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王某與前男友李某原是同校學生,2019年10月,兩人确定戀愛關系。戀愛期間,王某多次堕胎。2020年12月31日,李某提出分手,并微信拉黑王某。
2021年3月21日,李某在校外打工,女孩王某出現在李某家小區頂樓,并申請添加李某微信好友,留言3次,内容分别為:“我在你家樓上喝酒”“我們打個賭,信不信我跳下去?”“你為什麼不理我”。李某添加王某微信好友後,告知其正在上班,有什麼事等下班再說。王某提出要求李某與其視頻通話後就下樓,李某與王某短暫視頻通話。
李某下班後無法聯系上王某,随後被警方告知王某已經墜樓身亡。
事呢就是這麼個事,可以這麼說,如果這個案子發生在民法典之前,前男友李某大概率需要承擔責任。但民法典生效後,無論是對自甘冒險還是對侵權行為及因果關系的嚴格把控,都讓原先一部分各打五十大闆的做法成為了過去式。
所以最終法院以李某未違反謹慎義務,且不存在對死者死亡應當預見而未預見的過失,判決李某無需賠償。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民法典嚴格把控侵權責任了。
何為侵權?理論上講,構成侵權,得滿足四方面要素,分别是有侵權行為,有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有主觀過錯。
拿上面的案子為例,女孩跳樓過世,所以損害結果是顯而易見的。
那麼侵權行為有沒有呢?男孩子提出分手,拉黑微信,甚至導緻女孩流産這些算不算侵權行為?首先女方同意情況的發生性行為不是侵權,至于堕胎,即便構成侵權,也隻賠償堕胎費用,和死亡扯不上關系,分手和拉黑就更談不上侵權行為了。再往後看,女孩加微信,男孩加了,女孩要視頻,男孩也同意視頻了。這就是法院說的未違反謹慎義務。
其次,無因果關系。這一點是很多人無法理解的。女孩子就是因為分手跳樓的啊,這怎麼還說沒有因果關系?蝴蝶效應大家應該都聽過,所以廣義來說,世間萬物皆有因果。但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是狹義的。怎麼個狹義法呢?理論解釋太過生硬,你可以簡單的理解為,隻要出現A大概率會出現B,隻要沒有A就不會出現B,那麼AB之間就存在因果關系。我打了你一拳,你骨折,這是有因果關系。但我提分手,你跳樓,這無因果關系。因為大部分人分手後是不會跳樓的。
我們實踐下因果關系。公衆場合有人抽煙,你勸阻,對方心梗死亡。有沒有因果關系?勸人抽煙會不會大概率讓人死亡?不會,那麼無因果關系。
最後是主觀過錯。侵權責任原則有三類,分别是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過錯責任是我們最熟悉的,有錯才承擔責任,無錯就不承擔。但是法律規定了一些你沒有錯也需要承擔責任的情況,比如飼養動物。出門遛狗,帶了狗繩,也辦了狗證,可狗就是忽然發瘋咬了人,你說你也冤啊,自己該注意的都注意了,怎麼還要賠償?因為動物緻人損害是無過錯責任。說回這個案子,法院認為男孩在過程中并無過錯,因為他在外地,且也做了注意義務,他預見不了女孩真的會跳樓。
最後,說點題外話,這個案子大家可以對比貨拉拉司機過失緻人死亡案一起看。貨拉拉司機案一審司機構成過失緻人死亡罪,你可以結合本文中的侵權行為四構成要件再分析分析。我個人認為,貨拉拉一案,如果沒有輿情在前,結果可能完全不一樣。
我估計,留言區又會有大量讀者抨擊女性權益不受保護,說不定會順帶着抨擊下我這個作者。沒錯,隻有女性才有子宮,所以在兩性關系的結果上,男女永遠不可能平等。所有的美眉們,切記,你才是自己的第一責任人,保護自己,你要走在法律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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