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戶口辦理現場。
圖為戶口辦理現場。
導讀
自出生以來,男孩陽陽(化名)一直沒有戶口,随之而來的影響一直伴随着他:沒有醫保不方便就醫,小升初成為了問題,不能代表學校參加比賽,還時不時遭受到鄰居、同學的嘲諷。
“我終于能夠代表學校參加比賽了,也不用擔心不能上初中了。謝謝法官,給了我一個‘身份’!”近日,一起人格權糾紛案件經浙江省常山縣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法院通過開展案外跨部門協作,讓12歲的陽陽終于擁有了屬于自己的“身份”。
出生後一直沒有戶籍的男孩
2010年10月,未婚生下陽陽後,母親徐君(化名)并沒有給他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和戶籍。2011年,徐君把8個月大的陽陽寄養在老鄭家代為照顧,約定由徐君負擔照顧費用。之後,徐君沒有如期支付撫養費,陽陽一直在老鄭家生活。
陽陽在老鄭夫婦的悉心照顧下逐漸長大。與老鄭夫婦不同,生母徐君鮮少探望陽陽。2019年,徐君申請做親子鑒定,司法鑒定結果顯示,陽陽與何明(化名)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這也是陽陽第一次見到自己的生父。2020年,陽陽向法院起訴,要求何明支付其出生以來的撫養費并履行18歲之前的撫養義務,獲法院支持。此後,何明雖然每個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卻再也沒有來看過兒子。
随着陽陽慢慢長大,沒有戶口的煩惱也越來越多。根據《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嬰兒(包括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内,由嬰兒的監護人或者戶主,持《出生醫學證明》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報戶口登記。這就意味着,隻能由陽陽的親生父母為其啟動補辦《出生醫學證明》和申報戶口程序。
為此,陽陽多次打電話給親生父母,希望他們能為自己辦理戶籍,但每次都遭到了他們的推脫。徐君認為自己生活條件較差、居無定所,不适合讓陽陽落戶;何明則表示自己現在已有家庭且已有三個孩子,不想影響現在的家庭。
老鄭及陽陽就讀的小學反映情況後,在浙江省常山縣婦聯的牽頭組織下,法院、檢察、公安、民政等當地相關部門也多次召開協調會,介入調解案件,但一直未果。
“黑戶”男孩提起姓名權之訴
民法典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權利,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等權利。因何明、徐君一直不配合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和戶籍,陽陽以人格權中的姓名權受到侵害為由向常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何明、徐君履行為其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及戶籍的義務。
2022年1月,常山法院正式立案。承辦法官鄭穎第一時間前往臨時監護人老鄭家中及學校了解原告陽陽的生活、學習情況,并與其耐心交談。
面對法官,陽陽表示,在二被告中更想落戶在生父何明處,但希望在落戶後能将戶口遷移到老鄭名下:“我希望一直跟着現在的‘爸爸媽媽’生活,他們對我很好。”
“第一次見到陽陽時,他還是一個8個月大的小嬰兒。正因為他不是我的兒子,所以我更要對他好一點。”談及這個乖巧懂事的“兒子”,老鄭很是欣慰,并表示全家都願意讓他和自己一家人一起生活。
深入了解案情後,為了更好地幫陽陽解決戶籍辦理問題,承辦法官積極聯系公安、婦聯、民政等部門,了解戶籍辦理的相應事宜,希望能通過多部門會商協作和案件判決,給原告一個“身份”。
2022年3月11日、4月7日,在常山法院的兩次庭審中,二被告仍然對陽陽的戶口應該落在哪裡存在較大分歧,他們均不願意讓陽陽落戶。
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權利
承辦法官鄭穎表示,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該義務涉及子女身心成長、發展的全過程,既包括提供子女所必須的一切生活、教育費用即物質保障,還包括為讓子女順利參與社會活動而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等各項法律文書。為未成年子女辦理戶籍更是其中最基礎的義務。
本案中,原告陽陽作為二被告的非婚生子,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二被告應當積極履行義務,充分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二被告自原告陽陽出生至今已逾十一年仍未為原告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亦未給原告辦理落戶手續,導緻原告陽陽的入學、參賽、就醫等遇到極大的困難,已經嚴重侵犯了原告陽陽的合法權利。
關于原告的戶口落戶在何處,因二被告未能達成一緻意見,法院認為應該尊重原告本人的真實意願,其明确表示希望落戶在被告何明處,法院從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對原告的該訴請予以支持。
4月7日,法院判決被告何明、徐君在判決生效十五日内為原告陽陽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及戶籍,并将陽陽戶口落戶在被告何明處。
跨省多部門協作解決落戶難題
案件判決後,經過法官再次做思想工作,被告何明的态度也有所松動,表示願意配合陽陽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及落戶。
“《出生醫學證明》是新生兒出生時健康和自然狀況、血緣關系的一種證明書,是新生兒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和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同時也是登記戶籍、入學、升學、參軍和就業等必不可少的證明依據。”鄭穎表示。4月28日,判決正式生效,首先需要解決的就是陽陽的《出生醫學證明》。
受疫情影響,身處外地的何明、徐君均無法及時趕回常山,遂委托承辦法官鄭穎幫助陽陽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拿到來之不易的委托書後,我也非常激動,希望快一點幫孩子把戶口辦好。”5月7日,收到來自二被告的委托書後,鄭穎立刻聯系江西省玉山縣人民法院,委托玉山法院為陽陽在其出生的玉山縣某醫院啟動《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程序。5月12日,在玉山法院的協助下,陽陽的《出生醫學證明》順利辦理完成。
5月17日,帶着陽陽的《出生醫學證明》,鄭穎一行來到了常山縣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按照之前跨部門的協商意見,為陽陽辦理了落戶手續。在大家的見證之下,12歲的男孩陽陽終于擁有了屬于自己的“身份”。
■裁判解析
法治呵護“少年的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隐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還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産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戶口作為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是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其主要内容包括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居住地址等身份信息。公民沒有戶口就意味着其與姓名權有關的相關人格權利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本案關于陽陽的戶口登記,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其一,公民應當依法履行戶口登記義務。戶口是指國家主管戶政的行政機關所制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也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公民依法進行戶口登記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其二,誰是未成年人戶口登記的義務人?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内,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本案中,陽陽出生後應當由其親屬、撫養人即其母親徐君向陽陽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但其母親徐君并未依法履行為陽陽申報出生登記的義務,後其生父何明也有為陽陽申報出生登記的義務。被告徐君、何明相互推诿拒不履行為陽陽申報出生登記的義務,損害了陽陽的合法權益,也違反了國家戶口登記制度。
其三,陽陽作為無戶口人員,其登記戶口是否存在法律和程序障礙?為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國務院辦公廳專門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陽陽雖然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但根據該意見,即使陽陽在其出生醫院無法找到在助産機構内出生的證明,也可以憑借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拟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然後由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監護人一方的居民戶口簿、非婚生育說明(民事判決書),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因此,為陽陽辦理戶口登記不存在任何法律和程序上的障礙。陽陽向法院起訴要求二被告履行辦理戶口登記的義務,于法有據,應當予以支持。
■專家點評
浙江财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李海龍
彰顯司法為民的宗旨和理念
落戶,對絕大多數自然人而言是再普通不過的一件事情了。然而,由于種種原因,現實中未落戶或無法落戶的情形屢見不鮮,形成了無戶口人員這一特殊群體。無戶口雖不至于導緻自然人寸步難行,然而卻嚴重影響着其日常生活,并妨礙其應有權利的行使。在本案中,法官借助司法力量為當事人陽陽争取其應享有的權利掃清了障礙,凸顯了司法為民的宗旨和理念。依法為陽陽争取“身份”的這一典型案例具有如下兩點基本啟示。
第一,戶口簿等證明材料是确定民事主體權利與義務的核心證據。
戶口登記是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相關規定,對自然人的身份信息進行記載的制度。同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可知,辦理戶口登記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據此,本案中的當事人陽陽要獲得戶口登記,則須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自然人依法申領身份證亦需交驗居民戶口簿。簡言之,根據民法典第十五條的規定,這些相互關聯的證明材料又是确定自然人出生——民事權利能力産生的關鍵證據,隻有确定了民事權利能力的産生,才談得上民事權利保護的問題。
另一方面,依據民法典第二十五 條之規定,在通常情況下,自然人的住所是以戶籍登記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記(主要指身份證)記載的居所,它是自然人參與各種法律關系集中發生的中心地域。毫無疑問,隻有确定了自然人的住所,才能确定在此地域内發生的與自然人密切關聯的相關事項的狀态或具體空間。例如,确定自然人是否應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決定債務的清償地;決定婚姻登記的管轄地;決定訴訟管轄法院和司法文書送達地以及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确定法律适用的準據法等等。
第二, 監護人未履行其法定職責時,權利人可主張相應權利。
我國民法典對監護制度作了詳盡規定,但并未規定委托監護制度。然而,實踐中監護人委托他人承擔一定的監護職責是比較常見的。盡管如此,這并不意味着監護資格與職責就會發生轉移。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可知,監護人與受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委托合同關系,在被監護人權益遭受損害時,監護人仍須依法承擔法定監護職責。在本案中,盡管老鄭夫婦撫養了陽陽,但這并不意味着陽陽生父母的監護職責已轉移或消滅。事實上,何明、徐君一直不配合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和戶籍系違反監護職責的行為,與民法典“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的要求相悖。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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