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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危險駕駛罪的認定标準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7 17:27:14

涉嫌危險駕駛罪的認定标準?一、相關法條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涉嫌危險駕駛罪的認定标準?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涉嫌危險駕駛罪的認定标準(危險駕駛罪中逃避檢查行為的認定)1

涉嫌危險駕駛罪的認定标準

一、相關法條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加重情節:

(1)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2)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二、案例分析

1、案情簡介

被告人王某某酒後駕駛汽車沿着某道路行駛,其在很遠處就看到交警正在前方設卡檢查,其意識到如果繼續往前開,會因酒後駕車被查處,于是王某某立刻打轉向燈右轉,企圖從該側道路駛離,但恰好該道路上此時也有交警進行例行檢查,王某某被該處交警查處,經呼氣檢測和抽血鑒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達到醉酒标準。

2、評析: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是否屬于逃避公安機關檢查 ?

首先,應從被告人角度分析其有無逃避的意思和逃避行為。被告人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如果其不實施逃避處罰的行為,那麼後果就是被公安機關查獲而被追究法律責任;被告人同時也應實施了逃避處罰的客觀行為,比如看到交警後在直行道路上掉頭或迅速駛入其他道路。被告人主觀上有逃避檢查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逃避的行為,才構成逃避檢查。

其次,應從執法者角度分析檢查的客觀實際情況。僅僅有被告人的規避行為,而沒有執法者的檢查,也不構成逃避檢查。

最後,應考慮行為人的期待可能性,重視刑法的人性基礎。就本案來說,被告人客觀上确實實施了規避處罰的行為,但是執法者并未發現或者叫停被告人,也不能期待被告人主動上前承認自己的違法行為。當然,如果被告人主動上前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則又屬于自首的範疇了。刑法對于自首是予以鼓勵的,自首的法律後果也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對于沒有自首的,并沒有規定作為從重處罰情節,而是按照該罪的基本法定刑予以處罰。如果不考慮行為人的期待可能性,則可能會得出不合适的結論。綜上,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不構成逃避檢查。

摘自:刑事法庫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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