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與欠條一字之差卻天壤之别,如何準确把握二者的區别呢?
概念不同
借條是借款人與出借人在沒有經濟往來的情況下,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給出借人書寫的書面憑證。
欠條是雙方有經濟往來的情況下,債權人與債務人經過結算後,債務人因當時無法給付或清償而給債權人書寫的書面憑證。
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形成原因不同借條是因借款而産生的,其形成原因隻能基于這一特定的法律事實。
欠條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産生,隻要能以金錢為給付内容的債都能産生欠條,如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其形成是因債尚未清償。
案由的認定不同當借條持有人向法院起訴時,立案的案由應當是民間借貸糾紛。
如果欠條持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則應當具體審查案情,查清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具體分析是何種債務關系,然後才宜認定案由。
訴訟時效不同約定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訴訟時效是一樣的,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3年。
對于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則因其自身性質不同而區别甚大。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随時向借款人請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借條的效力最長可達20年。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是對雙方以往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舉證責任不同在訴訟中,因為借條是證明借款關系的書面憑證,借條持有人隻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事實,法官即可以此作出裁決。
而欠條作為一種結算憑證因其來源較為複雜,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若對方不予認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過程,并提供欠條形成的合法性依據,否則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訴訟請求。如因欠賭資形成的欠條因違反法律規定而不能成為主張權利的憑證。
實踐中,很多人對借條與欠條并不作嚴格區分,在借條與欠條上經常語焉不詳,因此法官建議:
借款時盡量寫借條,法律關系單一,便于舉證。寫借條時除了寫明借款雙方、借款時間、借款數額,對于雙方達成的其他關于利息的約定及還款時間的約定,甚至借款用途都盡量寫明,對金額較大的最好選擇轉賬支付。
對于不是因借款而産生的欠款,寫欠條時則應在确定欠款數額之外盡可能詳細地記錄欠款事實的來龍去脈,必要情況下可以寫明還款時間,同時亦應保留産生欠款事實的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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