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找法網
如果為了買二套房而跟一個無感情基礎的人假結婚,即便之前有私下約定,也很可能會造成法律糾紛。畢竟“假離婚”隻牽扯到夫妻雙方,而“假結婚”則牽扯到外人,要十分謹慎。那麼假結婚買房離婚怎麼判?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置的财産如無特别約定均為夫妻共同财産。
也就是說,一方以“假結婚”的形式購得的房屋可能會成為雙方的财産,當然,這方面的風險還比較好防範,隻需雙方在購房前簽訂一份協議對所購房屋的所有權進行明确約定即可。但是如果對方因為欠債而被第三方訴諸法律的話,那麼以“假結婚”的形式所購的房屋,則極有可能成為第三人采取保全和執行的标的物。
盡管“假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可能簽有協議對彼此的債務不承擔責任,但這樣的協議隻在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而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以“假結婚”的形式購房的一方則極有可能遭受巨大的财産損失。
離婚财産分割時應當被分割的是你們夫妻雙方的共同财産,所謂共同财産是指你們婚内的兩個人的所有合法收入。婚内,是指自雙方領取結婚登記證之日起至辦理離婚手續之日止,這個期間的雙方的所有合法收入,才能被列為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離婚财産分割時原則上應該是将雙方的所有财産彙總到一起,然後一人一半,婚前财産及離婚後的财産歸個人所有,但同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尊重當事人意願,财産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财産,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财産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内就财産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财産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财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離婚後未滿一年的,因反悔原離婚時的财産分割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據。離婚後超過一年的,不能再就财産分割協議進行反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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