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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産優于第一順位繼承人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8 22:01:05

遺産優于第一順位繼承人?基本案情經村民委員會證實,自1990年至2005年間,巫某甲共獲得補償、補助、分紅等款項90000餘元(此後村民委員會又出具證明稱1992年征用巫某甲土地的補償款35000元隻補償給巫某甲一部分,其餘部分歸了集體)巫某甲去世後,留下的遺産有益民街三巷13号的房屋一套,該房屋系移民拆遷安置房,缪氏兄妹與巫某乙均認可該套房屋的現價值為120000餘元缪某甲、缪某乙系兄妹關系,巫某甲是他們的舅父,巫某乙是巫某甲的弟弟2005年9月11日,巫某甲去世巫某甲去世前父母已亡,又無配偶及子女,一人獨自生活,去世後,巫某乙是其唯一法定繼承人巫某乙在香港居住且與其兄巫某甲關系不好,既未對巫某甲的日常生活進行過照料,也未直接對巫某甲進行過經濟方面的扶助在巫某甲去世前的幾年間,由于年老及腳部曾經骨折等原因,缪氏兄妹本人或請工人、保姆,對巫某甲的日常生活進行了階段性的照顧,同時在巫某甲生病住院期間對其進行了護理巫某甲去世後,喪葬事宜由缪氏兄妹、巫某雄(巫某乙之子)以及巫某甲的其他親屬、族人進行料理,巫某乙未參與巫某甲去世時留有存款12000餘元,巫某甲的喪葬費用在其遺留的存款中支付某甲的一個堂侄因在巫某甲生前給巫某甲送飯吃,分得巫某甲遺留存款中的3000多元巫某甲去世後,缪氏兄妹以對巫某甲盡了較多扶養照顧責任,而巫某乙未對巫某甲盡扶養義務為由請求法院判決巫某乙喪失繼承權,巫某甲的遺産由缪氏兄妹繼承巫某乙辯稱,雖然其與兄長巫某甲關系不好,但巫某甲生前有分得90000多元補償款等,根本不需要其在經濟方面的扶養其作為巫某甲唯一的法定繼承人,應當繼承巫某甲的全部遺産,請求法院駁回缪氏兄妹的訴訟請求,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遺産優于第一順位繼承人?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遺産優于第一順位繼承人(遺産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1

遺産優于第一順位繼承人

基本案情

經村民委員會證實,自1990年至2005年間,巫某甲共獲得補償、補助、分紅等款項90000餘元(此後村民委員會又出具證明稱1992年征用巫某甲土地的補償款35000元隻補償給巫某甲一部分,其餘部分歸了集體)。巫某甲去世後,留下的遺産有益民街三巷13号的房屋一套,該房屋系移民拆遷安置房,缪氏兄妹與巫某乙均認可該套房屋的現價值為120000餘元。缪某甲、缪某乙系兄妹關系,巫某甲是他們的舅父,巫某乙是巫某甲的弟弟。2005年9月11日,巫某甲去世。巫某甲去世前父母已亡,又無配偶及子女,一人獨自生活,去世後,巫某乙是其唯一法定繼承人。巫某乙在香港居住且與其兄巫某甲關系不好,既未對巫某甲的日常生活進行過照料,也未直接對巫某甲進行過經濟方面的扶助。在巫某甲去世前的幾年間,由于年老及腳部曾經骨折等原因,缪氏兄妹本人或請工人、保姆,對巫某甲的日常生活進行了階段性的照顧,同時在巫某甲生病住院期間對其進行了護理。巫某甲去世後,喪葬事宜由缪氏兄妹、巫某雄(巫某乙之子)以及巫某甲的其他親屬、族人進行料理,巫某乙未參與。巫某甲去世時留有存款12000餘元,巫某甲的喪葬費用在其遺留的存款中支付某甲的一個堂侄因在巫某甲生前給巫某甲送飯吃,分得巫某甲遺留存款中的3000多元。巫某甲去世後,缪氏兄妹以對巫某甲盡了較多扶養照顧責任,而巫某乙未對巫某甲盡扶養義務為由請求法院判決巫某乙喪失繼承權,巫某甲的遺産由缪氏兄妹繼承。巫某乙辯稱,雖然其與兄長巫某甲關系不好,但巫某甲生前有分得90000多元補償款等,根本不需要其在經濟方面的扶養。其作為巫某甲唯一的法定繼承人,應當繼承巫某甲的全部遺産,請求法院駁回缪氏兄妹的訴訟請求。

法律評析

本案中,巫某甲去世前父母已亡,又無配偶及子女,一人獨自生活,唯一的法定繼承人僅有屬于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的弟弟巫某乙。巫某乙作為巫某甲的弟弟,對巫某甲生前特别是在其年老生活不便時負有扶養照顧的義務,這種扶養照顧既包括經濟上的幫助,也包括對其日常生活的照料,但巫某乙并未盡到這種扶養照顧義務。被繼承人巫某甲去世前沒有立遺囑,巫某乙作為巫某甲的唯一法定繼承人,無法律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節,故其合法享有繼承權。缪某甲、缪某乙兄妹二人作為巫某甲的親屬,依原《繼承法》第10條對法定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的規定,并不屬于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但二人在巫某甲年老生病及生活不便時親自或雇請工人進行了扶養照顧,從巫某甲生前的經濟狀況來看,缪氏兄妹對巫某甲扶養,更多地表現為日常生活的照料。考慮到缪氏兄妹是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依原《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可以分給其适當的遺産。因此,依法定繼承範圍及順序的規定,結合民法典繼承編其他相關規定,被繼承人巫某甲的遺産依法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巫某乙繼承,缪氏兄妹依法也應分得巫某甲的部分遺産。一審判決缪氏兄妹分得部分遺産正确,二審法院自應予以維持。

民法典依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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