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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卒用李斯之謀翻譯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8 01:19:20

《左傳》魯成公十一年,晉厲公與秦桓公約定在令狐會盟,秦桓公違約不至。十三年,晉厲公派呂相赴秦國宣布絕交。“呂相絕秦”選入《古文觀止》,這是《左傳》中最完整,最典型的外交辭令,也就是蔡元放所說的外交專對文。此文雄辯壯闊,于委婉中鋒芒畢露,極其誇張甚至強詞奪理。于晉自是有利,于秦則顯委曲。

其中,“穆為不吊”中的“為”,甚是不解,我試着複原自己的思考過程。

原文:(呂相曰):“無祿,文公即世,穆為不吊,蔑死我君,寡我襄公,疊我殽地,奸絕我好,伐我保城。”

上古版《古文觀止》譯為“不幸,文公去世,穆公不肯來吊唁,輕視我們去世的君主,欺負我們的襄公,突然襲擊我們的殽地,斷絕我們的友好鄰邦,攻打我們邊境城堡。”

嶽麓版《古文觀止》譯為“不幸,文公去世,秦穆公不來吊喪,對我們去世的國君無禮,欺我們的襄公孤弱,突然侵犯我們的殽地,斷絕和我們的友好關系,又攻打我們邊境城邑。”

中華版《古文觀止》譯為“不幸,文公去世,穆公并不友善,蔑視我們已故的國君。欺淩我們襄公,侵犯我們的崤地,斷絕我們的友好關系,攻打我們的城池。”

“穆為不吊”這句,上古版譯為“穆公不肯來吊唁”,嶽麓版譯為“秦穆公不來吊唁”,倒推原文是“穆不吊”,即把“秦穆公不吊唁”,任意加了“不肯來”和“來”字。

這裡的“為”字應該是被忽略了。如果不是被忽略了,則把“為”字譯為“來”或“不肯來”就更加不對了。

首先,秦穆公作為諸侯,他是一定不能來吊唁的。《春秋左傳正義》P58注,《釋例》曰:“萬國之數至衆,封疆之守至重,故天王之喪,諸侯不得越竟(“境”)而奔,修服于其國,卿共吊葬之禮。魯侯無故而穆伯如周吊,此天子崩,諸侯遣卿共吊葬之經傳也。”是言禮天子之喪,諸侯不親奔也。其諸侯相吊,則昭三十年傳雲“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吊,大夫送葬。”

由此可知,即使是周天子喪事,諸侯也隻需派一個卿(上大夫曰卿)去吊唁即可。至于晉文公,即使稱霸,亦不過諸侯耳,秦穆公于禮更是不能親自去吊唁的,最多就是派一個大夫去送葬,一個士去吊唁。所以,譯成“穆公卻不來吊唁”,難不成穆公必須來吊唁?非也!

那“為”字到底作何解呢?

為,如果解為動詞“做”,則這句譯為“穆公做了不吊唁(的事)”,把“不吊”作為賓語,但總覺得這樣解很奇怪。

為,如果解為介詞“因為”,那麼這句譯為“穆公因為不吊唁”,把“吊”作動詞謂語,詳見陝西師範大學《古漢語虛詞用法詞典》P472,但感覺語義不通。

為,如果解為轉折連詞“則”,那麼這句譯為“穆公卻不吊唁”,也是把“吊”作動詞謂語,詳見《虛詞诂林》P144,但這個義項,新出虛詞詞典均不載;

為,如果解為“乃”,作副詞,譯為“竟然”,那麼這句譯為“穆公竟然不吊唁”,詳見《虛詞诂林》P149,此義項亦不載于新出虛詞詞典。

無論怎麼解,句子都不通順。那就另辟蹊徑,從葬禮本身入手,去看看春秋時的葬禮禮儀是什麼。

查《春秋左傳正義》P757“穆為不吊”,杜預注為:不見吊傷。孔穎達疏為:《曲禮》雲:“知生者吊,知死者傷。知生而不知死,吊而不傷;知死而不知生,傷而不吊。”鄭玄雲:“人恩各施於所知。吊、傷皆謂緻命辭也。《雜記》:‘諸侯使人吊辭曰:寡君聞君之喪,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善”)。’此施於生者,傷辭未聞也。說者有衍(yǎn,“多餘的”)吊辭雲:皇天降災,子遭罹之,如何不淑。此施於死者,蓋本傷辭。辭畢退,皆哭。”是吊傷之事。

還是不懂,再查。

《說苑.修文.二十一》雲:“生而相與交通, 故曰留賓。自天子至士各有次。贈死不及柩屍,吊生不及悲哀,非禮也。故古者吉行有五十裡,奔喪百裡。贈瑁(mào,“諸侯執圭朝天子。天子執玉以冒之。”)及事之謂時。時,禮之大者也。……瑁者何?喪事有瑁者,蓋以乘馬、束帛、輿馬曰瑁;貨财曰赙,衣被曰禭(suì),口實曰唅(hán ),玩好曰贈。知生者赙瑁,知死者贈禭,贈禭所以送死也, 赙瑁所以佐生也。”賈公彥疏:“以其贈是玩好,施于死者,故知死者行之。赙是補主人不足,施于生者,故知生者行之。”

要點在:生而相與交通, 故曰留賓。自天子至士各有次。贈死不及柩屍,吊生不及悲哀,非禮也。故古者吉行有五十裡,奔喪百裡。贈瑁及事之謂時。時,禮之大者也。

試譯:死者生前曾互相交往的人,所以叫做“留賓”。從天子到士人,各有等級。贈送死者财物沒有趕上停喪未葬之時,慰問死者家屬沒有趕上已葬喪禮解除之前時(按禮應該哭泣悲哀),都是不合禮節的要求的。因此古時候賀喜慶事日行五十裡,奔喪則日行百裡。贈送車馬束帛等趕上喪事的叫做守時。守時,是禮儀中的的大事。

我們知道,中國古人極重禮儀,其中包括佐生送死的赙(fù,“以财助喪也”)贈之禮。那麼,“穆為不吊”,就有兩種含義:

第一、晉文公重耳去世下葬時,身為嶽父的秦穆公沒有派人來送赙贈之禮。

第二、晉文公重耳去世下葬時,秦穆公有派人來送禮,但是,贈送死者的玩好之物沒有趕上停棺未葬的時候,慰問死者家屬也沒有趕上喪禮解除之前。

第一種行為自然是“非禮也”,第二種行為則更是不符合“禮之大者也”,二者必居其一,呂相才會說“穆為不吊”。

那到底晉文公去世的時候,秦國有沒有派人去吊唁呢?呂相說的如此理直氣壯,應該是事實。但這個事實,有無其他隐情呢?

僖公三十二年,《左傳》:“冬,晉文公卒。庚辰,将殡于曲沃,出绛,柩有聲如牛。…,杞子自鄭使告于秦。”意思是說,晉文公重耳去世之後,運往曲沃停棺待葬的時候,秦國正準備勞師遠征鄭國,蹇叔哭師正其時也。

僖公三十三年,《左傳》:“夏,四月,辛巳,敗秦師于殽,獲百裡孟明視、西乞術、白乙丙以歸。遂墨以葬文公。”意思是說,秦國遠征鄭國的三位大帥在殽山被晉軍伏擊獲勝之後,晉國才安葬晉文公重耳的。

你晉國都俘獲人家秦國三個主帥了,秦穆公當時怎麼會有心情派人去吊唁女婿重耳的喪事呢?沒派人去是非禮,即使事後有心情了,派人去了,也會因為沒有守時而落個非禮。

所以,于士虎先生說,“穆為不吊”即“穆不為(之)吊”,解為“秦穆公不為(他的死)吊唁”。但為什麼“為不”要調換為“不為”呢?

原來這是文言文中的“錯綜句式”。類似于下文的“蔑死我君”就是“蔑我死君”一樣,見楊樹達《漢文文言修辭學》173。這種特殊句式,就如同我曾經講過的“合叙句式”一樣,如果沒有了解過,會覺得匪夷所思。一旦我們掌握了,就覺得其實也不難。

所謂“錯綜句式”,就是成心選用别異的詞語或者參錯誤落的形式,以避免枯燥和平闆;或者說,在整齊的形式中摻入參差不齊的成分,以收到避免呆闆或化呆闆為活躍的效果;或者說,在行文談話中特地避開用整潔、平衡的語言形式表達某種思維而用了錯落不齊的語言形式;或者說,用不同的語言形式,抒發雷同的思維内容,這種修辭手段叫錯綜。錯綜又叫拗語,錯綜的辦法有抽換詞面、交織語次、伸縮文身、變化句式等四種。楊樹達在《中國修辭學》中分“名稱的錯綜”、“組織的錯綜”、“高低文關聯的錯綜”等三類。

最後,我們試譯為“不幸,我們文公去世,穆公不為(他的死)吊唁,蔑視我們已故的國君,欺侮我們襄公,突襲我們殽地,斷絕和我們的友好關系,攻打我們的邊境城堡。”

這樣是不是比較通順了?

王卒用李斯之謀翻譯(如何翻譯呂相絕秦中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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