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研發投入
研發投入是企業研究開發活動形成的總支出,研發投入是費用化的研發費用與資本化的開發支出之和。
本期研發費用包括研發人員工資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無形資産攤銷費用、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其他費用等。
如該研發的資産形成、能夠盈利并能計量其支出,則應将研發支出資本化,但因為資本化,可以使得前期利潤增多(盡管成果可覆蓋階段的總利潤是不變的),所以,需要發行人必須制定嚴格的内控制度,分清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的界限,明确規定資本化的起始時點、依據及其内部控制流程。
圍繞研發投入,發行人和中介以及監管者經常“打嘴仗”。我們來看案例,然後做一個總結。
二 、案例與解析
這個能力是科技型企業賴以生存的必要條件,也是所有取得高新技術資格的發行人的基礎條件,但當被問到這個問題時,其研發肯定已有點“慘不忍睹”了。
2020-2018年申報期主要财務指标為:
年度間财務指标的匹配性,看起來是不是有點怪異?
因為本文是讨論研發投入,所以,去查閱了一下相關研發投入的數據,讓人吃一驚:果然,招股書沒有披露它是高新技術企業。
饒是如此,還有這麼高的淨利潤,強過一般制造業很多了。但目前發行人的狀态是終止審核。
關于研發投入,問詢問題是“是否具備獨立研發的能力”?
還是來看中彙會計師代表發行人的回複吧,其思路能否借鑒,可各取所需:
根據要求,從四個方面做了詳細的補充披露:
1、報告期各期的研發人員,包括專業、學曆、在研發中發揮的具體作用、各期的變動情況和同行比較,以及核心技術研發過程和在主營業務中的體現。
此處,要跟朋友們分享兩個細節,一個是同行比較:
(中彙事務所問詢回複P244)
另一個是要求以“在研發中發揮的具體作用”角度披露,如下供大家參考:
a、技術總監1人,大專(化工機械);
b、現場負責人1人,大專(機電一體化,已離職),調入1人,高中;
c、管理人員2人,1人研究生(中文),已調出,1人本科(工商管理)新調入;
d、對外聯系2人,均已調出,本科(漢語言和機電一體化各1);
e、資料統計1人,高中;
f、檢測負責1人,高中;
g、安全環保1人,大專(精細化工);
h、檢測1人,大專,已調出;
i、設備負責人1人,高中;
j、現場實驗4人,1人初中,3人中專。
和技術搭點邊的,就2個大專學曆,而碩士學位的員工已經調出,本科也是加期時新調入,在同行比較的表格中,豁然寫了“碩士、本科”。
哎,曾經也算成擁有,真是煞費苦心。
2、補充說明研發機構運營模式及具體情況。
介紹包括研發項目的立項、過程管理、評審與驗收等環節,以及組織架構、研發支出和内控制度。
3、是否有合作研發?
披露發行人和四川大學和攀枝花學院的合作研發。
4、說明發行人在合作研發中參與的環節和具體作用
對每一個立項的研發項目,從核心設備、人員、資産、場所等角度,說明沒有依賴合作方,沒有使用合作院校科研費用、挂靠國際科研基金相關項目進行研發,從發行人技術升級角度,說明具有獨立研發的能力。
還是這個發行人,在2018至2019年期間,其研發費用未單獨列示,問“是否源于會計基礎薄弱”?
根據申報材料,2018-2019年,發行人因對研發項目的資料不滿足會計準則要求,把研發費用計入到管理費用且未單獨列示。從2020年開始,解釋說上述條件具備了,單獨在“研發費用”中列支。
會計師從如下角度進行了解釋:
1、2018-2019期間,相關費用沒有在“研發費用”核算,該時期研發人員均為兼職,研發也在生産空檔期進行,故遵循稅收謹慎性原則,全部在管理費用列支,從而說明,并非是會計基礎薄弱,以及内控不完善導緻。
2、明确給研究和開發階段下定義,即開發階段相對于研究階段而言,開發階段應當是已完成研發階段的工作,很大程度上具備了形成一項新産品或新技術的基本條件,說明并無存将研發費用資本化的情形。
3、加計扣除情況及依據。
逐年披露研發費用和加計扣除的金額。特别說明,按照财稅【2015】119号文件規定,自研項目按照100%加計,委托外單位項目,按照80%加計扣除,意思是稅務上也是合規的。
看中介機構的回複,有時候需要猜上一猜,背後究竟是什麼邏輯。
這是經常容易“搞混”的會計事項,每次的高新年審,估計争的面紅耳赤的不在少數。
主營業務是晶矽太陽能光伏組件,以及太陽能光伏電站的新能源解決方案供應商。
(海泰新能招股書P19)
問詢問題13:将生産成本計入研發投入。
這個問題的關鍵,看似問詢發行人研發投入核算準确性,實際是質疑研發投入的真實性。
根據申報文件,報告期各期發行人研發投入為 3,675.96 萬元、5,817.14 萬元、8,377.85 萬元、9,684.87 萬元,包括計入生産成本的研發投入和計入研發費用的研發投入,各期研發費用分别為 948.98 萬元、 1,018.06 萬元、1,342.66 萬元、903.11 萬元。
筆者換算了一下,計入成本的研發投入分别是2726.98萬元(74.2%)、4799.08萬元(82.5%)、7035.19萬元(84%)、8781.76萬元(90.7%),以上括号内數據為計入成本的研發投入占總研發投入的比例。
也就是說,生産成本計入研發投入的比例越來越高了,所以,交易所要求進一步披露如下信息:①說明在研發并形成産品對外出售過程中各環節的具體會計處理方式,說明研發投入核算的相關内控制度及執行情況。② 說明發行人将形成銷售的生産成本計入研發投入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15号》及《适用指引》1-4 中對于研發投入核算的相關規定。③說明研發形成銷售産品的收入、成本及毛利率情況,說明與常規生産産品相比其成本結構和毛利率是否存在明顯差異及合理性。
上述①②,均是常規的會計核算處理,說明也無啥異常。
對問題③,發行人分别列示了研發形成産品的收入成本和毛利率,以及作為對比的常規産品的收入成本和毛利率:
(天職國際會計事務所回複函P161)
對于研發産品毛利率12.22%遠高于常規産品的毛利率7.36%的原因解釋,天職國際事務所的回複很有意思:
在研發形成的産品中,其成本裡僅僅包含直接材料成本,但因為折舊和費用等無法準确分攤,就直接計入研發費用,故研發産品的毛利率比常規産品毛利率為高。
筆者查閱了一下它的研發費用比例,以2021-2020兩年為例,分别是3.28%和3.16%,那麼2021-2020的研發費用為9690萬和8373萬,假定把研發産品的毛利率調整到和常規産品一樣,2021-2020的研發費用分别要調減555萬和454萬,則兩年的研發費用比例為3.08%和2.98%,如此,高新技術資格玄了。
這就是發行人之所以把研發所形成的産品中的研發投入,隻計入直接材料的“心機”所在,我們也可以體會一下交易所問詢背後的潛台詞。
不影響損益,但影響高新技術資格。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裡取得對某項财産的所有權。相對于自研取得,比如受讓、合作研發、共有權、關聯人贈與等,所以,必然會讓監管者疑慮發行人本身的研發能力,一般從如下幾個角度做充分披露:
根據回複,關注點歸納如下:
1、繼受的專利是否有權屬糾紛?
2、在所有專利中,繼受所得和自主研發所得的分别有哪些?在發行人業務中,它們分别處于何種地位?
3、繼受所得的專利具體應用于哪些生産環節,對應産品及報告期内的收入。
4、發行人是否具備核心技術的研發能力?
5、風險提示。
這是委托研發的案例,問詢問題10:合作研發的真實性。
委托他人的公司研發的項目,約定所有權歸發行人,但對方有在專利上的署名權,後續産品開發和工業化利潤分成另行協商,一事一議。另,回複中表示,他人公司已經注銷。
交易所在問詢函中追問:
1、他人公司詳細情況。
2、注銷原因。
3、是否關聯關系,有否資金往來,是否有利益輸送?
4、研發詳情以及目前的研發狀态。
5、已有的研發成果權屬,以及是否存在糾紛。
最新消息,9.19泰達新材料北交所上市未通過,産品單一,業績遠低于同行,被疑似抗風險能力差。
上文已經提到過,研發投入有開發階段和研究階段之分,所以,必然會有“混同”現象産生。
主營業務為基于電商平台為電商商家提供SaaS軟件與短信等增值服務。
2021-2019報告期的業績以及研發費用如下:
基于軟件企業和研發費用占比高,交易所問詢問題10:成本與研發費用是否混同?
根據申請文件,2019-2021期間,發行人研發費用為1245.4萬、1796.7萬和1971.3萬,主要由職工薪酬構成,而計入營業成本的職工薪酬為238.9萬、446.1萬。
因軟件企業的研發費用要求在收入的6%以上,而發行人的比例遠遠超過6%,所以,上述問題不太可能是為了滿足比例的問題,要就事論事看職工薪酬的實情。
回複得知:首先,公司隻有把産品運維、技術支持以及客服等人員計入生産成本,而大部分職工都是專職從事的研發工作,這是軟件企業的特點,具有合理性,然後,與同行可比具有一緻性,“愛用科技”和“光雲科技”也是研發費用,其人工費用也大幅度高于主營成本的人工成本。
三 案例總結
1、資本化
本以為,要讨論研發投入,圍繞資本化是個重點,但實際上,交易所沒有一個從資本化角度來問的。說明幾乎所有的發行人,都想着把研發投入多一些,更多一些。什麼原因呢?要麼是需要保持一定比例的研發額度,如海泰新能,要麼打造高研發投入的人設,或者行業本就如此。如美登科技。也說明,申報北交所的公司,對高新技術資格的符合擔憂,遠超過了其對業績的追求。
2、會計核算
沒有單獨設立科目核算,雖說發行人不是高新技術,但被質疑為會計核算基礎差。案例東立科技。
3、高新資格
案例“海泰新能”,看似問詢到計入生産成本的研發投入,可實際上,在具體披露研發産品和生産産品毛利率差異時,牽連出高新技術中研發費用不足的問題,這個案例頗具隐蔽性,可以再看看。
4、權屬風險
主要針對合作研發的有效性、委托研發的風險和繼受專利的權屬問題,律師要發表專業意見,且被要求做相關風險提示。案例泰達新材和海泰新能。
5、成本和研發
研發費用中薪酬比例高,且營業成本中的薪酬大幅度低于研發薪酬,很怪異,同時被追問加計扣除,這是稅務風險,通過披露研發和生産具體崗位,通過同行比較,說明有一緻性和合理性。案例美登科技。
6、内控機制
包括從研發項目立項、人員崗位、設備購置、機構設立和日常運行,以及資本化條件等角度,考察内控機制是否完整。案例東立科技。
另,可以關注一下日前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出台了加大階段性支持企業創新的舉措,也是從鼓勵提高研發加計比例(75%到100%)、購置研發設備稅前扣除并加計(第四季度),以及投資基礎研究一次性扣除并加計等角度,努力提升企業研發創新的動力,激發基礎産業研究的投資力度,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打下更加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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