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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買的電腦激活了如何退貨

科技 更新时间:2024-11-26 12:37:17

極目新聞記者 劉冬莉

家住孝感市孝昌縣的雷先生在武漢買了一台筆記本電腦,可回家後卻發現該電腦的質保日期被提前了8個月。他懷疑自己用全新機的價格買了一台二手機。

從9月初開始,雷先生多次與商家交涉,均不歡而散。9月13日,在極目新聞記者和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協調下,經曆了半個月維權的雷先生終于與商家達成一緻:由商家支付給雷先生1.5萬元作為補償。

新買電腦質保期提前了8個月

8月29日,在位于武漢市江漢區花水街道的一家“華為專賣店”,雷先生和妻子看中了一款華為MateBook14-2020款筆記本電腦。“當時看了樣機覺得很滿意,便決定買下來給老婆當禮物。”雷先生說,在掃碼支付了7500元錢後,銷售人員拿出一台深空灰色的新機,當着他的面将外包裝拆除,并開機幫他調試了一番。同時承諾,該電腦可享受2年維保的售後服務。

當時天色已晚,雷先生二人着急趕回孝昌,沒細看便匆匆離開。

到家後,雷先生打開電腦,将電腦序列号輸入後,卻驚訝地發現,這台筆記本電腦的質保期竟是從2020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2日。

新買的電腦激活了如何退貨(新買的電腦被提前8個月激活)1

華為客戶服務中心向雷先生出具的檢測報告

“我今天才買的電腦,為什麼質保期卻從去年12月份就開始了呢?”9月2日和4日,疑惑的雷先生帶着電腦,先後前往位于安陸和武漢的華為客戶服務中心檢測和查詢,兩次結果均顯示,該電腦出廠日期為2020年11月4日,而電子保卡發生日期為2020年12月20日。

通過緻電華為客服,雷先生得知:“一般來說,新機首次聯網後,其Windows系統會被激活從而生成電子保卡,電子保卡一經生成便無法修改。從質保日期來看,該電腦應該早在2020年12月就被激活了。”同時,該客服人員還向雷先生确認,其所購門店并非華為官方授權門店,建議雷先生向當地監管部門反映。

雷先生無奈,隻好向武漢市江漢區市場監管局花水所投訴。

商家承認電腦為二次銷售

質保日期比購買日期提前了月8個月,雷先生懷疑自己用新機的價格買了台二手機或樣機,便來到當初購買電腦的“華為專賣店”交涉。一位李姓工作人員接待了他。得知雷先生的來意,對方稱:“電腦保修是從出廠日期開始,并非從購機日期開始,且所有華為機器都是到店之後就激活再銷售的。”

這一說法與華為官方客服的回複明顯不一樣。雷先生說:“如果是全新機,為什麼隻有一年多的保修期了?這明顯就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對此,李某堅持稱,電腦從開具發票日期起兩年保修,有質量問題來店裡。雙方僵持不下,差點發生沖突。

9月10日,雷先生再次打開電腦,發現在“電腦管家”的“權益查詢”中,多了一個“延長服務寶”,顯示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3日。

新買的電腦激活了如何退貨(新買的電腦被提前8個月激活)2

涉事電腦

“我沒有購買過延保服務,也沒有委托任何人購買。為什麼我的電腦會多出一年的延保?”雷先生十分疑惑。進一步查詢得知,該延保服務正是“華為專賣店”的李某付費購買,價格為398元。

雷先生懷疑,李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為該電腦購買延保服務,目的是為了延長該電腦的質保期,以擺脫該電腦提前激活的嫌疑。

對李某的做法,雷先生并不認可:“延保服務從電子保卡生效期開始22個月内才能購買,且僅能購買一次、延保一年。如果這台電腦的質保期從購買時算起,那有效期應該到2024年8月,而不是2023年12月。”雷先生表示将維權到底,如果協調不成功,會考慮走法律途徑。

華為客服稱該門店未經官方授權

“我們看到他們門店内外都是華為的标志,手機導航軟件上也顯示的是‘華為專賣店’,以為是華為官方授權店才進來購買的,誰知道卻遇到這種糟心事。”雷先生說,近半個月來,他和妻子多次往返武漢和孝昌與商家交涉,耗費了不少時間與精力,但對方态度強硬。雙方多次不歡而散。

極目新聞記者緻電華為客服熱線。客服人員向記者确認,華為在江漢區共有5家官方授權體驗店,但該門店并不在其中。除授權體驗店外,還有一些授權經銷商經營的華為專賣店,這些專賣店可在華為官網查詢找到。

14日下午,記者登錄華為官網,輸入該門店地址查詢發現,并沒有找到這家店。

在接受極目新聞采訪時,該店負責人稱,自己是有華為授權的,待回去後可将證書授權發來。截至發稿,記者未收到其發來的證書。

對于電腦被提前激活,該店負責人解釋稱,這款電腦貨源緊張,這是他從其他渠道購進後再進行二次銷售的,保證是新機,絕非二手機。

那麼,非華為官方授權店,在店内外展示華為标志是否侵權?極目新聞記者向相關部門人士了解得知,商标使用在店鋪招牌、店堂裝飾裝潢上的行為屬于《商标侵權判斷标準》規定的商标使用行為。據《商标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行為。判斷商标侵權的前提要件是涉案商标是否構成商标的使用。該專賣店如果确實未經華為授權,而在店鋪内外使用華為商标,屬侵權行為。但該店相關行為是否屬侵權,需要華為官方予以認定。

9月13日,在極目新聞記者和武漢市江漢區市場監管局花水所工作人員的共同協調下,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雷先生不予退還該電腦,由商家支付其1.5萬元作為補償。

江漢區市場監管局花水所工作人員認為,商家在經營時,對于被提前激活的電腦,應該做到告知義務,讓消費者在知情并自願的前提下購買;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在選購電子産品時,一定要留意商品外包裝和系統激活時間,防止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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