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4
我在便利店買了一個三明治,咨詢了店員三明治是否可以第二天早上吃,得到确定的答複之後我隔天早上十點吃的,下午腹痛沒有太注意,直到第三天早上六點開始腹痛嚴重,腹瀉不止,去診所打針,跟店鋪協商無果,下午住院确診為急性腸胃炎,在此期間沒有吃任何東西。我應該怎麼要求商家賠償我的損失?
A4:
你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舉報投訴,請求第三方幫助你們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你可以依據《民法典》、《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起訴便利店或者三明治的生産商。
首先,你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的規定依法請求賠償。如果是三明治本身問題,便利店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如果因便利店賣放過期三明治導緻你身體受損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便利店追償。
其次,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條,明知商品存在問題仍然生産、銷售,造成他人健康嚴重損害的,你有權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此外,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你除了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起訴需要相應的證據材料,你需要提供你購買三明治的相關票據、轉賬記錄以及你因為吃三明治導緻住院等一系列損失的證據。
來源:CCTV今日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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