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明确規定,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私自出讓。因而農民公寓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産證、契稅證。對于開發商而言,不能辦理産權證的主要情況有:
第1、利用集體所有土地開發的項目;
第2、未經立項批準或私自變更立項的項目;
第3、未取得規劃審批的項目;
第4、私自變更規劃的項目;
第5、私自改變土地用途的項目;
第6、土地産權存在糾紛;
第7、沒有銷售許可證又無産權證的房屋;
第8、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屋;
第9、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
第10、開發商未交納相關稅費的;
第11、土地、房屋被有關部門司法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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