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東東你犯規了,這局不算。”
“那就換隻手,再比一次。”
學生劉東東(化名)與鄧軒(化名)是巴林左旗某校高一年級的同班同學。3月9日下午課間操時候,劉東東與鄧軒正在進行一場掰手腕“較力遊戲”。
對陣雙方首先用右手掰手腕,劉東東左手借助着桌子的力量,同時突然發力,就這樣,鄧軒輸掉了第一局。因劉東東犯規,二人約定換隻手再來一場。
随後雙方使用左手進行了第二場掰手腕遊戲。誰也沒料到發生了事故。
“劉東東的左手肱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巴林左旗中蒙醫院給出了診斷結果。
劉東東為此住院治療26天。出院後,因協商無果,便一紙訴狀将同學鄧軒、所在學校、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财産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賠償醫療費用等合計3.7萬餘元。
近日,該案在巴林左旗法院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 原告是否應獲得各方賠償?
法庭上,對于這起因掰手腕導緻的人身傷害事件,原告是否應獲得各方賠償?或者是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應由原告自擔風險?成為了各方辯論的焦點。
被告鄧軒的監護人認為:
掰手腕應視為文體活動中的體育競技活動,又因劉東東系自願參加該競技活動,同時鄧軒在掰手腕的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和過失行為,事故發生後又陪同劉東東去校醫室、醫院已經盡到了競技活動參與的一般義務,故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認為:
本次事故是兩名學生經過協商後掰手腕造成的損傷,不在保險責任之内,故不承擔責任。
校方認為:
兩名學生之間自發進行的掰手腕活動,發生在課間活動而非上課時間,另外,學生在校期間有明确的規章制度、學生守則等相關規範進行約束,而且校方經常對學生進行法治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學校已經盡到了管理職責。因此,本次事故不符合學校應當承擔責任的法定條件。
被告中國人民财産保險公司認為:
本案原告明知所參與的活動存在風險,且主觀上是自願參與而非脅迫,本案事故的發生是兩名學生之間的自娛自樂行為,該風險本是可以避免的。同時校方在此次活動中不存在管理不善,所以校方無責任,故中國人民财産保險公司也不承擔責任。
/ 庭審過程中
因各方争議較大,本案未能調解成功。
法院經審理認為,兩名學生都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同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也應承擔責任。
/ 法官說法
根據監控視頻以及原、被告的陳述,可以證實是被告鄧軒邀請原告劉東東進行掰手腕,原告沒有拒絕,二人掰手腕時都沒有做好熱身運動,在掰手腕的過程中,二人力量懸殊,掰手腕的姿勢及方式方法有誤是導緻原告骨折的主要原因,被告鄧軒應對原告的損害承擔責任。
原告劉東東在與被告鄧軒找其掰手腕時,沒有注意保護自己,原告本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應負同等責任。
被告學校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在校學生雖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但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應對原告損失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即學校承擔40%的補償責任。因學校在中國人民财産保險公司投保了校(園)方責任險,故學校應承擔的責任由上述保險公司承擔。
原告劉東東在被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學生險,保險金額10000元,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内,故被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應當承擔10000元賠償責任。
近日,巴林左旗法院按照上述責任比例作出了一審判決。原告及四被告均未上訴。
來源:巴林左旗法院、内蒙古高院 浙江普法微信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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