個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規定在合理的範圍内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不需取得個人同意。

上述第13條規定了個人信息處理的一個重要規則,即“告知——同意”規則,原則上處理個人信息必須滿足第一款第一項要求(取得個人同意),例外情況下不需要征得同意(第二項至第七項)。那麼,先不談是否取得同意,此次新浪微博直接公開歸屬地滿足第二項至第七項中的任一規定嗎?

筆者認為不滿足。首先可以明确排除不适用二、六項,原因不述,再來看剩下幾項:

首先,新浪微博此舉是為了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依據在哪裡?筆者查閱到《互聯網用戶賬号名稱信息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12條有如下規定:

互聯網用戶賬号服務平台應當以顯著方式,在互聯網用戶賬号信息頁面展示賬号IP地址屬地信息。境内互聯網用戶賬号IP地址屬地信息需标注到省(區、市),境外賬号IP地址屬地信息需标注到國家(地區)。

按照此規定,公開IP歸屬地卻無不妥,問題在于,這是征求意見稿,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能成為履行法定職責或義務的依據,那麼,微博的行為似乎并沒有合法依據支撐,至少筆者還未找到其他相關法律條文。

其次,此舉是為了應對公共衛生事件嗎(保護自然人生命财産在這裡還談不上)?第四項的出台顯然是基于對新冠疫情中感染者流調信息以及其他信息進行公開的大背景,那麼,可以推論出,此項主要針對疫情、地震、洪水等突發事件中個人信息的必要公開,而新浪微博僅僅是為了所謂的“維護傳播秩序”,恐怕與第四項無關。

再看第五項列舉的情形是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請問,為了維護所謂的傳播秩序而公開IP歸屬地與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有什麼牽連?為了新聞報道所以公開歸屬地?還是為了實施輿論監督而進行公開?而且即使是可能牽涉到輿論監督問題,按照當前理解,監督主要針對的是公衆人物(例如腐敗官員)信息的監督,難道普通群衆還需要接受鋪天蓋地的輿論監督?

至于第七項的兜底條款,沒有多談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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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再回到第一款第一項,即新浪微博是否提前取得了用戶個人同意呢?

首先,微博對于IP歸屬地公開沒有任何先前的通知與提示,僅僅在一周間連發三條微博,就上線了此項功能,用戶完全沒有自主選擇的權利,甚至根本不知曉這三條微博就被公開了歸屬地。

其次,平台會不會在隐私政策和用戶協議中有所規定呢?筆者查閱了相關條款,并未找到合理依據。

微博《用戶協議》4.12規定微博運營方有權對用戶“個人信息”進行處理,且不論是否涉及格式條款效力的問題,筆者結合微博《隐私條款》第一點的規定發現,個人IP地址的收集與利用僅限于“個性化内容推薦”以及“個性化廣告推送”,試問與此次制止謠言維護秩序有任何關系?這顯然超出了收集和使用的範圍。

因此,微博既沒有采取合理明顯的事先通知措施,也未在用戶協議中采取合理明顯的方式提前規定,顯然違反了《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4與17條(條文不再列舉)。

而且筆者注意到,若不同意微博用戶協議和隐私條款,就無法登錄賬号,無法享受部分服務,那麼這也可能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6條規定的不得“拒絕提供産品或者服務”。

總而言之,新浪微博既沒有取得用戶個人同意,也不符合無需同意的例外情況,其公開IP歸屬地的行為,就目前來說極有可能涉及違法。

公開IP歸屬地,有用嗎?

核心部分已經寫完,最後簡要談談對平台以及公衆認為此舉大有益處的看法。

翻看了部分媒體的标題,動辄就宣稱“鍵盤俠無了”,“謠言無處遁形”,着實令人無語。甚至《梅州日報評論》稱“事實證明”,展示歸屬地可以“最大程度壓縮謠言、網暴生存空間”,試問,所謂事實是哪些事實,如何證明,此作者有什麼依據如此笃定?

筆者一直理解不了那些所謂的好處真的能實現嗎?假設有人散播謠言亂帶節奏,靠公開IP歸屬地有什麼用?靠網民積極監督?還是對散播謠言者進行震懾?最終恐怕還是要看違反了哪條法律,由哪個機關來處理吧。更何況,用戶的IP地址早就儲存在網絡運營服務商和政府那裡,一旦用戶違法,難道不是依據現有信息直接處理?多此一舉添加一個IP歸屬地何用之有?另外,違法者往往可能會利用技術手段更改IP,一旦吃瓜群衆紛紛湧入主頁,信以為真,請問,“地圖炮”是減少還是會有加重之勢?要維護的網絡秩序在哪裡?平台不怕引發新一輪的節奏嗎?

不能說公開IP歸屬一點作用不起,隻是說終歸杯水車薪,并且帶來的負面影響往往被忽視。

筆者認為,達到微博平台宣稱的目的有很多途徑,為什麼要采取公開歸屬地這種涉嫌違法、低效的手段呢?微博管理平台有義務對平台内容進行管理,那麼為什麼不充分發揮平台優勢,積極從源頭打擊不實信息和不友善信息?為什麼不設立幾個類似于“微博管理員”的官方賬号,在第一時間公布真相,引導輿論走向趨于理性?甚至可以利用熱搜功能,及時發布真實信息,這難道不比靠用戶自行辨别猜疑歸屬地更容易也更有效?

結語

在筆者看來,公開IP歸屬地涉嫌違法,平台剝奪了用戶的個人信息自主決定權,如果仍要堅持此政策,那麼至少應當在後續更新中允許用戶個人自行決定是否公開,否則,一個看似合理的行為背後卻隐含着極大的不合理性。

最後,引用前述裁判文書中法院的結語作為本人第一篇文章的結語:

信息時代,數據及信息的使用價值對于經濟社會的便捷化、高速化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智慧門店的創新型便捷門店服務給社會生活帶來了便捷,但與此同時更應注重保護個人信息相關權益所有人對其個人信息享有的權益,尤其是互聯網行業内的領軍企業,不能為發揮個人信息的經濟效用,而忽視個人信息相關權益的保護。

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版面有限,學藝不精,如有論證不足之處,還請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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