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企業招聘如清潔工等崗位時,會要求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怎樣的一個工作制度呢?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的差别在哪裡呢?為何企業在這種工作内容易交接的崗位要求非全日制用工呢?讓我們來看看吧!
一、勞動法規定的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與全日制用工相對的一個概念,也是一類特殊的用工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工是以小時計酬為主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積不超過24小時。
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也被稱為“小時工”,但是需要了解,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工”,和一些由個人和家庭雇傭的鐘點工并不一樣,鐘點工和雇主屬于是勞務關系,簽署的是民事雇傭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和用人單位屬于勞動關系,簽署的是勞動合同,适用于勞動合同法中對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
二、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的區别
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的區别除了工作的時間不一樣外,還有别的區别。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的區别有如下幾種:
1、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隻訂立口頭協議,不簽署勞動合同;全日制則必須以書面形式簽署勞動合同。
2、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還可以和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訂立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能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全日制用工裡規定全日制用工不可以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簽署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是不能約定試用期的;而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期限規定在3個月以上用人單位有權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用人單位都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全日制用工如果不是法律規定的情形的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5、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支付勞動報酬的周期則是三十天。
這些規定都是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的區别。
三、為何有些企業規定部分崗位招收非全日制用工?
這裡我們了解一下為什麼有些企業規定一些工作内容易交接或無需交接的工作崗位要求非全日制用工呢?
1、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簽署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需要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月内簽署勞動合同,一個月以後沒有簽署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這點非全日制用工沒有如此規定,也就為企業規避了一些風險。
2、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全日制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大部分情況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而非全日制沒有如此規定,也就導緻了部分崗位可以招聘非全日制用工。
3、在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隻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而沒有為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這項規定可以讓企業不需要為勞動者繳納醫保、社保等。
綜上所述,在一些工作内容易交接或者無需交接的崗位上,大部分企業會選擇非全日制用工,比如清潔工的情況,招收全日制用工勞動者,需要繳納社保,且解除勞動合同時很多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而非全日制用工,即使招收兩名員工,需要支付的勞動報酬也是一樣的,且不需要繳納社保和沒有經濟補償的風險。
各位了解到非全日制用工是什麼形式的用工,和明白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功的區别了嗎?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各位讀者了解到一些勞動合同法上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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