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審計協會在内部審計基本準則中,明确提出内部審計的對象是“經營活動”和“内部控制”。
(1)從“硬性控制”走向“柔性控制”。以前的内部控制理論注重的是硬性控制,即控制的目的是使一切置于管理層的掌握之中,所有的經營活動都處于規定的狀态之下;而柔性控制則強調屬于精神層面的事物,如高級管理層的管理基調、管理風格、企業文化及内部控制意識的作用。
(2)強調内部控制是一個動态演變的過程,不是一項制度或一個僵硬的規定。
(3)管理層對内部控制負有主要責任,但組織中的每一個成員都對内部控制承擔責任,從而使所有員工團結一緻,而不是與管理層對立。
(4)強調内部控制有助于處理組織為了達到目标所面臨的風險,即内部控制可以使組織目标易于達成,但不能确保達成。
(5)強調内部控制與企業經營過程相結合,而不是淩駕于企業的基本活動之上;同時,控制已不再是管理的一部分,控制與管理的職能,兩者的界限已經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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