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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婚姻法律責任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8-02 21:09:21

非法婚姻法律責任(婚姻無效情形之近親結婚的規定)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 婚姻無效情形中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情形發生時,人民法院該如何處理呢?

一、案情回顧

原告張某與被告唐某離婚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通過調查發現,原告張某的母親與被告唐某的母親系親姊妹關系,随即本院向原告張某釋明案件情況并調查原、被告真實關系,後原告向本院申請變更訴訟請求,請求确認原、被告的婚姻關系無效并對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的撫養做出判決。後本院到鎮巴縣楊家河鎮楊家河社區、泾洋街道辦事處二郎灘村、賀家山村移民安置點等多處進行走訪調查,查明原告張某與被告唐某系表姐弟關系,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屬于民法典規定的婚姻無效的情形,故判決原告張某與被告唐某的婚姻關系無效,并就雙方同居期間所生子女根據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一并做出了判決。

二、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本案中原、被告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屬于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确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适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涉及财産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判決。”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理确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将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認婚姻無效的判決。”本案中,原告張某以離婚為由訴至法院,經審理雙方的婚姻關系屬于無效婚姻的情形,故本院在對當事人釋明後就雙方的婚姻關系作出判決,對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調解,因雙方分歧較大,未達成調解協議,故對子女撫養一并做出了判決。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确認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将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本案中,原告張某與被告唐某婚姻無效糾紛案件的民事判決書已經依照該條的規定向鎮巴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送達并收繳了雙方的結婚證書。


作者:譚學秀

編輯:王晨偉

責編:鄭黎波

主編: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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