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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發的紅包分手後該還嗎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7-22 07:08:46

昨天是情人節,鮮花、禮物、“520”“1314”紅包紛紛刷屏!但是如果分手了,已轉給對方的錢該怎麼算?是贈與還是借款?戀愛期間女方向男方轉賬及發紅包59239元小劉(女)在網絡聊天軟件中認識了帥氣的小陳(男),兩人一見如故,聊得火熱,沒過多久便發展成男女朋友關系。在戀愛的過程中,小劉為表達愛意,常常會給小陳發送代表特殊含義金額的紅包或者轉賬,如“520”、“1314”等,并備注說明“祝老公生日快樂”、“老公情人節快樂”、“老公新年快樂”。有的款項轉出後,小劉會在微信聊天中對小陳說:“老公這些錢是給你交房租的”、“祝阿姨生日快樂”、“給叔叔買手機的錢”等。期間,小陳因個人原因向小劉借款,并在收到款項後表示待有錢再償還。好景不長,不久後雙方分手,小劉要求小陳返還戀愛期間的轉賬59239元,雙方争執無果,小劉遂将小陳訴至法院。

戀愛期間發的紅包分手後該還嗎(戀愛期間收到的紅包)1

法院裁判:轉賬中借款部分予以退還經法院審理查明,小劉與小陳均認可曾存在戀愛關系。從轉賬詳情來看,小劉在部分轉賬時備注的内容與其主張的均是借款的事實不符。關于轉賬說明備注有“祝老公生日快樂”“老公情人節快樂”“老公新年快樂”,金額為1314元或520元等特殊金額的轉賬,因前述轉賬的數字諧音與情侶間的示愛語言高度一緻,結合雙方在聊天中互稱“老公老婆”等親昵話語,故可以認定前述轉賬應為小劉向小陳作出的贈予行為,不屬于借款;關于轉賬後備注為“老公這些錢是給你交房租的”“祝阿姨生日快樂”“給叔叔買手機的錢”,這些款項的轉賬說明可以證明系小劉為小陳交房租、基于小陳親屬生日或購買手機等目的,而向小陳給付款項,并無證據證明小陳有向小劉舉債的意思表示,故這些轉款共計18639元應為小劉贈予小陳的款項,不應認定為借款。

除以上款項外,小劉向小陳轉賬的剩餘款項共計40600元。其中,部分轉賬有小陳的借款意思表示、部分有小劉要求小陳歸還的信息為證的,以及其他款項雖無直接證據顯示是否為借款,但小劉已在短信中明确向小陳催要還款,小陳對小劉提出要求還款的請求亦未提出任何異議,僅表明“沒有錢”、“我有再還給你”的,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法院對小劉向小陳出借40600元的事實予以采納。小陳至今沒有歸還任何欠款,小劉主張小陳歸還借款本金406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并最終判令小陳向小劉償還借款本金40600元及利息。

戀愛期間發的紅包分手後該還嗎(戀愛期間收到的紅包)2

法官提醒:戀愛期間發紅包分手不得要求對方返還戀愛期間,為了增進感情互贈禮物、轉賬紅包實屬正常,尤其是像“520”、“1314”這種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通常認定是戀愛期間雙方為表達愛意的贈與,即使分手也不得撤銷贈與或要求對方返還。關于贈與目的明确的紅包也是同樣的道理,在法律上是一種無償行為,接收紅包的一方不需要履行義務。此外,如果通過聊天記錄等證據,能夠表明雙方在轉賬時存在借貸合意,那麼就應當按照法律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來處理。因此,情侶熱戀也應保持理智,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小額贈與是現代戀愛中常見的現象,但對于大額金錢或貴重财物處置,要注意保存證實真實意思表示的證據,避免日後發生争議時無據可依。

(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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