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生子後不久
丈夫突然離奇失蹤
背後竟是一場婚姻騙局
事已至此
丈夫的債務
妻子是否需要承擔?
2019年11月,廖女士認識了同住一個小區的姜某,兩人很快墜入情網。廖女士懷孕後,兩人順理成章領了證。婚前婚後,姜某以各種名目向她要錢。廖女士出示了一份聊天記錄,姜某的“母親”曾承認,姜某拿了廖女士差不多70萬元。
2021年8月22日,姜某突然不辭而别。廖女士表示,丈夫失蹤後,朋友找上門稱:姜某從事的“教育培訓”是騙局,自己與多名家長是受害者,現已報警。
次日,廖女士簽下了一張保證書,表示了解丈夫姜某在2021年5月至8月間,以替24位家長子女辦理入學事宜為由,收取現金和轉賬共149.6萬元,現配合處理名下房産并承擔相應責任。
然而,讓廖女士萬萬沒想到的是,“婆婆”其實是個演員。并且,姜某在與自己戀愛期間,還跟同一個小區另一名女子張女士戀愛生子了。
廖女士表示,如果家長們能寬限一些時日,她願意承擔一部分債務,但自己還有一個嗷嗷待哺的8個月大的幼兒,這讓她對債務有心無力。在解決經濟糾紛之外,她還想離婚。
法律分析
如果姜某是以“幫孩子入讀名校”為由,收取家長相應費用,姜某可能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廖女士是否需要承擔這筆債務,則有待商榷。
保證書上這筆近150萬元的債務,遠遠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開銷,除非債權人有證據表明這筆錢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是廖女士自己事後追認,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廖女士是基于和姜某的夫妻關系,而對夫妻共同債務産生誤解的話,應盡快提起訴訟,撤銷保證書。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标準
為了保護夫妻雙方的利益,防止将夫妻個人債務錯誤地讓不該承擔責任的一方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吸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确立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标準。
一是“共簽共債”,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确認或追認的是共同債務;
二是“共需共債”,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亦為共同債務;
三是“共用共債”,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的債務也為共同債務。
除以上三種情形外,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推定為個人債務,如債權人主張是共同債務,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綜合:法治日報、江蘇政法、法治最前線、南國早報、蘇州普法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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