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訴訟時效的最新規定?來源:法務之家(ID:law114-com-cn)文|李玉林律師,專注民商案件,法律業務電話13241133002,執業于北京邵蹟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務之家原創作品,轉載請在頁首注明來源和作者,侵權必追究,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起訴離婚訴訟時效的最新規定?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來源:法務之家(ID:law114-com-cn)
文|李玉林律師,專注民商案件,法律業務電話13241133002,執業于北京邵蹟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務之家原創作品,轉載請在頁首注明來源和作者,侵權必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對原來的《婚姻法》做了一些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解釋(一)》)也對原來的一系列《婚姻法司法解釋》做了修改和完善。有些修改特别是實質性的修改,對當事人的影響很大。本文僅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中涉及的與時間相關的一些問題,并結合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22〕17号】等的規定,進行梳理和總結,以供讨論、适用。限于篇幅,本文僅就幾個問題,如婚姻無效、婚姻被撤銷、離婚損害賠償、财産再次分割等情形的法律時間要求進行梳理。
在此特别着重說明的是:法律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但如果被告一方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家庭暴力的,則可以認定為出現“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再次起訴則不受6個月限制。
特别說明:我們不創造法律,我們隻是法律的搬運工!
一、确認婚姻無效的法律時間
1、婚姻無效的情形:(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未到法定婚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是指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51條、第1048條。
2、婚姻無效的特殊情形
(1)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1051條的規定請求确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當事人以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确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3)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确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10條、第14條、第17條。
3、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
(1)婚姻效力: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2)财産分割: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注意:對重婚導緻的無效婚姻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
(3)子女問題: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4)損害賠償:婚姻無效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54條。
4、提起确認婚姻無效的法律時間:無時間限制。随時訴至法院,請求确認婚姻無效。
二、請求撤銷婚姻的法律時間
1、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意:此處的“一年”,不适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受脅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152條第2款的規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52條、《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19條。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不如實告知對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53條。
2、瑕疵登記的情形。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17條第2款。
3、婚姻撤銷後的法律後果
(1)婚姻效力: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2)财産分割: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3)子女問題: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4)損害賠償:婚姻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54條。
4、提起撤銷婚姻的法律時間:1年。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意:該一年不受《民法典》第152條第2款的約束,即: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因患有重大疾病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意:該一年受《民法典》第152條第2款的約束,即: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52條、《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19條、第1053條、《民法典》第152條第2款。
三、禁止男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法律時間
1、禁止男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情形: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内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例外情形
(1)女方在此期間,可以提出離婚;
(2)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如有證據證明女方懷的并不是男方的孩子,則不受此限制。
注:此條僅保護合法的婚姻,不保護同居關系。因此,在同居期間,女方懷孕的,男方訴權不受此條限制。
2、禁止男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法律時間
(1)女方在孕期;(2)女方分娩後1年内;(3)女方中止妊娠後6個月内。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82條。
四、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律時間
1、再次起訴離婚的限制條件: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注: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項
2、“新情況、新理由”的特殊情形。離婚案件中,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後,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新情況、新理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22〕17号】第11條。
3、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律時間:6個月為原則;有“新情況、新理由”的,不受6個月限制。
五、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時間:
1、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1)婚姻無效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2)婚姻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離婚是因如下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54條、第1091條。
2、不予支持賠償的情形
(1)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基于民法典第1091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1091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不予受理。
(4)夫妻雙方均有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确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3條、第87條、第89條、第90條。
3、損害賠償的含義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86條。
4、提出賠償請求的時間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将民法典第1091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
(1)符合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注意:第(3)種情形,另行起訴訴時無一年的時間限制。
法律依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88條。
六、對離婚協議中的财産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财産分割協議的法律時間
1、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财産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财産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财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70條。
2、撤銷财産分割協議受除斥期間的限制,即1年時間的限制,最長不超過5年。
雖然将原來的“1年期間”予以删除,但要注意的是,并不意味着上述權利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實務中要根據相關請求權的性質,适用總則編關于撤銷權行使除斥期間的有關規定。根據民法典第152條規定,雖然權利行使的期間仍為1年,但起算點不同:在受欺詐的情形下,應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而不是原來規定的離婚之日;在受脅迫的情形下,為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而且,由于離婚财産分割協議是以離婚為條件,根據民法典第152條規定的精神,自離婚之日起5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即消滅。
七、夫妻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請求再次分割财産的法律時間
1、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的情形
夫妻一方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92條。
2、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的時間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1092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84條。
八、離婚時夫妻共同财産未被分割的,請求分割的法律時間
1、離婚時(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夫妻共同财産未被分割的情形
(1)雙方都未主張分割的夫妻共同财産;
(2)訴訟離婚時,判決書或調解書表明載明的有證據後可以另案再訴的财産。
2、請求分割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财産的法律時間:無限制。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産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财産确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産,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83條。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緻的無效婚姻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确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确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七條
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确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财産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隻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第十九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的“一年”,不适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受脅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緻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财産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财産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财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
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确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條
夫妻雙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别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22〕17号】
第十一條
離婚案件中,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後,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新情況、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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