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滅火器的分類
(1)根據操作使用方法不同:分為手提式滅火器和推車式滅火器
(2)按照充裝滅火劑的類型:
1)水基型(分為清水、泡沫、水霧)
2)幹粉滅火器(分為ABC類滅火器、BC類滅火器)
3)二氧化碳滅火器
4)潔淨氣體滅火器(六氟丙烷、IG系列等)
二、滅火器的适用範圍
1、水基型(清水、泡沫、水霧)
清水(适用于A類火災)
泡沫(适用于A類火災、B類火災)
水霧(适用于 A類、B類、E類火災)
2、幹粉滅火器(磷酸铵鹽ABC類滅火器、碳酸氫鈉BC類滅火器)
ABC類(适用于A類、B類、C類、E類火災)
BC類( 适用于B類、C類、E類火災)
3、二氧化碳滅火器(物理滅火:冷卻和窒息)
(A類表面、B類、C類滅火前能切斷氣源、E類火災)
4、潔淨氣體滅火器(六氟丙烷、IG系列等)
(A類表面、B類、C類滅火前能切斷氣源、E類火災)
三、滅火器的構造
1)手提式滅火器組成:筒體、器頭、噴射軟管、壓力表、壓把提把(間歇噴射機構)、虹吸管。其中二氧化碳滅火器無壓力表,通過稱重量的方法檢查洩漏量;其他類型的滅火器是通過檢查壓力的方法,來檢查滅火器的壓力降低值。
2)推車式滅火器組成:筒體、閥門、噴射軟管、壓力表、推車等。
四、滅火器的選型
(1) 滅火器的選擇應考慮下列因素:
1)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
2)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
3) 滅火器的滅火效能和通用性;
4) 滅火劑對保護物品的污損程度;
5) 滅火器設置點的環境溫度;
6) 使用滅火器人員的體能。
(2)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宜選用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當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存在不同火災種類時,應選用通用型滅火器。
(3)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當選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滅火器時,應采用滅火劑相容的滅火器。
五、手提式滅火器的設置要求
1、滅火器設置一般規定
1) 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2) 對有視線障礙的滅火器設置點,應設置指示其位置的發光标志。
3) 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其銘牌應朝外。手提式滅火器兩種設置方式:設置在滅火器箱内或挂鈎、托架上。
2、滅火器箱的箱門開啟應方便靈活,其箱門開啟後不得阻擋人員安全疏散。除不影響滅火器取用和人員疏散的場合外,開門型滅火器箱的箱門開啟角度不應小于175°,翻蓋型滅火器箱的翻蓋開啟角度不應小于100°。
3、 挂鈎、托架安裝後應能承受一定的靜載荷,不應出現松動、脫落、斷裂和明顯變形。檢查方法:以5倍的手提式滅火器的載荷懸挂于挂鈎、托架上,作用5min,觀察是否出現松動、脫落、斷裂和明顯變形等現象;當5倍的手提式滅火器質量小于45kg時,應按45kg進行檢查。
4、挂鈎、托架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保證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設置在挂鈎、托架上的手提式滅火器;
2) 當兩具及兩具以上的手提式滅火器相鄰設置在挂鈎、托架上時,應可任意地取用其中一具。
5、嵌牆式滅火器箱及挂鈎、托架的安裝高度應滿足手提式滅火器頂部離地面距離不大于1.50m,底部離地面距離不小于0.08m的規定。
六、滅火器的配置
1 一般規定
1) 一個計算單元内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少于2具。
2) 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數量不宜多于5具。
3) 當住宅樓每層的公共部位建築面積超過100m2時,應配置1具1A的手提式滅火器;每增加100m2時,增配1具1A的手提式滅火器。
2、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
A類火災場所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
B、C類火災場所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
3、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
A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米)
B、C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米)
4、劃分計算單元
(1) 滅火器配置的設計與計算應按計算單元進行。滅火器最小需配滅火級别和最少需配數量的計算值應進位取整數。
(2) 每個滅火器設置點實配滅火器的滅火級别和數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滅火級别和數量的計算值。
(3) 滅火器設置點的位置和數量應根據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确定,并應保證最不利點至少在1具滅火器的保護範圍内。
(4) 滅火器配置設計的計算單元應按下列規定劃分:
1) 當一個樓層或一個水平防火分區内各場所的危險等級和火災種類相同時,可将其作為一個計算單元。
2) 當一個樓層或一個水平防火分區内各場所的危險等級和火災種類不相同時,應将其分别作為不同的計算單元。
3) 同一計算單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區和樓層。
(5) 計算單元保護面積的确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物應按其建築面積确定;
2) 可燃物露天堆場,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可燃氣體儲罐區應按堆垛、儲罐的占地面積确定。
4、利用公式進行計算
1) 計算單元的最小需配滅火級别應按下式計算:
2) 修正系數應按下表的規定取值
注: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網吧、商場、寺廟以及地下場所等的計算單元的最小需配滅火級别應增加30%。
3) 計算單元中每個滅火器設置點的最小需配滅火級别應按下式計算:
4) 滅火器配置的設計計算可按下述程序進行:
1 确定各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和危險等級;
2 劃分計算單元,計算各計算單元的保護面積;
3 計算各計算單元的最小需配滅火級别;
4 确定各計算單元中的滅火器設置點的位置和數量;
5 計算每個滅火器設置點的最小需配滅火級别;
6 确定每個設置點滅火器的類型、規格與數量;
7 确定每具滅火器的設置方式和要求;
8 在工程設計圖上用滅火器圖例和文字标明滅火器的型号、數量與設置位置。
七、滅火器的驗收判定
1、驗收判定規則
1)缺陷項目應按本規範附錄B的規定劃分為:嚴重缺陷項(A)、重缺陷項(B)和輕缺陷項(C)。
2)合格判定條件應為:A=0,且B≤1,且B C≤4,否則為不合格。
2、滅火器配置缺陷項分類
八、滅火器的檢查與維護
1、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超過計算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量的1/4。超出時,應選擇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别不應小于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别。
2、滅火器的配置、外觀等應按要求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其中下列場所配置的滅火器,應按要求每半月進行一次檢查。
1)候車(機、船)室、歌舞娛樂放映遊藝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2)堆場、罐區、石油化工裝置區、加油站、鍋爐房、地下室等場所。
(一站一房一地下,堆場罐區加石化,人員密集半月查)
九、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
(一)滅火器報廢
1、出廠日期起算滅火器報廢年限(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範GB50444-2008 )
1)水基型滅火器:6年;
2)潔淨氣體滅火器:10年;
3)幹粉滅火器:10年;
4)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2、下列類型滅火器應報廢
(1)酸堿型滅火器;
(2)化學泡沫型滅火器;
(3)倒置使用型滅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
(5)國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
3、滅火器有下列情況應報廢
(1)筒體嚴重鏽蝕,鏽蝕面積大于、等于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器頭存在裂紋、無洩壓機構;
(4)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
(5)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6)沒有生産廠名稱和出廠年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産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别;
(7)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迹;
(8)被火燒過。
(二)滅火器維修
1、維修年限:
1)水基型滅火器: 維修首次3年 以後每年 (3 1)
2)潔淨氣體滅火器:維修首次5年 以後每兩年(5 2)
3)幹粉滅火器: 維修首次5年 以後每兩年(5 2)
4)二氧化碳滅火器:維修首次5年 以後每兩年(5 2)
2、維修檢驗:滅火器維修檢驗分為維修出廠檢驗和維修确認檢驗(滅火器維修 GA95-2015)
(1)維修出廠檢驗
1)維修過的滅火器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加貼維修合格證。
2)維修出廠檢驗應逐具進行,并保持檢驗記錄。
3)在檢驗中存在不合格項的滅火器應進行返工或報廢,返工後的滅火器應再按規定重新進行檢驗。
(2)維修确認檢驗
1)維修機構每年應至少進行1次維修确認檢驗,并保持檢驗記錄。
2)維修确認檢驗的樣本應在經維修出廠檢驗合格的産品中抽取,檢驗項目和樣本數按表1的規定。維修确認檢驗的抽樣基數:手提式滅火器應不少于15具,推車式滅火器應不少于5具。
(三)維修技術要求
1、維修前應對送修的滅火器逐具做好信息記錄。記錄至少包括:
1) 滅火器用戶名稱;
2) 制造廠名稱或代号;
3) 氣瓶(筒體)生産連續序号或編号;
4) 型号、滅火劑的種類;
5) 滅火級别和滅火種類;
6) 使用溫度範圍;
7) 驅動氣體名稱、數量或壓力;
8) 水壓試驗壓力;
9) 生産年份或制造年月;
10) 最大工作壓力或公稱工作壓力(适用二氧化碳滅火器);
11) 瓶體設計壁厚(适用二氧化碳滅火器);
12) 實際内容積(适用二氧化碳滅火器);
13) 空瓶質量(适用二氧化碳滅火器);
14) 上次維修合格證上的信息(适用時)。
2、維修前檢查
1)維修前應對滅火器外觀和銘牌标志進行檢查,确認是否符合報廢要求。對确認屬于報廢的滅火器應進行報廢處置。
3、拆卸滅火器
1)拆卸滅火器應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在确認滅火器内部無壓力時,方可拆卸滅火器器頭或閥門。
2)拆卸後,應對滅火器氣瓶(筒體)内部進行檢查,屬于報廢的滅火器應進行報廢處理。
3)拆卸後,應對滅火器器頭(閥門)和貯氣瓶等零部件進行檢查,确認是否可更換。
4、滅火劑回收處理
1)為防止維修中清除的滅火劑對環境造成污染,應對清除的滅火劑進行分類回收處理。
5、水壓試驗
1)水壓試驗應按滅火器銘牌标志上規定的水壓試驗壓力進行,水壓試驗時不應有洩漏、部件脫落、破裂和可見的宏觀變形。
2)二氧化碳滅火器鋼瓶的殘餘變形率不應大于3%。
6、零部件更換
(1)維修機構應按原滅火器生産企業的滅火器裝配圖樣和可更換零部件明細表進行部件更換,滅火器氣瓶(筒體)不可更換。 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滅火器生産企業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保持一緻。
(2)每次維修時,下列零部件應作更換:
1) 密封片、圈、墊等密封零件;
2) 水基型滅火劑;
3)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超壓安全膜片。
7、再充裝
1)在進行滅火劑再充裝時,.應按原滅火器生産企業的要求進行操作。
2)任何一種滅火器均不應變更充裝其他類型的滅火劑。
3)再充裝的滅火劑應與原滅火器生産企業提供的滅火劑的特性保持一緻
4)ABC和BC幹粉滅火劑灌裝設備應單獨使用,充裝場地應獨立分隔,确保不同種類的幹粉滅火劑不相互混合和交叉污染。
5)再充裝後的貯壓式滅火器或貯氣瓶應逐具進行氣密性試驗,進行氣密性試驗時,不應有氣泡洩漏現象。
8、維修記錄和維修标識
(1)對維修過的滅火器應逐具進行編号,并按編号記錄維修信息以确保維修後滅火器的可追溯性。滅火器維修記錄保存期限應不少于5年。
(2)每具經維修出廠檢驗合格的滅火器應加貼維修合格證。維修合格證的内容應包括:
1) 維修編号;
2) 總質量;
3) 項目負責人簽署;
4) 維修日期;
5) 維修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3)維修合格證的形狀和内容的編排格式由原滅火器生産企業或維修機構設計。維修合格證的尺寸應不小于30cm2,字體應清晰。
(4)維修合格證應采用不加熱的方法固定在滅火器的氣瓶(筒體)上,但不應覆蓋原滅火器上的銘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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