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鑒定指在對初次鑒定結論持有異議、鑒定違反法律法規可能導緻鑒定結論失真或裁判機關對鑒定結論難以采信時,一般重新委托原鑒定人或鑒定機構以外的鑒定人、鑒定機構對同一問題進行的再次鑒定。
民事訴訟法中除了規定當事人可以對糾紛問題申請鑒定,同時也規定了當事人對鑒定意見不服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天縱鑒定(SKYLABS)認為一般說來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目的不外乎有以下兩點:
其一是通過重新鑒定推翻原鑒定結果從而得出對自己有利的鑒定意見;其二是通過重新鑒定制造訴訟障礙(比如說拖延訴訟時間、增加訴訟難度)從而作為與對方協商的籌碼。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七條和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以下九種情形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5.有證據足以反駁現有鑒定結論的或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6.鑒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
7.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而對其鑒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8.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鑒定結論的;
9.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鑒定人準确鑒定因素的。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當事人協商一緻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由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重新鑒定的次數一般不超過二次。
總之,申請重新鑒定均應當有充分的理由并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表明鑒定報告可能存在錯誤。這是啟動重新鑒定必備實質要件。但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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