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貓說法~沒有感情的普法機器上線!
今天法貓要和大家說一個鮮為人知的知識點~什麼是“脫密期”?
法貓收到一條私信:
我在XXX上班,6月30日向單位提交了書面的辭職報告,我和XXX的第二個五年勞動合同将于7月31日到期。我有跟領導協商盡量把工作交接清楚了再離開,領導也提出了我這個崗位離職要3個月的脫密期,XXX的行政人員也跟我說領導願意9月份讓我走,那我7月到期的勞動合同有必要因為脫密期和交接手續的願意再續簽嗎?怎麼做才合法?
這位朋友申請離職的流程是十分正确的操作!
離職提前以書面辭職報告告知用人單位,預留了一個月的時間給用人單位交接,這樣無論是對勞動者自己還是用人單位都是既合法又負責任的體現。
PS: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首先,我們得清楚什麼是“脫密期”
《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幹問題的通知》 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内(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内容”。
簡單來說就是: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在脫密期依然存在。
2、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不能洩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在“脫密期”間,不再接觸商業秘密。
3、用人單位限制脫密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言歸正傳,遇到這位朋友的情況應該怎麼做?
1、勞動合同肯定是要繼續簽的,有勞動合同才有保障!
2、“脫密期”期間,應該調整至新的接觸不到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崗位。
3、新的崗位和原來的崗位薪水應當相當,且用人單位不得濫用單方調崗權,用人單位應按照新崗位支付工資。
4、脫密期屆滿,及時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完成工作交接,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辦理社會保險和檔案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後,“脫密期”與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實質上是有所違背的,前者賦予勞動者“隻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而脫密期卻将提前通知期延長到了最長6個月,兩種情況相遇就産生了一個bug。
我作為勞動者有權利提前三十天告知用人單位離職即可,但是現在我還要繼續工作直到“脫密期”結束?
不過,貓貓認為現在脫密期是否還适用的争議還是比較大的,畢竟距離脫密期的法律頒布已經過了20多年。脫密期是否有效還是要視所在的地區而定。
法律是與時俱進的!
從現在的立法狀況看,并沒有一部法律規定“脫密期”是不能約定的,但是當上位法與下位法相抵觸時,優先适用上位法。作為法律的《勞動合同法》是“上位法”,而作為勞動部門規章的《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幹問題的通知》是“下位法”。
某些公司可能會更傾向于選擇采取脫密期這種方式來保護公司商業秘密。脫密期這種方式,與競業限制比較起來,公司是無需支付額外的經濟補償的。
不知道這期的法貓言法,大家了解到這個鮮為人知的“脫密期”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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