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财稅〔2016〕36号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産或者不動産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政策依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來源:上海稅務
實習編輯:司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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