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入職場
往往要經曆“試用期”
咱雖然是職場新人
但也不能被随意忽悠!
這篇推文教你避坑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些常見的試用期“操作”和“說法”
莫信!都不對!
“我們公司說,我是年輕人,要多考察考察我的能力,給我定了1年的試用期。這是合理的嗎?”
試用期的時長有規定!
不是想定多久就多久!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
►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滴!知識卡
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否約定試用期,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情況協商,也可以不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其成立與生效。
“試用期工資是随便定的嗎?我的工資怎麼隻有老員工的一半呢?”
試用期工資,
當然不能随便定!
《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老闆說,試用期可以不繳社保!這不對吧?”
不可以不繳!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具有法律強制規定的。
即使是在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也不能不繳社保。
“試用期就是不确定要不要我,所以可以先不簽勞動合同?”
試用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試用期内想解除勞動合同,是不是随時都行?”
條件相對寬松,
但也不能随便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公衆号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林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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